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區(qū)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qū)農貿市場建設管理,提高市場整體建設水平,改善市場經營與購物環(huán)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規(guī)定了市區(qū)農貿市場建設的規(guī)模指標、規(guī)劃與建設、配套工程設施、場內經營設施等要求。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煙臺市區(qū)(芝罘區(qū)、萊山區(qū)、福山區(qū)、牟平區(qū)、開發(fā)區(qū))內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
第四條 本標準所指農貿市場是指依法開辦的,為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經營蔬菜、水產品、糧油、肉禽蛋、果品等農副產品為主,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
第五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分期建設、合理布局、設施配套”的原則。
第六條 農貿市場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區(qū)明確、劃類歸市。上市商品主要分為以下類別:蔬菜類、水產品類、糧油類、肉禽蛋類、果品類、熟食類及其它類別。
第二章 規(guī)模和類別
第七條 市區(qū)農貿市場主要服務于周邊居民,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米,占地面積可按480m2/千人(服務人口)的標準配置。
第八條 農貿市場建筑形式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類:獨立式室內農貿市場,即在獨立用地內建設的室內農貿市場;
二類:連體式室內農貿市場,即與其它建筑結合而建的室內農貿市場;
三類:棚頂式農貿市場,即在獨立用地內建設的、以棚頂覆蓋的、四周無圍護設施的農貿市場。
第三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九條 農貿市場選址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商業(yè)網點專項規(guī)劃的要求,與城市開發(fā)改造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凡已規(guī)劃確定的農貿市場用地和設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農貿市場,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市場具體建設地點應結合居住區(qū)服務中心,選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據用地條件采用適宜的建筑形式。市場建筑外觀和門面要設計美觀。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可采取獨立設置或與公共服務建筑連體設置的形式。連體式農貿市場的設置要處理好同連體建筑物的關系,應在滿足主體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滿足市場使用功能。要保證市場有足夠的自然采光及通風條件。不得在地下設置農貿市場。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的交易廳、棚應采用大跨度、大空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輕鋼結構,柱距不小于7米。市場內凈高應不低于4米。
第十三條 市場交易廳進出口應不少于3個,正門要開闊、寬暢,凈寬應不小于4米。進、出口應設護欄,市場內通道應保持暢通,主通道寬度應不小于2.5米,次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8米。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確保安全經營。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必須按標準設置停車場,交通組織合理。周邊道路路面寬應不小于7米,至少設兩個車行道出入口。停車場可獨立設置,亦可與其它公建共用停車場。停車場配置標準按照城市規(guī)劃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應不少于1.5—2.0車位/100m2建筑面積。
第四章 配套工程設施
第十六條 市場內地面、下水道設計合理,排污性能好。給排水設施除應符合建筑給排水設計標準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經營水產、熟食類的攤位或營業(yè)房給水單獨計量。
2.市場內部的污水管道(溝)單獨設置、自成系統(tǒng),不與連體建筑污水管道共用。為確保通暢,污水管道管徑不小于0.2米,管道間距不大于10米。
3.水產攤位前設置明溝,斷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蓋網板。其余攤位前設置明溝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處設防鼠網罩。
第十七條 市場內應燈光明亮,設計科學。電氣設備除符合建筑電器設計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市場用電容量按50—70W/100m2的標準配置。
2.插座須采用防濺插座,每個攤位不少于1個,水產攤位和鮮肉攤位不少于2個。
3.熟食、家禽冷凍制品等營業(yè)房照明、插座根據經營業(yè)戶不同需要安裝并裝表計量。
4.市場內電氣管線采用暗敷,電線必須穿管敷設。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應單獨設置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的公共廁所;在市場周邊設置的,步行距離不大于50米。市場內部須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垃圾中轉密閉間,內設垃圾密封桶。
第五章 場內經營設施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設施既應滿足市場經營需要,又要符合市場衛(wèi)生需要。攤位、營業(yè)房整齊美觀。
——攤位采用標準售貨臺,每個售貨臺平面尺寸長1.0—1.8米,寬0.8—1.0米,高0.7—0.8米。售貨臺須整齊美觀,采用整潔、易清洗的瓷磚或花崗巖貼面。
——地面采用防水、防滑材料。
——鮮肉和熟食類攤位應配備全封閉防塵、防蠅罩。現場加工銷售食品的業(yè)戶應進入封閉性營業(yè)房經營,并且加工房應瓷磚鋪設到頂,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
——營業(yè)房的經營字號、門頭牌匾、廣告要按照統(tǒng)一標準制作,設計美觀。
第二十條 市場應分區(qū)布局合理,并設置分區(qū)布局導購圖,商品劃行歸市有明顯標志,場牌應醒目美觀。
