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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的公告(總局公告2010年第39號)【2015-06-23廢止】

   2010-07-13 741
核心提示: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現將有關的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現將有關的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使用事宜公告如下:

  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產品生產企業自行加印(貼)。企業使用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制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包裝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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