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內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食品生產環節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核、決定生產納入生產許可管理范圍的食品企業的行政許可(含許可證的延續、變更、補證、注銷)。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九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第二十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7月9日國務院令第440號公布)第二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其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0年3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9號公布)第八條;《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0〕19號)第六條。
五、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應提交的材料(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場所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時提交):
1.《深圳市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表》;
2.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4.生產場所(非住宅)合法使用承諾書(原件);
5.使用二次供水、井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單位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生產用水的衛生檢測報告單(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6個月,復印件,驗原件);
6.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包括工藝流程圖、關鍵控制點及相應的說明);
7.生產場所外周圍環境平面圖(25米范圍內);
8.生產場所的總平面圖,各車間平面布局圖、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通風設施及給排水設施)平面圖、檢驗室(含設備設施)平面圖;
9.生產場所(含墻面、天花、地面、門窗等)擬使用的主要裝修材料的材質說明。
(二)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申請人治理結構圖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3.擬設立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的(即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周邊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并附生產加工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復印件: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產產權證明,如該建筑物屬共有的,還需提供其他產權人準予企業作為生產場所使用的證明;
(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或經公證租賃期限在3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及出租方準予企業使用的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已明確租賃用途為生產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除外);
(3)除上述情況外,須提供該場所所在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有關同意該場所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證明材料。
5.設備設施清單,關鍵設備標有參數(其中委托檢驗的,附委托檢驗合同),并附生產設備、設施購置資產證明(正規發票或供貨合同、銷售證明等)或租用證明復印件;
6.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配料、投料工序須設為關鍵控制點,關鍵控制點需標明關鍵設備及參數,并附上原料清單)和設備布局圖;
7.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復印件,并附質量安全負責人資質證明(大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材料);檢驗員資質證明(①高中以上學歷,取得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或②大專以上學歷或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地市級以上食品檢驗機構專業培訓證明材料);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6人以上)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8.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及制度清單(1份);
9.執行企業標準的,提交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10.《已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
11.生產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產品的需提交產業政策批準證明;生產礦泉水的需提交采礦證、取水證、水質評估報告、國土部門的水質跟蹤檢驗報告復印件(首次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無需提供);采用地下水和天然凈水作為生產水源的需提交取水證復印件;
1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生產許可申請時需提交);
13.《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電子版;
14.《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回執》(原已獲取生產許可證,而未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按新辦程序辦理的企業無須提交,但須提交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有生產場所遷址、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和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等情形之一的,應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申請人治理結構圖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3.擬設立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回執》;
5.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周邊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并附生產加工場所所在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復印件;
6.設備設施清單,關鍵設備標有參數(其中委托檢驗的,附委托檢驗合同),并附生產設備、設施購置資產證明(正規發票或供貨合同、銷售證明等)或租用證明復印件;
7.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配料、投料工序須設為關鍵控制點,關鍵控制點需標明關鍵設備及參數,并附上原料清單)和設備布局圖;
8.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復印件,并附質量安全負責人資質證明(大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材料);檢驗員資質證明(①高中以上學歷,取得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或②大專以上學歷或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地市級以上食品檢驗機構專業培訓證明材料);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6人以上)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9.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及制度清單(1份)和獲證期間2年內的各種可追溯生產記錄清單;
10.執行企業標準的,提交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11.生產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產品的,需提交產業政策批準證明;生產礦泉水的,需提交采礦證、取水證、水質評估報告、國土部門的水質跟蹤檢驗報告復印件(首次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無需提供);采用地下水和天然凈水作為生產水源的,需提交取水證復印件;
1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13.《已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
14.《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電子版;
15.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復印件。
(四)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記載的單位名稱、住所以及生產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復印件;
6.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復印件;
7.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變更通知書》或同一生產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須提供轄區派出所出具的實際地址未變更的證明;
9.住所變更的,提供營業執照變更證明或同一生產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請生產許可檢驗,或者在原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范圍內申請新增食品品種,且企業不存在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等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按規定組織生產許可抽樣檢驗,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新增品種檢驗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抽樣檢驗產品情況表》;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復印件(首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無需提交副頁復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6.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復印件;
