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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京質監標發[2008]431號)【2017-10-01廢止】

   2011-12-15 318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企業產品標準的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提高企業產品標準的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并實施企業標準體系,保證企業產品標準的有效實施和產品質量持續穩定。

  第四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企業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第五條 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應當備案。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批準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告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并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的行為。

  第六條 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制定和實施的主體,應當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其實施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市推行企業產品標準水平評估制度。

  企業產品標準水平評估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制定

  第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批準、發布。

  第九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

  (一)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中只有安全衛生要求的;

  (三)與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的技術指標存在差異的;

  (四)對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內容進行補充的;

  (五)其他需要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

  第十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要求;

  (三)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

  (五)保證產品安全和產品質量;

  (六)完整反映產品的質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七)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積極創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委托標準化技術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標準化中介組織等編制企業產品標準草案。

  第十三條 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一般程序是編制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程序、編寫規則、審查要求應當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T 1000的規定。

  第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定期復審。

  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周期不應超過三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及時復審:

  (一)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布;

  (二)引用標準或相關強制性標準修改;

  (三)企業生產工藝或原材料配方發生重大改變;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提出要求時。

  第十七條 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后應提出確認、修訂或廢止的明確結論。

  第十八條 用戶、消費者需要查閱企業產品標準時,企業不得以保密等理由拒絕。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批準、發布后三十日內,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注冊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有要求的,企業應同時遵守。

  第二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表;

  (二)企業產品標準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三)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四)企業產品標準審定紀要;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定人員意見表;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和電子副本(IC卡)。

  (一)至(五)規定的紙質材料一式兩份。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負責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工作人員對企業提交的材料的種類、數量、格式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一)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種類、數量、格式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予備案,賦予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號,在標準文本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表上加蓋標準備案章和騎縫章;

  (二)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種類、數量、格式需要補齊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于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將復審結果報告標準備案部門并辦理相應手續,未辦理的,由標準備案部門注銷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修訂后,應當重新辦理備案。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號和備案號不變,重新加蓋標準備案章,并注明備案有效截至日期。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報標準備案部門注銷備案。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二十七條 企業登記注冊地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現登記注冊地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二十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重新備案后,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四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加強對企業產品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對企業產品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產品標準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合格;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對企業產品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進行監督檢查;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三)行政執法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進行監督檢查由標準化部門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由稽查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標準化部門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進行監督檢查。

  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由標準化部門責令企業停止實施、限期改正,并取消備案。

  第三十四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企業產品標準的違法問題,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將涉及的標準問題反饋標準化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后,本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自動停止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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