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樟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餐飲安全監管工作,保障公眾餐飲食品安全,現就有關事項要求如下:
一、嚴格許可準入
各地要嚴格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餐飲服務單位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擅自降低許可條件和標準,不得對不符合條件標準的餐飲服務單位許可發證。
二、規范行政行為
各地在餐飲服務許可、審批、監管、執法等工作中,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行為。不得出現任何形式的行政亂作為,不得借任何形式進行變相許可收費,凡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一律不得收費。不得“以罰代刑”,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三、強化日常監管
各地要嚴格落實監管轄區分片劃區、責任到人,強化餐飲監管人員績效考核。對安全隱患較大的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重點食品,強化風險監測;對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要落實監督檢查頻次,做到全覆蓋;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四、加強信息公開
各地要加強與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類媒體溝通聯系,加強輿情分析,與公眾、媒體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要主動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從媒體報道與群眾監督舉報中及時發現監管線索,及時核實情況并依法進行查處,及時將核查和處理情況向社會公開。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