7.產品配方和工藝流程。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提供下列材料:
1.上述第(二)項“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要求提交的第1至12項材料;
2.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復印件;
3.獲證期間2年內的各種可追溯生產記錄清單;
4.自行出廠檢驗的企業應提供最近一次與有資質檢驗機構的實驗室比對檢驗合格報告;委托檢驗的,提交委托檢驗合同。
同時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變更、遷址兩項以上的,按照所申請事項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復提交。
(七)申請補辦食品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申請;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復印件;
6.凡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須提交市級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等信息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7.食品生產許可證破損的,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及破損原因說明。
(八)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申請;
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生產許可申請時需提交);
3.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和副頁原件;
4.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以上紙質申請材料均一式2份(《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除外),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適用)或加蓋公章。
(九)申請人在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許可決定之前,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撤回申請書》,許可機關終止辦理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2年10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公布)第三十九條;《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750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05年9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號公布)第三十八條;《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年)》(食安辦〔2011〕17號);《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94);《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6〕632號);《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及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深圳市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表》《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已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新增品種檢驗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抽樣檢驗產品情況表》《食品生產許可撤回申請書》。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證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公布);《關于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586號)。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辦理程序:企業申請→接收→出具回執。
(二)擬設立企業的辦理程序:企業申請→受理→現場核查→審核→決定→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組織試生產→申請生產許可檢驗→生產許可抽樣和檢驗→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
(三)已設立企業的辦理程序(含需要現場核查的新辦、延續、變更):企業申請(同時申請生產許可檢驗)→受理→現場核查→生產許可抽樣和檢驗→審核→決定→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副頁。
(四)無需現場核查的生產許可證變更、補證、注銷的辦理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五)無需現場核查的生產許可新增品種的辦理程序:申請生產許可檢驗→接收→生產許可抽樣和檢驗→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
(六)申請人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辦理程序:申請→接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自收到許可部門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書面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該行政許可申請。
此外,涉及產業政策的食品企業(含分裝)發(換)證、新申證企業(含遷址企業)的現場核查(含抽樣)工作由廣東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負責,獲證企業許可證延續(不含涉及產業政策的食品)、變更的現場核查(含抽樣)、生產許可新增品種抽樣以及個別省核查組未承擔且經協商確認的生產許可檢驗抽樣工作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許可審查中心負責。
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五條;《關于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586號);《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94);《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750號)。
十、行政許可時限
(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回執期限:15個工作日內。
(二)作出許可受理決定期限:5個工作日內。
(三)組織完成許可現場核查期限:20個工作日內。
(四)許可現場審查結論為基本符合的企業整改期限:10個工作日內。
(五)生產許可檢驗期限:10個工作日內(特殊產品除外)。
(六)許可決定期限:
1.需要現場核查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許可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2.不需要現場核查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許可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企業整改、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除外;
3.企業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后,在45個工作日內,由于企業的原因不能進行現場核查的,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2010年8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0年第88號);《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發放工作規定》(質檢食監函〔2006〕28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新申證企業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1027號)及本實施辦法。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獲批準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凡是未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的,按新申證的程序重新辦理,獲批準后,食品生產許可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關于重申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773號)。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生產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食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一)現場核查費。收費標準:每家企業每一次申請一個發證產品單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業每次申請同類產品,每增加一個發證產品單元加收440元。
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69號)。
(二)產品檢測費。由申請人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的規定支付給檢驗機構。
除上述費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他費用。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年檢(審),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從獲證后的第2年起,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當年不需要提交,需要繼續生產的,應提交許可證延續申請)。
