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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衛辦監督函[2011]668號)

   2011-08-03 986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為做好食品安全標準項目管理,我部向社會公開征求2011
各有關單位: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為做好食品安全標準項目管理,我部向社會公開征求2011年食品安全標準立項計劃,并根據各方反饋意見確定了《2011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報項目委托協議書,及時落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起草人應當填寫2011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協議書打印后由起草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五份),請于2011年8月15日前報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掛靠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以下簡稱秘書處)。逾期未交協議書的,視為自動放棄起草人和起草單位資格。秘書處對協議書進行審核后,于2011年8月30日前報送我部監督局。
 
  二、加強日常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及相關經費按時、保質執行
 
  (一)起草單位和起草人要高度重視標準制(修)訂項目執行,納入本單位重要工作日程,并于2012年7月1日前完成任務并將送審材料報秘書處。
 
  (二)起草單位向秘書處提交送審材料時應當一并提交經費決算報告(由財務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三)起草單位到截止日期仍未提交送審材料的,秘書處應當書面通知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截止日期后1個月仍未送審的,起草單位要提交未按期完成的原因說明,附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并作出檢查,蓋單位公章后報秘書處。我部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對已撥付的項目經費采用“追回”等必要的處理措施。
 
  (四)為了保障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實施,請相關省市衛生廳(局)、有關單位對轄區或下屬單位承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給予充分重視,督促有關單位按時、保質完成制(修)訂工作。我部監督局、秘書處將加強對項目執行進度的檢查。
 
  附件:   2011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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