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寶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寶雞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陜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市園林環衛部門是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城管執法、工商、農業、環保、商務、衛生、公安、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健全食品市場監管體制,加大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行業的政策扶持力度,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集體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的假冒偽劣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飼養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貯存、收運、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許可證的企業收運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公安機關負責協助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經營的犯罪活動。
第六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七條 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標考核、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予以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園林環衛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膳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開發、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本市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積極參與制定有關標準和規范,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內容,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市園林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做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許可的決定,并向中標人頒發服務許可證。
市園林環衛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企業經營管理體系健全,組織結構設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垃圾處理或者高濃度有機物處理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
(四)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工程技術方案,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臺賬制度: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種類、數量(含從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設施中分離出的廢棄油脂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種類、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四)記錄真實、完整并保存兩年以上。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市園林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臺賬,并取得相應的回執。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三)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并達標排放;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并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每日至少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一次;
(二)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收運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記錄應當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確認;
(三)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潔;
(四)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五)將餐廚廢棄物運輸至已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理,其種類和數量記錄應當有處置單位確認。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五)實現資源再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六)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園林環衛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
(四)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湖泊等水體。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園林環衛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市園林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和考核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檔案。
園林環衛、城管執法、環保、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質監、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聯動執法機制。各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負責查處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移送部門。
第二十條 市園林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信息;
(三)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的違法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市園林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園林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第二十二條 園林環衛、食品藥品監管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強化企業誠信和行業自律教育,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食品生產、服務和經營單位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3萬元罰款;
(二)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遺漏、撒落餐廚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收集、運輸、存放餐廚廢棄物,與生活垃圾相混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養畜禽的,由農業主管部門依據《畜牧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環保、農業、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