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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成品糧油儲備管理辦法(中府辦〔2009〕83號)

   2011-05-02 901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管理,維護成品糧油市場穩定,確保成品糧油應急供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品糧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儲備管理,維護成品糧油市場穩定,確保成品糧油應急供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品糧油儲備是市人民政府為調節全市糧食和食用植物油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市場價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發生等情況,委托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按一定規模儲備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一項糧食安全保障制度。
 
  第三條 成品糧油儲備數量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模確定。
 
  成品糧的質量要求為:原糧級別為符合國家稻谷標準的三等以上(包括三等)稻谷,成品級別為符合國家糧食制品標準的一等以上(包括一等)大米。
 
  食用植物油的質量要求為符合國家油料制品標準的一級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四條 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成品糧油儲備專項資金,用于向成品糧油承儲企業(下稱“承儲企業”)支付儲備費用。成品糧油儲備專項資金規模和費用支付標準按市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執行。
 
  第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成品糧油儲備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確定成品糧油儲備規模、品種、質量、儲存地點,對承儲企業的承儲行為及其所承儲成品糧油的數量、質量及儲備安全等實施監督,并在成品糧油市場發生異常狀況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建議。
 
  市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安排成品糧油儲備專項資金,并對成品糧油儲備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承儲企業具體負責組織儲備成品糧油,做好儲備成品糧油的保管及輪換工作,并對其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
 
  第七條 承儲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場所,具備糧食或食用油生產經營資格,且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獨立法人。
 
  (二)成品糧承儲企業近兩年日常平均庫存300噸以上,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防漏、防潮、防蟲、防污染及通風條件,以及與糧食品種、儲糧周期、成品糧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等相適應的糧食倉儲設施。
 
  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近兩年日常平均庫存500噸以上,具備與儲備油功能、倉型、輪換方式、品種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承儲企業租賃倉儲設施的,租賃期限應長于成品糧油承儲合同規定的承儲期限。
 
  (三)具備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及成品糧油質量檢驗能力。
 
  (四)具備相應的統計財會人員及倉儲保管人員。
 
  第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市工商、質監、農業等有關部門組成成品糧油承儲企業資格遴選認定小組,對承儲企業資格進行遴選認定。市監察局依法對遴選工作進行監督。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提交成品糧油承儲企業資格遴選認定小組討論,由成品糧油承儲企業資格遴選認定小組選定承儲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后報市政府批準。
 
  在提出申請前兩年內有從事成品糧油承儲經驗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取得承儲資格。
 
  第十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承儲企業下達成品糧油儲備任務后,應與其簽訂承儲合同,明確約定儲存標的物品種、質量及數量,承儲期限、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承儲企業按承儲合同約定自籌資金、自行組織落實成品糧油承儲任務。承儲合同期限為2年。
 
  第十一條 承儲合同期限屆滿,承儲企業的成品糧油承儲資格失效。承儲企業資格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及第九條規定的程序予以重新確定。
 
  承儲合同被終止或承儲合同期內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兼并的,該承儲企業的成品糧油承儲任務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其他承儲企業中重新安排。其他承儲企業無法安排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及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選擇承儲企業。
 
  第十二條 成品糧油儲備實行自主動態輪換制度,即承儲企業按照“庫存保持常量,實物頂替輪換”的原則,結合自身經營,在輪出成品糧油的同時將同一庫點周轉庫存的同等數量、同等質量、同等類型的商品糧、食用植物油輪入為儲備成品糧油,以確保合同期內任一時點成品糧油實際庫存量不少于成品糧油承儲合同確定的數量。
 
  自主動態輪換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損耗、價差等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的成品糧油儲備管理應做到“一符一齊三專四落實”,即賬實相符,疊堆整齊,專倉(堆)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落實。專倉(堆)儲存時,倉門或堆邊應標示按統一標準制作的標識牌,以示區別。儲存點一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落實,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儲存點的,應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儲備的成品糧油必須獨立包裝,包裝材料、標簽及計量誤差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并在包裝上注明等級、凈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各項標簽必須清晰、準確。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包裝方式的,必須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建立成品糧油儲備統計臺賬,逐筆記載,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成品糧油儲備統計月報及自主動態輪換情況。
 
  第十六條 儲備成品糧油的所有權屬承儲企業,應急動用權、調度權屬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動用成品糧油:
 
  (一)糧食、食用植物油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
 
  第十八條 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時,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市物價、財政等部門,及時提出包括動用成品糧油的品種、數量和價格等內容的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緊急狀態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達動用命令。各鎮區、各有關部門應配合支持動用命令的執行。
 
  成品糧油承儲企業必須按照承儲合同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指令,服從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度。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按有關應急管理要求對承儲企業儲備的成品糧油進行收購,組織應急供應,穩定糧食、食用植物油市場。
 
  第十九條 動用儲備成品糧油時,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其銷售價格。承儲企業按確定的銷售價格銷售導致虧損的,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審核確認價差規模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對承儲企業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儲備費用支付采取合同期內分期按比例支付和合同期結束后一次性結算相結合辦法。
 
  合同期內分期按比例支付的,以3個月為一期,每期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費用支付標準,結合承儲企業該期的成品糧油實際庫存數計算應付額,按應付額的80%比例支付,余額累計至合同期結束后一并結算支付。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費用支付期屆滿前5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憑相關材料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支付該期儲備費用。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承儲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送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將儲備費用直接劃撥至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申請儲備費用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成品糧油儲備費用申請表(可登錄www.zsdp.gov.cn下載)。
 
  (二)成品糧油儲備統計臺賬。
 
  (三)成品糧油質量自行檢測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承儲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承儲企業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承儲合同的約定完成承儲任務,并有權隨時到承儲企業檢查成品糧油儲備庫存和規范承儲行為,有權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成品糧油質量進行檢測。承儲企業必須配合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以確保成品糧油的儲備安全。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扣減其全年承儲費用的10%至20%;情節嚴重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其承儲合同,追繳已劃撥的承儲費用,取消其2至3年內承儲申請資格,并追究其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一)出現成品糧油實際庫存量少于應儲數量或質量不符合承儲合同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二)未做到“一符一齊三專四落實”的。
 
  (三)未建立統計臺賬或記載不詳的。
 
  (四)不接受或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五)調用成品糧油庫存應急時不聽從調配的。
 
  (六)其他不利于成品糧油儲備正常管理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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