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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出境水果果園、包裝廠注冊登記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4-12-16 264
核心提示:各分支檢驗檢疫局:  現將《浙江出境水果果園、包裝廠注冊登記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出境水果果
各分支檢驗檢疫局:
 
  現將《浙江出境水果果園、包裝廠注冊登記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出境水果果園、包裝廠注冊登記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出境水果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我省出境水果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檢疫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503號令)、《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91號令)及《關于貫徹落實全國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視頻會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07]4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局轄區出境新鮮水果(含冷凍水果,以下簡稱水果)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所有出境水果的果園和包裝廠都要進行注冊登記,各分支局不得接受來自非注冊果園和包裝廠的水果出口報檢。
 
  第四條  申請出境水果注冊登記的果園和包裝廠不在浙江局轄區的,按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進行注冊登記。申請出境水果注冊登記的果園和包裝廠在浙江局轄區的,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分支局)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果園的注冊登記
 
  1.《出境水果果園注冊登記申請表》(附件1);
 
  2.合法經營、管理果園的有效證明文件(果園土地承包、租賃或者使用的有效證明等);
 
  3.果園地理示意圖,要求標注在縣或地(市)級地圖上;
 
  4.果園平面圖,要求注明果園的路徑、實蠅監測點(如有)等重要信息;
 
  5.果園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培訓、有害生物監測與控制、農用化學品使用管理等有關資料;
 
  6.植保員檢驗檢疫培訓合格證書或技術學歷證書復印件等有關資格證明;
 
  7.土壤重金屬檢測報告;
 
  8.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包裝廠的注冊登記
 
  1.《出境水果包裝廠注冊登記申請表》(附件2);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包裝廠廠區平面圖,要求標注包裝廠的路徑、實蠅監測點(如有)、原料庫、包裝車間、成品庫及冷庫等重要信息;
 
  4.工藝流程圖、生產工藝關鍵部位圖片資料;
 
  5.提供水果貨源的果園名單及包裝廠與果園簽訂的有關水果生產、收購合約復印件;
 
  6.衛生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培訓、有害生物監測與控制、對水果供貨、加工、包裝、儲運等環節的管理;水果溯源體系、有毒有害物質檢測等信息;
 
  7.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分支局對企業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規范的,應當場或者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六條  受理申請后,分支局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水果果園和包裝廠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組織專家組依據《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91號令)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出境水果檢驗檢疫工作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07]699號)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并填寫《出境水果果園注冊登記考核記錄表》或《出境水果包裝廠注冊登記考核記錄表》(附件3、4)。
 
  對考核合格的,應及時填寫初審意見,并將申請表提交省局動植物監管處。
 
  我國與輸入國家或地區簽訂的雙邊協議、議定書等明確規定的,或者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要求對輸入該國家的水果果園和包裝廠實施注冊登記的,由省局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考核。
 
  第七條  省局動植處對分支局提交的考核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或者不準于注冊登記的決定。
 
  對考核合格的企業,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境水果果園/包裝廠注冊登記證書》(附件5),同時在浙江檢驗檢疫信息網(www.ziq.gov.cn)上公布企業名單,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對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不予頒發證書。
 
  第八條  申請變更
 
  (一)注冊登記的水果果園和包裝廠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申請換證或變更手續:
 
  1、注冊登記證書滿三年有效期(應在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
 
  2、果園種植面積擴大;
 
  3、果園承包者或者負責人、植保員發生變化;
 
  4、包裝廠法人代表或者負責人發生變化;
 
  5、向包裝廠提供水果貨源的注冊登記果園發生改變;
 
  6、包裝廠加工水果種類改變;
 
  7、其他較大變更情況。
 
  (二)注冊登記的水果果園和包裝廠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注冊登記:
 
  1、果園位置及種植水果種類發生變化;
 
  2、包裝廠改建、擴建、遷址;
 
  3、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第九條  出境水果果園、包裝廠應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監測、預防和綜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輸入國家或地區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出境水果果園和包裝廠應遵守相關法規標準,安全合理使用農用化學品,不得購買、存放和使用我國或輸入國家或地區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學品。
 
  出境水果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并符合有關衛生質量標準。出口水果包裝廠應建立溯源體系,對每批包裝水果的來源和流向進行詳細記錄,出口水果包裝箱上要標明水果種類、產地以及果園、包裝廠名稱或代碼。
 
  出口水果果園要建立種植檔案,對有害生物防治、農藥使用、收獲、日常管理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第十條  分支局對轄區內的注冊登記果園和包裝廠的自管自控進行監督管理,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審核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方式。
 
  各分支局應對出口的沒批水果建立檔案,包括產地、果園、包裝廠、出境時間、植檢證書編號、目的地等信息。
 
  第十一條  分支局在每年水果采收季節前對注冊登記的水果果園和包裝廠進行年度審核,并填寫《出境水果果園年審考核表》(附件6)或《出境水果包裝廠年審考核表》(附件7),對年審不合格的水果果園和包裝廠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注冊登記資格:
 
  1、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2、隱瞞或瞞報質量和安全問題的;
 
  3、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的;
 
  4、未按《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登記的。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出境水果實施檢驗檢疫,來自非注冊登記果園和包裝廠的水果不予受理報檢,來自本轄區以外其他注冊果園的,由注冊果園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出境水果產地供貨證明》(附件8)。分支局要根據果園、包裝廠的疫情和農用化學品使用情況,進行針對性的抽查的檢測。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一律不準出境。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下載:1.出境水果果園注冊登記申請表
 
  2.出境水果包裝廠注冊登記申請表
 
  3.出境水果果園注冊登記考核記錄表
 
  4.出境水果包裝廠注冊登記考核記錄表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境水果果園/包裝廠注冊登記證書
 
  6.出境水果果園年審考核表
 
  7.出境水果包裝廠年審考核表
 
  8.出境水果產地供貨證明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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