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監察廳、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陜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區)食品安全辦:
現將《陜西省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各部門在試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與省食品安全辦公室聯系。
聯系人:李 斌 電 話:62288117
傳 真:62288117 電子郵件:libin@sxfda.gov.cn
陜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2年8月10日
陜西省食品生產經營領域
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黑名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推動市場退出機制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實行的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依職權,將具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數據庫,通過網絡和新聞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堅持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失信、重點監管的原則,按照省級監管與地方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陜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組織協調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組織制定管理制度,開發“黑名單”管理軟件,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省級各部門和各設區市對本辦法的具體執行工作。
第六條 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各自監管職責范圍內對本辦法的具體落實工作。依據職責制定本系統具體執行辦法,確定本系統“黑名單”信息管理機構及負責人,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部門相關制度執行工作。
第七條 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制定并公布監管職責范圍內應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違法情形和認定原則,其中應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1、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2、發生四級及以上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
3、一年內發生三次及以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
4、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其他標志,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5、濫用食品添加劑或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
6、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
7、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各設區市食品安全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辦法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按照省食品安全辦的統一部署,加強對市級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制度執行情況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確保本辦法落實到位。
第九條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在“黑名單”中公布的期限,與其被采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的情形,公布期限一般為一年,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十五日起計算。
第十條 “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日常監管、事故調查、食品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應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由各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法人或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應于信息錄入前15日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討論審定。各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結果于每季度末報省食品安全辦。
(四)信息公布。各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錄入食品安全“黑名單”數據庫,通過陜西省食品安全網對外公布。
(五)信息刪除。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在“黑名單”期限屆滿,經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且未再次發生違法行為的,其相關信息通過技術系統予以屏蔽,但保留相關檔案。
第十一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間,每個季度應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二)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追蹤整改情況。
(三)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3年內不得給予各種評先選優。
(四)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黑名單”公布期間再次出現違法行為的,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理,并延長公布期限兩年。
第十二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而納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其相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聘用“黑名單”內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工作的,各級監管部門不得發給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已經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十三條 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公布信息包括違法生產經營企業的名稱、地址、許可證類別、編號、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處罰事由、處罰結果及生效時間、公示期限等。
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人員公布信息包括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所屬企業名稱、地址、許可證類別、編號、禁止從業事由、禁止從業期限。
第十四條 進一步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監督本辦法的執行,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可向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舉報屬實的,應按照《陜西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黑名單”信息內容有異議的,應向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食品安全辦申訴,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查更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準確錄入相關信息,或者在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批和年審中未按規定查詢“黑名單”信息的,依據《陜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