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軍委總后勤部:
簽于毗鄰國家蘇聯、阿富汗、巴基斯坦、尼泊爾、印度、不丹、緬甸、老撾、越南、蒙古及港澳地區都有口蹄疫發生,在印度、越南、尼泊爾還有牛瘟發生。為防止口蹄疫、牛瘟等嚴重傳染病通過進口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傳入我國,確保日益活躍的對外貿易及邊民互市貿易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從毗鄰國家進口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有關檢疫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口動物,應從與我國政府或農業部簽訂過有關動物檢疫條款的國家或地區進口。
二、進口動物產品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根據需要派遣動物檢疫技術人員赴輸出國或地區進行產地考察。根據產地的動物疫情、檢疫情況,決定其能否進口。
進口動物產品,應具有不漏出、不滲出液體的完好包裝。
三、凡對外簽訂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貿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贈送、交換、援助等協議之前,進口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和《進口動物產品檢疫審批管理試行辦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對外簽約。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進口上述國家或地區生產的偶蹄類動物(含家養的和野生的)的肉類。
禁止從印度、緬甸、越南、尼泊爾以互市貿易形式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對偷運入境的偶蹄動物就地撲殺無害處理,偶蹄動物產品嚴格消毒后,限在當地利用。
五、當地政府要加強對邊民互市貿易的領導。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管理工作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
(一)邊民入境進行動物和動物產品互市貿易的,只限在設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并在其管轄范圍內指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到出開口。如在未設立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而邊民活動又集中的地區開設邊民互市貿易點前,須征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意見,經政府批準后進行貿易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入境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和管理,嚴防疫病傳入。
(二)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僅限于本地使用,不得擅自運往內地。經檢疫合格后,在本地飼養半年以上的動物,確需運往內地的,按《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有關獸醫衛生規定辦理。
六、請海關、邊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予以積極配合。
七、本通知未盡事宜,仍按有關檢疫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九九0年五月九日
簽于毗鄰國家蘇聯、阿富汗、巴基斯坦、尼泊爾、印度、不丹、緬甸、老撾、越南、蒙古及港澳地區都有口蹄疫發生,在印度、越南、尼泊爾還有牛瘟發生。為防止口蹄疫、牛瘟等嚴重傳染病通過進口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傳入我國,確保日益活躍的對外貿易及邊民互市貿易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從毗鄰國家進口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有關檢疫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口動物,應從與我國政府或農業部簽訂過有關動物檢疫條款的國家或地區進口。
二、進口動物產品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總所根據需要派遣動物檢疫技術人員赴輸出國或地區進行產地考察。根據產地的動物疫情、檢疫情況,決定其能否進口。
進口動物產品,應具有不漏出、不滲出液體的完好包裝。
三、凡對外簽訂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貿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贈送、交換、援助等協議之前,進口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和《進口動物產品檢疫審批管理試行辦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對外簽約。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進口上述國家或地區生產的偶蹄類動物(含家養的和野生的)的肉類。
禁止從印度、緬甸、越南、尼泊爾以互市貿易形式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對偷運入境的偶蹄動物就地撲殺無害處理,偶蹄動物產品嚴格消毒后,限在當地利用。
五、當地政府要加強對邊民互市貿易的領導。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及其管理工作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
(一)邊民入境進行動物和動物產品互市貿易的,只限在設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并在其管轄范圍內指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到出開口。如在未設立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而邊民活動又集中的地區開設邊民互市貿易點前,須征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意見,經政府批準后進行貿易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入境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和管理,嚴防疫病傳入。
(二)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僅限于本地使用,不得擅自運往內地。經檢疫合格后,在本地飼養半年以上的動物,確需運往內地的,按《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有關獸醫衛生規定辦理。
六、請海關、邊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予以積極配合。
七、本通知未盡事宜,仍按有關檢疫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九九0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