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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六十一條

   2007-01-31 693
核心提示: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作出的復驗結論不服,或者對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作出的復驗結論不服,或者對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本條是對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及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

  一、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為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條例對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進行了明確規定。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范圍。本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作出的復驗結論不服。根據《商檢法》第二十八條和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出口商品的報檢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檢驗結果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當事人對復驗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的規定,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商檢法》和本條例以及有關規章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務院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復驗結論、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應當向作出復驗結論、處罰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當事人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的復驗結論、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當事人既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商檢法》第二十九條及本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的復驗結論、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申請復議,自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國家質檢總局的復驗結論、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當事人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當事人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申請強制執行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缎姓幜P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罰款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應當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不履行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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