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為規范、統一營養素補充劑等申報與審評行為,我局制定了《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核酸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野生動植物類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應用大孔吸附樹脂分離純化工藝生產的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8個與保健食品申報與審批相關的規定。上述規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予以通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保健食品審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同一產品原則上不得制成兩種劑型或分別成型,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可申請注冊兩種劑型或分別成型:
(一)有足夠的證據說明,目前的生產技術條件下,不能加工成一種劑型;或雖可加工成一種劑型,但影響產品保質期,其保質期小于6個月的;
(二)單獨的一種劑型,不能獨立形成一種保健功能。
(三)兩種劑型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應標明兩種劑型,產品的最小包裝應為一日或一次食用量。
第三條 以舌下吸收的劑型、噴霧劑等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劑型。
第四條 緩釋制劑保健食品審評的具體規定為:
(一)申請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說明緩釋制劑的必要性(包括文獻及試驗依據)。
(二)產品的原料構成應為單體成分,其純度為90%以上。
(三)應保證普通制劑改為緩釋制劑產品的食用安全,提交相關的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資料。
(四)申請人應提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緩釋控釋制劑指導原則》、《釋放度測定方法》、《藥物制劑人體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進行普通制劑和緩釋制劑的釋放度比較試驗、人體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試驗報告。
第五條 保健食品原料與主要輔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顏色的產品,可免做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試驗和功能學評價試驗(提供原產品試驗報告的復印件),但其檢驗方法、評價指標和判斷標準應符合現行的規定。在產品名稱后注明口味或顏色。
第六條 增補劑型的產品,申請人應說明增補劑型的必要性和依據。其產品原料、功效成分、每日食用量應與原產品相同,產品的性狀相似,如同為固體或同為液體,并且產品的生產工藝無質的變化,不影響安全和功能,可免做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試驗和功能學評價試驗(提供原產品試驗報告的復印件),但其檢驗方法、評價指標和判斷標準應符合現行的規定。
第七條 不得以肌酸和熊膽粉作為原料申請保健食品,暫不受理和審批以金屬硫蛋白為原料申請的保健食品。
第八條 保健食品中使用的輔料一般應為《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名單中的品種,否則,應當提供該輔料食用安全及國內外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根據申報的保健功能和產品的特性確定。
(一)保健功能及相對應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應當參照《保健功能及相對應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表》的要求。一個保健食品具有兩個以上保健功能的,以主要功能的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為主,綜合確定產品的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二)產品中使用的某種原料不適宜特定人群食用的,產品的不適宜人群應增加該特定人群。例如:使用紅花為原料的,其產品不適宜人群應增加孕產婦、月經過多者;使用靈芝、人參、西洋參及含激素的物品(如蜂皇漿)等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應增加少年兒童。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補充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保健食品審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同一產品原則上不得制成兩種劑型或分別成型,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可申請注冊兩種劑型或分別成型:
(一)有足夠的證據說明,目前的生產技術條件下,不能加工成一種劑型;或雖可加工成一種劑型,但影響產品保質期,其保質期小于6個月的;
(二)單獨的一種劑型,不能獨立形成一種保健功能。
(三)兩種劑型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應標明兩種劑型,產品的最小包裝應為一日或一次食用量。
第三條 以舌下吸收的劑型、噴霧劑等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劑型。
第四條 緩釋制劑保健食品審評的具體規定為:
(一)申請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說明緩釋制劑的必要性(包括文獻及試驗依據)。
(二)產品的原料構成應為單體成分,其純度為90%以上。
(三)應保證普通制劑改為緩釋制劑產品的食用安全,提交相關的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資料。
(四)申請人應提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緩釋控釋制劑指導原則》、《釋放度測定方法》、《藥物制劑人體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進行普通制劑和緩釋制劑的釋放度比較試驗、人體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試驗報告。
第五條 保健食品原料與主要輔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顏色的產品,可免做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試驗和功能學評價試驗(提供原產品試驗報告的復印件),但其檢驗方法、評價指標和判斷標準應符合現行的規定。在產品名稱后注明口味或顏色。
第六條 增補劑型的產品,申請人應說明增補劑型的必要性和依據。其產品原料、功效成分、每日食用量應與原產品相同,產品的性狀相似,如同為固體或同為液體,并且產品的生產工藝無質的變化,不影響安全和功能,可免做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試驗和功能學評價試驗(提供原產品試驗報告的復印件),但其檢驗方法、評價指標和判斷標準應符合現行的規定。
第七條 不得以肌酸和熊膽粉作為原料申請保健食品,暫不受理和審批以金屬硫蛋白為原料申請的保健食品。
第八條 保健食品中使用的輔料一般應為《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名單中的品種,否則,應當提供該輔料食用安全及國內外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應根據申報的保健功能和產品的特性確定。
(一)保健功能及相對應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應當參照《保健功能及相對應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表》的要求。一個保健食品具有兩個以上保健功能的,以主要功能的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為主,綜合確定產品的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二)產品中使用的某種原料不適宜特定人群食用的,產品的不適宜人群應增加該特定人群。例如:使用紅花為原料的,其產品不適宜人群應增加孕產婦、月經過多者;使用靈芝、人參、西洋參及含激素的物品(如蜂皇漿)等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應增加少年兒童。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保健功能及相對應的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表
保健功能 | 適宜人群 | 不適宜人群 |
增強免疫力 | 免疫力低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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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氧化 | 中老年人 | 少年兒童 |
輔助改善記憶 | 需要改善記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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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解體力疲勞 | 易疲勞者 | 少年兒童 |
減肥 | 單純性肥胖人群 | 孕期及哺乳期婦女 |
改善生長發育 | 生長發育不良的少年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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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缺氧耐受力 | 處于缺氧環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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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 接觸輻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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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降血脂 | 血脂偏高者 | 少年兒童 |
輔助降血糖 | 血糖偏高者 | 少年兒童 |
改善睡眠 | 睡眠狀況不佳者 | 少年兒童 |
改善營養性貧血 | 營養性貧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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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 有化學性肝損傷危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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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泌乳 | 哺乳期婦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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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解視疲勞 | 視力易疲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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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排鉛 | 接觸鉛污染環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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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咽 | 咽部不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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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降血壓 | 血壓偏高者 | 少年兒童 |
增加骨密度 | 中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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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腸道菌群 | 腸道功能紊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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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消化 | 消化不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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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便 | 便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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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胃粘膜有輔助保護功能 | 輕度胃粘膜損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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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痤瘡 | 有痤瘡者 | 兒童 |
祛黃褐斑 | 有黃褐斑者 | 兒童 |
改善皮膚水份 | 皮膚干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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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皮膚油份 | 皮膚油份缺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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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素補充劑 | 需要補充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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