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五十八條;《關于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備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質監質函〔2010〕56號)及本實施辦法。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食品生產環節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核、決定生產納入生產許可管理范圍的食品企業的行政許可(含許可證的延續、變更、補證、注銷)。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九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第二十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7月9日國務院令第440號公布)第二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其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0年3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9號公布)第八條;《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0〕19號)第六條。
五、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應提交的材料(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場所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時提交):
1.《深圳市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表》;
2.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4.生產場所(非住宅)合法使用承諾書(原件);
5.使用二次供水、井水或其他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單位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生產用水的衛生檢測報告單(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6個月,復印件,驗原件);
6.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包括工藝流程圖、關鍵控制點及相應的說明);
7.生產場所外周圍環境平面圖(25米范圍內);
8.生產場所的總平面圖,各車間平面布局圖、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通風設施及給排水設施)平面圖、檢驗室(含設備設施)平面圖;
9.生產場所(含墻面、天花、地面、門窗等)擬使用的主要裝修材料的材質說明。
(二)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申請人治理結構圖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3.擬設立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的(即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周邊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并附生產加工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復印件: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產產權證明,如該建筑物屬共有的,還需提供其他產權人準予企業作為生產場所使用的證明;
(2)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或經公證租賃期限在3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及出租方準予企業使用的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已明確租賃用途為生產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除外);
(3)除上述情況外,須提供該場所所在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有關同意該場所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證明材料。
5.設備設施清單,關鍵設備標有參數(其中委托檢驗的,附委托檢驗合同),并附生產設備、設施購置資產證明(正規發票或供貨合同、銷售證明等)或租用證明復印件;
6.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配料、投料工序須設為關鍵控制點,關鍵控制點需標明關鍵設備及參數,并附上原料清單)和設備布局圖;
7.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復印件,并附質量安全負責人資質證明(大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材料);檢驗員資質證明(①高中以上學歷,取得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或②大專以上學歷或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地市級以上食品檢驗機構專業培訓證明材料);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6人以上)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8.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及制度清單(1份);
9.執行企業標準的,提交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10.《已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
11.生產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產品的需提交產業政策批準證明;生產礦泉水的需提交采礦證、取水證、水質評估報告、國土部門的水質跟蹤檢驗報告復印件(首次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無需提供);采用地下水和天然凈水作為生產水源的需提交取水證復印件;
1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生產許可申請時需提交);
13.《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電子版;
14.《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回執》(原已獲取生產許可證,而未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按新辦程序辦理的企業無須提交,但須提交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有生產場所遷址、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和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變化等情形之一的,應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申請人治理結構圖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3.擬設立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設立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回執》;
5.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周邊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標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并附生產加工場所所在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復印件;
6.設備設施清單,關鍵設備標有參數(其中委托檢驗的,附委托檢驗合同),并附生產設備、設施購置資產證明(正規發票或供貨合同、銷售證明等)或租用證明復印件;
7.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配料、投料工序須設為關鍵控制點,關鍵控制點需標明關鍵設備及參數,并附上原料清單)和設備布局圖;
8.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復印件,并附質量安全負責人資質證明(大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材料);檢驗員資質證明(①高中以上學歷,取得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或②大專以上學歷或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地市級以上食品檢驗機構專業培訓證明材料);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6人以上)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9.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及制度清單(1份)和獲證期間2年內的各種可追溯生產記錄清單;
10.執行企業標準的,提交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11.生產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產品的,需提交產業政策批準證明;生產礦泉水的,需提交采礦證、取水證、水質評估報告、國土部門的水質跟蹤檢驗報告復印件(首次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無需提供);采用地下水和天然凈水作為生產水源的,需提交取水證復印件;
1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13.《已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
14.《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電子版;
15.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復印件。
(四)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記載的單位名稱、住所以及生產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復印件;
6.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復印件;
7.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變更通知書》或同一生產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須提供轄區派出所出具的實際地址未變更的證明;
9.住所變更的,提供營業執照變更證明或同一生產地址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請生產許可檢驗,或者在原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范圍內申請新增食品品種,且企業不存在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等情形之一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按規定組織生產許可抽樣檢驗,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新增品種檢驗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抽樣檢驗產品情況表》;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復印件(首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無需提交副頁復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6.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復印件;
