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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穗府〔2013〕29號)

   2013-12-23 534
核心提示: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粵府〔2013〕85號)精神,現就我市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作為國家中心城市的定位,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為重點,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優化資源配置,充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構建與推進新型城市化發展、建設幸福廣州相適應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上下對口,完善體制。
 
  調整市、區(縣級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與國務院、省保持一致,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減少監管環節,完善監管體制,保證上下協調聯動。
 
  (二)充實基層,重心下移。
 
  加強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和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監管力量,推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藥品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三)理順關系,落實責任。
 
  明確市、區(縣級市)政府作為食品藥品監管的責任主體,進一步理順市、區(縣級市)及鎮、街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的事權關系。合理劃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和監管邊界,明確不同監管環節各部門承擔的責任。
 
  (四)優化資源,強化監管。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整合職能、機構,合理劃轉編制、人員,科學配置檢驗檢測資源,實現行政資源與事權相匹配,確保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有足夠力量履行所承擔的職責和任務。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轉變監管方式。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和完善監管方式,凡是應由生產經營主體自主負責、社會組織自律管理以及事中或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事項,原則上取消行政審批;對相關機構和人員資質、資格的審批,原則上只保留準入審批,取消相關的評價、評級審批。加快構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體系。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注重建立健全執法監管體系和安全風險防范體系,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的制度、體系、機制、標準等建設,實現工作重心從以事前審批為主向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的根本轉變。暢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渠道,探索整合有關資源,建立獨立公正、統一規范、社會充分參與的跨部門綜合性舉報投訴平臺。加大食品藥品監管和處罰等信息公開力度,實行陽光執法。加快發展食品藥品相關社會組織,推進食品藥品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跟進查處機制,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
 
  (二)整合監管職能。
 
  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和市工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含肉品和食用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流通監管,下同)職責、市質監局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市經貿委酒類流通市場監管職責進行整合,重新組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對全市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不再保留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經貿委不再掛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牌子。
 
  將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和市工商局區(縣級市)工商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區(縣級市)質監局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區(縣級市)經貿部門酒類流通市場監管職責進行整合,重新組建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稱廣州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級市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獨立設置為區(縣級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對轄區內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不再保留原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區(縣級市)經貿部門不再掛酒類專賣管理機構牌子。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班子由區(縣級市)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業務上接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
 
  保留市、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為市、區(縣級市)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市、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掛市、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承擔市、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將市工商局牲畜屠宰監管職責劃轉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區(縣級市)工商分局牲畜屠宰監管職責劃轉區(縣級市)農業部門。越秀區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接牲畜屠宰監管職責。
 
  (三)整合監管隊伍和技術資源。
 
  整合原食品藥品監管執法隊伍、工商、質監部門食品監管和經貿部門酒類流通市場監管執法隊伍,組建市、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機構。市工商局專業分局、經檢分局、機場分局有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市質監局稽查分局有關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劃轉市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機構。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的執法機構、事業單位和市質監局、市經貿委專門承擔食品安全生產技術性任務的事業單位劃歸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原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所屬的執法機構、事業單位劃歸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荔灣區在保持現有綜合行政執法體制(試點)不變的基礎上,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根據食品藥品監管執法需要,加強監管執法人員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監管水平。
 
  保留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和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成建制劃歸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所屬的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調整為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的分支機構,領導班子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管理,人、財、物委托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按區域承擔全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任務。改革前未設立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的區(縣級市),可采取向有關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購買服務等形式承擔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任務。改革前由衛生部門相關機構承擔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任務的區(縣級市),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通過向該類機構購買服務或以委托方式履行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任務。
 
  (四)建立健全基層管理體系。
 
  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鎮、街設立派出機構。原則上在每個鎮、每條街設立1個派出機構,對監管任務較輕的街,可與其他街統籌考慮按區域設置派出機構。按區域類型、區域面積、監管對象數量等指標合理配置鎮、街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編制,具體標準由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在農村行政村和城市居委會(社區)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任務。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和居委會(社區)應配備協管員,具體數額由區(縣級市)政府研究確定,并承擔所需經費。
 
  (五)劃轉編制、人員。
 
  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市工商局、市質監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市經貿委涉及酒類流通市場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劃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將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市工商局區(縣級市)工商分局、區(縣級市)質監局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區(縣級市)經貿部門涉及酒類流通市場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劃轉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區(縣級市)工商分局鎮、街派出機構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劃轉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鎮、街食品藥品監管機構。
 
  市工商局涉及牲畜屠宰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劃轉市農業局,涉及肉品流通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劃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區(縣級市)工商分局涉及牲畜屠宰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劃轉區(縣級市)農業部門,涉及肉品流通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劃轉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越秀分局涉及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監管的編制、人員、設備、經費等全部劃轉到越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專門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或任務的機構(含執法隊伍、事業單位等,下同),隨職責或任務成建制劃轉編制、人員;承擔的職責或任務中部分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構,按實際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崗位編制數劃轉。單位內設綜合性機構的編制,原則上按涉及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或任務的編制數占單位總編制數的比例劃轉。
 
  四、強化責任
 
  (一)層級職責分工。
 
  各級政府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對本地區出現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承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的問責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食品藥品監管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有關實施辦法和行政審批、執法標準,組織、協調、督查跨區域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調、指導處理區域內突發事件,與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等;區(縣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落實有關政策法規,開展本級食品藥品行政審批,開展本轄區食品藥品日常監管和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等。
 
  (二)各監管部門職責重點。
 
  食品安全委員會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協調職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完善政府、企業、社會齊抓共管的綜合監管措施。衛生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標準、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農業部門要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和有關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推進農業綜合執法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城管部門要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
 
  (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間職責分工。
 
  與農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種植養殖環節引起的,應及時通報農業部門,農業部門應當立即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與質監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質監部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質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監部門,質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與工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工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與公安機關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機關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五、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食品藥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問題,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人民群眾高度關切。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有利于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更好地履行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提升食品藥品安全水平。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負起責任,抓緊抓好涉及本級本部門的改革各項工作。
 
  (二)加強領導,扎實推進。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涉及的部門多、范圍廣、情況復雜,市、區(縣級市)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本地區的改革工作。市、區(縣級市)要分別成立本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機構編制部門承擔。市、區(縣級市)要抓緊推進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前提下,于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工作。
 
  (三)協調配合,平穩過渡。
 
  改革期間,各有關部門仍依照原職責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各環節監管和藥品監管相關工作,及時處理食品藥品突發事件,做好人、財、物的劃轉工作,確保職能、機構、隊伍、裝備等及時到位,實現與新建機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平穩過渡。各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確保改革順利進行。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
 
  (四)嚴肅紀律,強化監督。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市編委《關于嚴肅紀律強化監督確保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工作順利進行的通知》(穗編字〔2013〕158號)規定,凍結相關部門內部與食品藥品有關的機構編制和人、財、物變動調整,嚴格執行有關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經紀律。紀檢監察、組織、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審計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各項政策、規定和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本意見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編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地區: 廣東
標簽: 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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