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和我省關于開展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省政府對2008年10月1日以來,以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并經2013年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根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省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規定、技術規范和實施法規、規章以外,原則上一律廢止,確需繼續適用的,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發布。
二、已過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和本決定公布的需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逾期沒有重新發布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廢止。
三、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切實做好有關規范性文件廢止后的后續管理工作,嚴格施行繼續有效、修改后重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自覺維護法制統一,進一步管理好經濟社會各項事務,為建設“三個陜西”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附件:
1
宣布失效和廢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目錄(107件).doc
2
需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目錄(16件).doc
3
繼續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目錄(406件).doc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和我省關于開展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省政府對2008年10月1日以來,以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并經2013年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根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省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規定、技術規范和實施法規、規章以外,原則上一律廢止,確需繼續適用的,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發布。
二、已過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和本決定公布的需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逾期沒有重新發布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廢止。
三、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切實做好有關規范性文件廢止后的后續管理工作,嚴格施行繼續有效、修改后重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自覺維護法制統一,進一步管理好經濟社會各項事務,為建設“三個陜西”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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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