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臨沂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臨沂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賓館、飯店、餐館、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食堂或其它集中供餐單位在飲食服務、單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以及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臨沂市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納入城市生活垃圾監管范圍,其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置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固定場所銷售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單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
畜牧部門對畜禽養殖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循環經濟主管部門承擔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協調指導職責,負責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政策制定和指導工作。
發改、商務、公安、財政、物價、規劃、水利、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章 收集運輸與管理
第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合法手續。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與取得合法手續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合同。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區人民政府適當補貼。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
(三)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并在24 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其收運;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并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禁止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或者將其他物體故意混入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溝渠和公共廁所等;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理;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專業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點配置符合標準、統一標識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保證餐廚廢棄物日產日清;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
(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后,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
(五)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六)于每月10 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門上報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專業收集、運輸的單位,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撒、丟棄、排放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或者將其他廢棄物混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
(三)使用非專用收集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合法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
(五)擅自收集、運輸其服務范圍以外的餐廚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專業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要求設置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控等設施設備,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環保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專業處理單位禁止以下行為:
(一)拒絕接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接收、處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數量無法滿足餐廚廢棄物處理能力時,經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所在地和處理單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可以處理其服務范圍以外的餐廚廢棄物。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專業處理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持續穩定運行。因正常檢修需要暫停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行的,餐廚廢棄物專業處理單位應當提前15 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因設備故障等原因臨時造成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餐廚廢棄物專業處理單位應當在2 小時內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損害餐廚廢棄物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有關管理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 年5 月2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