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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配方食品和谷類食品中香料使用規定(衛生部公告2008年第21號)

   2010-07-19 496
核心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嬰幼兒配方食品和谷類食品中香料使用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嬰幼兒配方食品和谷類食品中香料使用規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嬰幼兒配方食品和谷類食品中香料使用規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為保護嬰幼兒身體健康,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食品和谷類食品中香料使用,現規定如下:

  一、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和香莢蘭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別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計,生產企業應按照沖調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嬰幼兒谷類食品(嬰幼兒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蘭素,最大使用量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計,生產企業應按照沖調比例折算成谷類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適用范圍涵蓋0至6個月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和谷類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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