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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河南省農村小餐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食藥監餐飲〔2015〕254號)

   2015-12-30 279
核心提示: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適應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革需要,省局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適應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革需要,省局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 第17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及《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對《河南省農村小餐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豫食藥監餐飲〔2015〕3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河南省農村小餐飲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內容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將第一條“為加強全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修改為“為加強全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及《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有固定經營場所,符合餐飲服務活動特征,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60㎡以下(含60㎡)的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農家樂等。”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有固定經營場所,符合餐飲服務活動特征,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60㎡以下(含60㎡)的小餐飲單位。”
 
  三、將第二條第二款“加工經營場所面積60㎡以上(不含60㎡)、150㎡以下(含150㎡)的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農家樂等,仍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規定的條件進行許可審查。”內容刪除。
 
  四、將第四條(二)加工經營場所要求“3.配制涼菜的,應設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專間(區、柜)。”修改為“3.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的,應設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專間(區、柜)。”
 
  五、將第四條(六)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3.涼菜專間(區、柜)應配備專用的防塵、防蠅、冷藏設施,工具、用具專用,并有明顯標識。”修改為“3. 冷食類食品、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專間(區、柜)應配備專用的防塵、防蠅、冷藏設施,工具、用具專用,并有明顯標識。”
 
  六、將第六條“農村小餐飲單位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下列真實完整的書面材料:1.《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申請書》(附后);2.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3.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其他證明;4.可以用于農村小餐飲單位經營的合法場所證明;5.加工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布局示意圖; 6.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7.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修改為“農村小餐飲單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提交下列真實完整的書面材料: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2.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3.加工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布局示意圖;4.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將第七條第一款“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許可申請后,應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依據《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現場核查表》(附后)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類別欄相應業態后加注(小餐飲)字樣。”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許可申請后,應按照《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依據《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現場核查表》(附后)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八、將第七條第二款“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且經營相對單一固定品種的農村小餐飲單位,還應在《餐飲服務許可證》備注欄中注明僅限加工經營項目的具體內容。”修改為“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且經營相對單一固定品種的農村小餐飲單位,還應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中注明僅限加工經營項目的具體內容。”
 
  九、將第八條“農村小餐飲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核發、變更、延續、注銷、補發等,依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修改為“農村小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變更、延續、注銷、補發等,依照《河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十、將第九條“依據本辦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農村小餐飲單位,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修改為“依據本辦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農村小餐飲單位,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
 
  十一、將附件《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申請書》刪除。
 
  十二、將附件《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許可現場核查表》修改為《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現場核查表》。
 
  十三、將《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現場核查表》第4項“進行涼菜配制的,設置操作專間(區或柜)。”修改為“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的,設置操作專間(區、柜)。”
 
  十四、將《河南省農村小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類)現場核查表》第16項“涼菜售賣區應配備專用的防塵、防蠅、冷藏設施,工用具專用,并有明顯標識。”修改為“冷食類食品、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售賣區應配備專用的防塵、防蠅、冷藏設施,工具、用具專用,并有明顯標識。”
 
  2015年12月24日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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