第二十一條 市場內應設置有線廣播,告示欄,宣傳櫥窗、公平秤等服務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場要設置蔬菜等食品質量檢測室,開展日常質量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在公示欄(牌)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負責貫徹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市可參照執(zhí)行本建設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qū)農貿市場建設管理,提高市場整體建設水平,改善市場經營與購物環(huán)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規(guī)定了市區(qū)農貿市場建設的規(guī)模指標、規(guī)劃與建設、配套工程設施、場內經營設施等要求。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煙臺市區(qū)(芝罘區(qū)、萊山區(qū)、福山區(qū)、牟平區(qū)、開發(fā)區(qū))內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
第四條 本標準所指農貿市場是指依法開辦的,為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經營蔬菜、水產品、糧油、肉禽蛋、果品等農副產品為主,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
第五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分期建設、合理布局、設施配套”的原則。
第六條 農貿市場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區(qū)明確、劃類歸市。上市商品主要分為以下類別:蔬菜類、水產品類、糧油類、肉禽蛋類、果品類、熟食類及其它類別。
第二章 規(guī)模和類別
第七條 市區(qū)農貿市場主要服務于周邊居民,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米,占地面積可按480m2/千人(服務人口)的標準配置。
第八條 農貿市場建筑形式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類:獨立式室內農貿市場,即在獨立用地內建設的室內農貿市場;
二類:連體式室內農貿市場,即與其它建筑結合而建的室內農貿市場;
三類:棚頂式農貿市場,即在獨立用地內建設的、以棚頂覆蓋的、四周無圍護設施的農貿市場。
第三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九條 農貿市場選址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商業(yè)網點專項規(guī)劃的要求,與城市開發(fā)改造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凡已規(guī)劃確定的農貿市場用地和設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農貿市場,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市場具體建設地點應結合居住區(qū)服務中心,選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據用地條件采用適宜的建筑形式。市場建筑外觀和門面要設計美觀。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可采取獨立設置或與公共服務建筑連體設置的形式。連體式農貿市場的設置要處理好同連體建筑物的關系,應在滿足主體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滿足市場使用功能。要保證市場有足夠的自然采光及通風條件。不得在地下設置農貿市場。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的交易廳、棚應采用大跨度、大空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輕鋼結構,柱距不小于7米。市場內凈高應不低于4米。
第十三條 市場交易廳進出口應不少于3個,正門要開闊、寬暢,凈寬應不小于4米。進、出口應設護欄,市場內通道應保持暢通,主通道寬度應不小于2.5米,次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8米。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確保安全經營。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必須按標準設置停車場,交通組織合理。周邊道路路面寬應不小于7米,至少設兩個車行道出入口。停車場可獨立設置,亦可與其它公建共用停車場。停車場配置標準按照城市規(guī)劃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應不少于1.5—2.0車位/100m2建筑面積。
第四章 配套工程設施
第十六條 市場內地面、下水道設計合理,排污性能好。給排水設施除應符合建筑給排水設計標準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經營水產、熟食類的攤位或營業(yè)房給水單獨計量。
2.市場內部的污水管道(溝)單獨設置、自成系統(tǒng),不與連體建筑污水管道共用。為確保通暢,污水管道管徑不小于0.2米,管道間距不大于10米。
3.水產攤位前設置明溝,斷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蓋網板。其余攤位前設置明溝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處設防鼠網罩。
第十七條 市場內應燈光明亮,設計科學。電氣設備除符合建筑電器設計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市場用電容量按50—70W/100m2的標準配置。
2.插座須采用防濺插座,每個攤位不少于1個,水產攤位和鮮肉攤位不少于2個。
3.熟食、家禽冷凍制品等營業(yè)房照明、插座根據經營業(yè)戶不同需要安裝并裝表計量。
4.市場內電氣管線采用暗敷,電線必須穿管敷設。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應單獨設置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的公共廁所;在市場周邊設置的,步行距離不大于50米。市場內部須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垃圾中轉密閉間,內設垃圾密封桶。
第五章 場內經營設施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設施既應滿足市場經營需要,又要符合市場衛(wèi)生需要。攤位、營業(yè)房整齊美觀。
——攤位采用標準售貨臺,每個售貨臺平面尺寸長1.0—1.8米,寬0.8—1.0米,高0.7—0.8米。售貨臺須整齊美觀,采用整潔、易清洗的瓷磚或花崗巖貼面。
——地面采用防水、防滑材料。
——鮮肉和熟食類攤位應配備全封閉防塵、防蠅罩。現場加工銷售食品的業(yè)戶應進入封閉性營業(yè)房經營,并且加工房應瓷磚鋪設到頂,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
——營業(yè)房的經營字號、門頭牌匾、廣告要按照統(tǒng)一標準制作,設計美觀。
第二十條 市場應分區(qū)布局合理,并設置分區(qū)布局導購圖,商品劃行歸市有明顯標志,場牌應醒目美觀。
第二十一條 市場內應設置有線廣播,告示欄,宣傳櫥窗、公平秤等服務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場要設置蔬菜等食品質量檢測室,開展日常質量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在公示欄(牌)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負責貫徹實施。
第二十四條 縣市可參照執(zhí)行本建設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