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3月26日
鄭州市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對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食品 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 (食安辦 (2011) 25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辦理查處后,利用公共財政資金,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向市人民政府及其食 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且舉報情況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四條 實施獎勵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未經舉報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居住地、電話等資料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方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五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鄭州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受理中心),設在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是鄭州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社會公眾舉報的受理部門。
食品安全各監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 報受理工作。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屬于受理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貯存、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 國家有關藥物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的;
(二)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私屠濫宰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 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 ) 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或餐 飲服務許可等證照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 ) 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 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 劑生產加工食品的;
(八)生產經營過期、變質或摻假摻雜食物及其他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九)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 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 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市政府設立統一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 織和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都可以通過統一電話 舉報。食品安全各監管部門公布本單位的舉報電話及其他舉報途 徑,接受社會舉報。
第八條 舉報受理中心接話人在接到舉報電話后,詢問并記錄舉報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并詳細記錄被舉報方名稱、涉案產品、涉案地點、違法行為和有關證據信息。
舉報人可以醫名舉報,舉報時應提供 1 個六位數的身份驗證 密碼和有效聯系方式。
舉報受理中心應當在 24 小時內將舉報事項轉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同時向舉報人答復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本單位舉報途徑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送舉報受理中心備案;舉報案件經調查內容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時,監管部門可向舉報受理中心提出獎勵標準和數額的認定意見,同時報送舉報受理記錄、調查筆錄、處罰決定書(案件移送書 ),并通知舉報人3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辦理領獎事宜。
第九條 食品安全各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查處舉報案件。
(一)市農委負責查處初級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水產品安全案件。
(二)市畜牧局負責查處肉、蛋、奶、禽等養殖環節和飼料及獸藥安全的案件。
(三)市質監局負責查處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案件。
(四)市工商局負責查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案件。
(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查處飯店、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安全案件。
(六)市商務局負責查處生豬定點屠宰及酒類流通案件。
(七 ) 市衛生局負責查處餐飲具集中消毒安全案件。
(八 ) 市林業局負責查處經濟林產品、森林產品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領域食品安全案件。
(九 ) 市糧食局負責查處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領域食品安全案件。
(十)市鹽業局負責查處食鹽的非法生產(加工)、運輸、儲 存、購銷行為案件。
其他監管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案件查處工作。監管職責有爭議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予以裁定明確。涉及多部門的重大案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統一協調處理。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受理中心案件轉辦單后,應 當向舉報人進一步了解核實有關情況,24小時內到現場開展查 處工作。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辦結所受 理的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和舉報受理中心。情況復雜的 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個工作日 。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鄭州市食品安全 有獎舉報認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鄭州市食品安 全違法案件社會公眾舉報獎勵的認定機構。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 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食品安 全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和市食品安全各監管部門主管領導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兼 任。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于案件經調查內容屬實且 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時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等級、標準和金額 予以初步認定。同時,向舉報受理中心報送案件轉辦單、舉報受理記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移送書等認定材料。
舉報受理中心應當自接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的認定材料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提交領導小組認定。
獎勵金額在 1 萬元以下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并定期 向領導小組報告;獎勵金額在 1 萬元以上(含 1 萬元 ) 的,由領 導小組統一組織認定。
第十 三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 將舉報分為下列 3 個等級:
(一)一級: 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已掌握物證、 書證、視聽資料等直接證據并到現場指證,協助查處工作,舉報 情況與調查結果(包括被舉報方名稱、涉案產品、涉案地點、違 法行為等)完全相符。
(二)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已取得物證、書證等部分證據,協助案件調查但未到現場指證,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基本相符。
(三)三級:提供違法案件有關證據后未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調查結果大致相符。
第十四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 舉報的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 ) 舉報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的案件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者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前主動提供案件線索,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的舉報等級,并參照監管部門認定的涉案貨值數額大小,給予 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 3-5% 給予獎勵,最高獎不超過 10 萬元。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 1-3% 給予獎勵,最高獎不超過 5 萬元。
(三)屬于三級舉 報的,按該案貨值的 O . 5-1%給予獎勵,最高獎不超過 2 萬元。
(四)無 涉案貨物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而舉報的違法事實 確實存在的,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案件查處的社會效果等,一級舉報獎勵標準為 1000-5000 元/件,二級舉報獎勵標準 為 500-1000 元/件,三級舉報獎勵標準為 100-500元/件。
監管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領導小組可決定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20 萬元的獎勵 。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的舉報不予獎勵: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
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特定義務的部門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或者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 ) 被假冒方或為被假冒方有償開展打假活動的打假代理 機構及委托打假者的舉報。
(四 ) 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 ) 新問媒體已經曝光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十七條 對于審核認定的有獎舉報案件,舉報受理中心應 當自作出認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按照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 告知舉報人案件處理的結果、擬定的獎勵等級、金額等事項。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獎勵 申請,填寫 〈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有功人員獎勵申請表},同 時提供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需提交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 構代碼證等身份憑證。
匿名舉報人接到通知后,憑身份驗證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申 請領取獎金。
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九條 舉報受理中心收到獎勵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身 份進行審查核實,填寫〈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有功人員獎勵審 查表〉。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一條 多人舉報獎勵的原則是:
(一 ) 同一事項被 2 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 報人;
(二) 2 個或 2 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
(三)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對獎勵意見有異議的,舉報受理中心應 當提交領導小組復核。領導小組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 舉報受理中心應當依據復核意見,作出獎勵的最后決定。
第二十三條 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在 年度預算范圍內按項目進行審查和撥付,單獨立戶、專款專用,實行預算管理,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市財政部門通報使 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有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 意捏造事實 誣告他人或者 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3 年4月1日起施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辦 [2012J 2S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