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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環〔2012〕7號)【失效】

   2013-05-16 227
核心提示: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保局、市城管委反映。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廣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飲垃圾、廚余垃圾、集貿市場有機垃圾、食品加工廠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餐飲垃圾,是指餐飲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加工廢物和廢棄食物,包括剩飯菜、餐桌廢棄食物、廚房下角料等。

  廚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剩菜、剩飯、菜葉、果皮、蛋殼、茶渣、骨、貝殼等食物加工廢物和廢棄食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按照《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市餐飲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鼓勵探索適宜的技術工藝路線及管理模式,提高餐飲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處處理水平,如利用餐飲垃圾生產加工生物柴油、化工產品、有機肥料等。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統一管理。

  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級市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日常管理。

  經貿、財政、環保、工商、農業、水務、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餐飲垃圾的清運和處置費用由市、區、縣級市財政予以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城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章  收集、清運、處置

  第八條  賓館、酒店、飯店、餐館、快餐店、小吃店等餐飲業經營者及單位食堂等餐飲垃圾的產生者(以下簡稱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對其餐飲垃圾承擔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義務。

  第九條  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每季度向所在地區、縣級市城管部門申報餐飲垃圾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運輸、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餐飲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飲垃圾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用途等情況,每季度向區、縣級市城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餐飲垃圾產生者收集餐飲垃圾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凑帐谐枪懿块T的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餐飲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存放餐飲垃圾;

 ?。ǘ3植惋嬂鴮S檬占萜魍旰谜麧嵑驼J褂?;

 ?。ㄈ⒉惋嬂c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放置;

 ?。ㄋ模┳龅讲惋嬂债a日清。

  第十二條  從事餐飲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餐飲垃圾清運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飲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三條  餐飲垃圾產生者應當將餐飲垃圾交由各區、縣級市環衛運輸車隊或者其他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清運,簽訂清運合同,并報所在地區、縣級市城管部門備案。

  餐飲垃圾產生者自行清運餐廚垃圾的,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第十四條  餐飲垃圾的運輸應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路線運往處置場所。

  第十五條  餐飲垃圾在本市范圍內的轉移實行聯單管理制度。

  未按規定領取聯單的,不得從事餐飲垃圾的轉移活動。

  第十六條  聯單由餐飲垃圾清運單位向所在地區、縣級市城管部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餐飲垃圾產生者和清運、處置單位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為區、縣級市城管部門備案聯。

  聯單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單位名稱、餐飲垃圾種類和數量、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驗單人員的簽名。

  第十七條  餐飲垃圾產生者和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內容,加蓋公章或簽名,并妥善保管轉移聯單,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條  在餐飲垃圾清運過程中,聯單隨餐飲垃圾同行,驗單人員應當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單貨相符。

  餐飲垃圾產生者填寫聯單中產生者名稱、餐飲垃圾種類和數量等欄目,經交付清運單位核對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自留存檔,其余各聯交付清運單位隨餐飲垃圾轉移運行。

  餐飲垃圾清運單位填寫聯單中清運單位名稱等欄目,將餐飲垃圾運抵處置地點并經處置單位核對簽字后,將聯單第二聯自留存檔,其余各聯隨餐飲垃圾交付處置單位。

  餐飲垃圾處置單位填寫聯單中處理單位名稱等欄目,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清運單位交付的餐飲垃圾進行核實后,將聯單第三聯自留存檔,并將聯單第四聯每月集中報送所在區、縣級市城管部門。

  第十九條  餐飲垃圾清運單位從事餐飲垃圾清運活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咳眨êǘü澕偃眨┒〞r到餐飲垃圾產生者處清運餐飲垃圾;

 ?。ǘ⒉惋嬂\輸到具備資質的處置場所;

  (三)將餐飲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清運;

  (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滴漏、遺撒餐飲垃圾,在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ㄎ澹嵭型耆荛]化運輸,餐飲垃圾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餐廚垃圾標識,外觀整潔完好。

  第二十條  從事餐飲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

  未取得前款規定許可的,不得擅自從事餐飲垃圾處置活動。

  第二十一條  餐飲垃圾處置不得采用國家禁止、淘汰的設備、材料、工藝技術或方法,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飲垃圾處置的單位除應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遵守下列運行管理要求:

 ?。ㄒ唬┏z修外,應保持餐飲垃圾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檢修應提前15天書面報告市城管部門;

 ?。ǘ┰O置并定期檢測、維護餐飲垃圾計量系統;

  (三)禁止接收、處置未經過資質認證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飲垃圾;

 ?。ㄋ模┌凑窄h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五)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質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在餐飲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飲垃圾排入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ǘ⒉惋嬂峁┙o無《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和《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

 ?。ㄈ⑽唇洘o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城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的名稱、處置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市環保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取得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餐飲垃圾處置單位的名稱、處置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市、區、縣級市城管部門應定期公開曝光。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環保、質監、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和《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餐飲垃圾的,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應追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環保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灰婪ㄗ鞒龌蜻`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ǘ┎灰婪男行姓O督管理職責的;

 ?。ㄈ┢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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