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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法(試行)

   2011-01-12 931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發展現代農業和農業部關于推進農業品牌化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品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發展現代農業和農業部關于推進農業品牌化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品牌農業建設,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同時為規范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向社會推出一批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優質農產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我省境內生產的種植、畜牧、水產等初級農產品,評選范圍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認定目錄內的初級鮮活農產品。
 
  第三條  江蘇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實行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和競爭力為核心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江蘇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堅持無償、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對獲得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產品在生產基地建設、產品營銷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負責組織江蘇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及公示、發布和發證等工作,對評選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推進江蘇名牌農產品的宣傳和培育工作。
 
  第七條  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由省農林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等有關政府部門、社團組織和專家組成,具體工作由省農林廳市場與經濟信息處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漁業處負責。
 
  第八條   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家組,對各地申報的產品進行具體評價并提出專家組意見。
 
  第九條  各市(省轄市,下同)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并形成推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內江蘇名牌農產品的監督。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江蘇名牌農產品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有注冊商標;
 
  (三)產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二年;
 
  (四)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五)產品有一定的產銷規模,知名度居省內乃至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
 
  (六)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七)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建立了完整的生產記錄,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
 
  (八)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中的任一認證;
 
  (九)具有地域性生產條件的,必須具有明確的生產地域范圍界限。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江蘇名牌農產品:
 
  (一)申請人注冊地址不在省內的;
 
  (二)近二年內,產品在縣及縣以上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質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連續三年市場占有率明顯下降的;
 
  (五)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業投入品記錄的;
 
  (六)生產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限制的產品的;
 
  (七)有偷稅漏稅、摻雜使假、虛假廣告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江蘇名牌農產品申請條件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核心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市場銷售量和出口情況兩項指標。市場銷售情況反映消費者對申請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產品出口情況反映產品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四條  質量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持這種水平的質量保證能力。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省內、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對比,質量保證能力反映申請人穩定保持相應質量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表明申請人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五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制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確定。
 
  第五章  評選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江蘇名牌農產品申請表》,并按規定日期向所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申請人材料,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到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申請材料包括:
 
  (一)《江蘇名牌農產品申請表》;
 
  (二)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三)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采用標準的復印件;
 
  (五)由通過省級計量認證,并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如是復印件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或一年內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合格證明;
 
  (六)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證書復印件;
 
  (七)出口量、出口國和出口額的相應證明復印件;
 
  (八)其他相關證書、證明復印件。
 
  第十八條  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后,組織對上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九條  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人進行評選,并將評選結果、評價指標等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以江蘇省農林廳、海洋與漁業局的名義授予"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頒發江蘇名牌農產品證書。
 
  第二十一條  江蘇名牌農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在期滿前90天重新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得"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二)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名牌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三)每年向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報送其名牌農產品當年的主要經營指標、質量波動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在有效期內,證書擁有人可以在獲得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條  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擇優向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推薦江蘇名牌農產品為中國名牌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已獲得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稱號:
 
  (一)轉讓或擴大適用范圍者;
 
  (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認定者;
 
  (三)產品質量發生重大事故,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者;
 
  (四)連續兩次在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中出現不合格記錄,且未立即整改的;
 
  (五)在申報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第二十六條  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獲得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質量和信譽檢查,申請人應主動配合。
 
  第二十七條  對冒用、偽造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參與江蘇名牌農產品評價的工作人員,要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關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產品檢驗報告。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質檢機構,一經查實,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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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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