7.產品配方和工藝流程。
(六)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提供下列材料:
1.上述第(二)項“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要求提交的第1至12項材料;
2.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復印件;
3.獲證期間2年內的各種可追溯生產記錄清單;
4.自行出廠檢驗的企業應提供最近一次與有資質檢驗機構的實驗室比對檢驗合格報告;委托檢驗的,提交委托檢驗合同。
同時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變更、遷址兩項以上的,按照所申請事項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復提交。
(七)申請補辦食品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申請;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申請時需提交);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和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證》復印件;
6.凡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須提交市級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等信息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7.食品生產許可證破損的,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及破損原因說明。
(八)申請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申請;
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辦理生產許可申請時需提交);
3.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和副頁原件;
4.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以上紙質申請材料均一式2份(《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除外),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適用)或加蓋公章。
(九)申請人在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許可決定之前,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應當填寫《食品生產許可撤回申請書》,許可機關終止辦理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2年10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公布)第三十九條;《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750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05年9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號公布)第三十八條;《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年)》(食安辦〔2011〕17號);《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94);《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6〕632號);《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及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深圳市食品生產企業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表》《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已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新增品種檢驗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抽樣檢驗產品情況表》《食品生產許可撤回申請書》。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證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公布);《關于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586號)。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辦理程序:企業申請→接收→出具回執。
(二)擬設立企業的辦理程序:企業申請→受理→現場核查→審核→決定→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組織試生產→申請生產許可檢驗→生產許可抽樣和檢驗→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
(三)已設立企業的辦理程序(含需要現場核查的新辦、延續、變更):企業申請(同時申請生產許可檢驗)→受理→現場核查→生產許可抽樣和檢驗→審核→決定→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副頁。
(四)無需現場核查的生產許可證變更、補證、注銷的辦理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五)無需現場核查的生產許可新增品種的辦理程序:申請生產許可檢驗→接收→生產許可抽樣和檢驗→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
(六)申請人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辦理程序:申請→接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自收到許可部門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書面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該行政許可申請。
此外,涉及產業政策的食品企業(含分裝)發(換)證、新申證企業(含遷址企業)的現場核查(含抽樣)工作由廣東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負責,獲證企業許可證延續(不含涉及產業政策的食品)、變更的現場核查(含抽樣)、生產許可新增品種抽樣以及個別省核查組未承擔且經協商確認的生產許可檢驗抽樣工作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許可審查中心負責。
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五條;《關于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586號);《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94);《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750號)。
十、行政許可時限
(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備案回執期限:15個工作日內。
(二)作出許可受理決定期限:5個工作日內。
(三)組織完成許可現場核查期限:20個工作日內。
(四)許可現場審查結論為基本符合的企業整改期限:10個工作日內。
(五)生產許可檢驗期限:10個工作日內(特殊產品除外)。
(六)許可決定期限:
1.需要現場核查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許可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2.不需要現場核查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許可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企業整改、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除外;
3.企業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后,在45個工作日內,由于企業的原因不能進行現場核查的,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2010年8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0年第88號);《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發放工作規定》(質檢食監函〔2006〕28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新申證企業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1027號)及本實施辦法。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獲批準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凡是未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的,按新申證的程序重新辦理,獲批準后,食品生產許可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關于重申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773號)。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生產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食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一)現場核查費。收費標準:每家企業每一次申請一個發證產品單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業每次申請同類產品,每增加一個發證產品單元加收440元。
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69號)。
(二)產品檢測費。由申請人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核定73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500號)的規定支付給檢驗機構。
除上述費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他費用。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年檢(審),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從獲證后的第2年起,在證書有效期內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當年不需要提交,需要繼續生產的,應提交許可證延續申請)。
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五十八條;《關于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備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質監質函〔2010〕56號)及本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