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企業與團體質量誠信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暫行辦法》,并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企業與團體質量誠信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包括注冊地在深圳市的企業制定的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團體標準。
第三條 依照有關規定在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備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應當通過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標準平臺)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即完成標準備案。
標準平臺的管理辦法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聲明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渠道
第四條 企業、團體應當在產品正式生產、服務正式提供前,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五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稱、代號與實際一致;
?。ǘ┲笜朔蠂曳伞⒎ㄒ幖皬娭菩詷藴实囊幎ǎ?br>
?。ㄈ┲笜嗽诂F有條件下可以實現;
?。ㄋ模z驗方法可行。
第六條 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應包括標準信息、聲明信息、產品和服務信息。
第七條 標準信息公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團體標準的,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ǘ﹫绦衅髽I標準的,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標準號、產品和服務的主要指標、檢驗方法等,也可選擇公開標準全文;
?。ㄈ﹫F體標準信息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標準號、產品和服務的主要指標、檢驗方法等,也可選擇公開標準全文。
第八條 聲明信息包括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與相關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以及標準實施后果和承擔法律責任等信息。
第九條 產品和服務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品牌、條碼、規格型號及分類等信息;服務名稱、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條 企業、團體應在線提交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全文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電子數據具有與紙質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企業和團體在標準平臺一般標準專區(以下簡稱一般標準專區)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三章 企業、團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企業、團體應當確保公開的標準信息真實、合法,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標準實施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聲明公開的有效期為三年。聲明公開后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依法作為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經復審為繼續有效且聲明公開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團體應當在該標準聲明公開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重新聲明公開。逾期未聲明公開的,該標準失效。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修訂后應當重新聲明公開。產品和服務應符合相應時段內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的要求。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應當在標準平臺上聲明廢止。
第十五條 在一般標準專區聲明公開的標準,由企業、團體自行處理其聲明公開信息的重新公開、變更和廢止。
第十六條 在一般標準專區聲明公開的標準,企業、團體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行廢止以舊名稱聲明公開的信息,同時以新名稱聲明公開。
第十七條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情況納入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數據庫。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八條 鼓勵團體制定并公布本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對比、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在實施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應當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負責對企業或團體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團體公開的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責令該企業或團體限期改正。拒絕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標準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a target="”_blank”">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13〕14號)同時廢止。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企業與團體質量誠信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暫行辦法》,并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提高企業與團體質量誠信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包括注冊地在深圳市的企業制定的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團體標準。
第三條 依照有關規定在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備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應當通過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標準平臺)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即完成標準備案。
標準平臺的管理辦法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聲明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渠道
第四條 企業、團體應當在產品正式生產、服務正式提供前,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五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稱、代號與實際一致;
?。ǘ┲笜朔蠂曳伞⒎ㄒ幖皬娭菩詷藴实囊幎ǎ?br>
?。ㄈ┲笜嗽诂F有條件下可以實現;
?。ㄋ模z驗方法可行。
第六條 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應包括標準信息、聲明信息、產品和服務信息。
第七條 標準信息公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團體標準的,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號;
?。ǘ﹫绦衅髽I標準的,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標準號、產品和服務的主要指標、檢驗方法等,也可選擇公開標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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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聲明信息包括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與相關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以及標準實施后果和承擔法律責任等信息。
第九條 產品和服務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品牌、條碼、規格型號及分類等信息;服務名稱、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條 企業、團體應在線提交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全文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電子數據具有與紙質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企業和團體在標準平臺一般標準專區(以下簡稱一般標準專區)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三章 企業、團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企業、團體應當確保公開的標準信息真實、合法,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標準實施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聲明公開的有效期為三年。聲明公開后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依法作為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經復審為繼續有效且聲明公開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團體應當在該標準聲明公開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重新聲明公開。逾期未聲明公開的,該標準失效。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修訂后應當重新聲明公開。產品和服務應符合相應時段內聲明公開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的要求。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應當在標準平臺上聲明廢止。
第十五條 在一般標準專區聲明公開的標準,由企業、團體自行處理其聲明公開信息的重新公開、變更和廢止。
第十六條 在一般標準專區聲明公開的標準,企業、團體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行廢止以舊名稱聲明公開的信息,同時以新名稱聲明公開。
第十七條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情況納入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數據庫。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八條 鼓勵團體制定并公布本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對比、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在實施企業標準、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應當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負責對企業或團體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團體公開的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責令該企業或團體限期改正。拒絕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標準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a target="”_blank”">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13〕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