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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的通告(國食藥監注[2007]304號)【廢止】

   2007-06-18 937
核心提示: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為規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確保保健食品名稱的科學、準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為規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確保保健食品名稱的科學、準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現予以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二)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
 
  (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四)同一申請人申報配方原料相同的多個保健食品,在命名時應當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應當在屬性名后加括號予以標識。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間應有文字或符號區分。品牌名采用注冊商標的,可以在注冊商標名后右上角標示(圈R,下載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冊商標的及已申請注冊但還未獲批準的,應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五)不得使用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
 
  (六)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冊商標除外)。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冊商標,字數一般不超過6個。
 
  (二)采用注冊商標作為產品品牌名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商標注冊人與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相一致。商標注冊人與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或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經國家商標局公告或備案。
 
  2. 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應包括申請注冊的產品類別。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學、規范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
 
  (二)不得使用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五、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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