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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2015-08-05 709
核心提示:《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01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01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中辦發〔2001〕22號)的要求,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修訂《遼寧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等6件省政府規章(見附件1),廢止《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等21件省政府規章(見附件2)。
 
  附件1: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部分規章(6件)
 
  附件2: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21件)
 
  附件1: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部分規章(6件)
 
  一、遼寧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1.第八條修改為:流動人口必須在到現居住地3日內向當地的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取得查驗證明后,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
 
  2.第十條修改為:有關部門在審批流動人口暫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時,應當檢查其現居住地的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查驗證明,并將審批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沒有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的,不得為其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人員審批流動人口有關證件時,不檢查婚育查驗證明或者明知無查驗證明而予以批準的,由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
 
  二、遼寧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含縣級市),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員。
 
  出差、探親、訪友、旅游、就醫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遼寧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1.將第二條修改為: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的主管部門,其執行機構是省植物檢疫機構;市、縣(含縣級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的農業植物檢疫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2.將第六條中的“省農牧業廳”修改為“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3.將第七條修改為:凡農作物種子(含牧草種子)、果樹苗木(下稱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應檢植物、植物產品,在調運之前,都要進行檢疫。以商品糧、薯類改做種子用時,要嚴格檢疫。
 
  4.將第八條、第十二條中的“省植物保護站”修改為:“省植物檢疫機構”。
 
  四、遼寧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1.刪除第十五條,即: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利用高新技術生產高新產品,提供高新技術勞務的企業。
 
  2.刪除第十六條,即: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企業,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一)從事一定范圍內一種或者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單純的商業性經營除外)業務;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四)企業負責人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并且是本企業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20%;
 
  (六)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設施;
 
  (七)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經費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10%以上;
 
  (八)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九)企業的全員勞動生產率、人均利稅率達到全國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三廢”的排放量及噪音等環保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十)企業的經營期能達到10年以上。
 
  3.刪除第十七條,即: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填寫《遼寧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批表》,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省科技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
 
  計劃單列市所屬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本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4.刪除第十八條,即:高新技術企業憑批準認定證書,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5.刪除第十九條,即: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或合并、分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須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認定手續。
 
  6.刪除第二十條,即:經營期未滿10年的企業終止經營時,應在清理債權債務和財產之前,補交已減免的稅款。
 
  7.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審批及有關政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遼寧省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修改為: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我省承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遼寧省公路養路費征收辦法
 
  刪除第七條,即:對外國籍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籍的車輛,按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雙邊協議計征。沒有雙連協議的每月按費額標準的2倍計征。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附件2: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21件)
 
  1.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1月19日發布遼政發〔1989〕7號文件發布
 
  2.遼寧省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8月24日發布遼政發〔1987〕106號文件發布
 
  3.遼寧省流動人口管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1997年6月2日發布省政府第78號令發布
 
  4.遼寧省酒類專賣管理暫行辦法
 
  1978年9月10日發布遼革發〔1978〕246號文件發布
 
  5.關于商業服務業網點建設與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0年12月25日發布遼政發〔1980〕487號文件發布
 
  6.遼寧省市內電話用戶集資暫行辦法
 
  1985年7月30日發布遼政發〔1985〕98號文件發布
 
  7.遼寧省農業標準化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10月3日發布,1997年12月26日修訂
 
  遼政發〔1986〕110號文件發布,省政府第87號令修訂
 
  8.關于加強工業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1987年8月17日發布遼政發〔1987〕100號文件批轉
 
  9.遼寧省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7月6日發布遼政發〔1988〕55號文件發布
 
  10.遼寧省林地栽參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8月10日發布遼政發〔1989〕73號文件
 
  11.遼寧省鄉鎮集體和個體開采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1991年4月26日發布省政府第6號令發布
 
  12.遼寧省出口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7年12月26日修訂
 
  遼政辦發〔1992〕71號文件發布,省政府第87號令修訂
 
  13.遼寧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1993年3月11日發布省政府第31號令發布
 
  14.遼寧省糧食作物雜交種子專營辦法
 
  1996年4月9日發布省政府第65號令發布
 
  15.遼寧省鄉鎮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5月8日發布,1997年12月26日修訂
 
  遼政發〔1987〕48號發布,省政府第87號令修訂
 
  16.遼寧省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規定
 
  1993年1月9日發布,1997年12月26日修訂
 
  遼政辦發〔1993〕5號發布,省政府第87號令修訂
 
  17.遼寧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處罰規定
 
  1987年7月9日發布,1997年12月26日修訂
 
  遼政發〔1987〕72號發布,省政府第87號令修訂
 
  18.遼寧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
 
  1986年10月21日發布遼政發〔1986〕115號發布
 
  19.遼寧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1986年10月21日發布遼政發〔1986〕115號發布
 
  20.遼寧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實施細則
 
  1988年12月26日發布遼政發〔1988〕101號發布
 
  21.遼寧省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1992年11月20日發布


 
地區: 遼寧
標簽: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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