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委托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未按照規定向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對委托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導致騙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關證單的結果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釋義】本條是對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的處罰。這些違法行為的主體包括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及其報檢人員。違法行為分為兩種:一種是指報檢義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商品的實際情況,但所提供的商品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并由此而得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行為;另一種是指進出口商品的報檢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未將應當報檢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依法向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客觀上造成了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行為。本條所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是指檢驗檢疫的證書和憑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本款中的違法所得,是指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所獲得的利益,包括實物和貨幣收入。對本款所指的違法行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既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又可以并處商品貨值總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可以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對報檢員可以撤銷其報檢從業注冊。這里的5%和20%均包括本數。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對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委托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中,具有未按照 規定向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 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的行為時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作為報檢義務人,既可以自己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也可以委托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其在向被委托人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時,應當提供真實的情況,若有不實,所導致的法律責任由委托人即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自己承擔。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的處罰按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的5%以上20%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實施的是備案管理,故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進出口收發貨人均不能給予撤銷報檢注冊登記的處罰。而對于其所聘用的自理報檢人員則可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給予撤銷報檢從業注冊的處罰。
本條第三款針對的是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也就是被委托人在報檢過程中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報檢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合理審查一般指對委托人的主體資格、貨主資格,貨物客觀情況,相關手續、文件是否具備,單證是否真實有效等進行審查。被委托人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未進行必要的核實而導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被騙取的結果的,被委托人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剝奪其從事代理報檢的行為能力,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對于報檢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報檢從業注冊。本款中的罰款幅度也包括了2萬元和20萬元本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