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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陰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漁政管理實行春季禁漁的通告(湘陰政告〔2011〕4號)

   2011-03-30 858
核心提示:  為切實加強我縣漁政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漁業資源,維護天然水域生態平衡和漁業生產正常秩序,確保漁業經濟可持續發

  為切實加強我縣漁政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漁業資源,維護天然水域生態平衡和漁業生產正常秩序,確保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南省漁業條例》和國家農業部《關于對長江流域實行春季禁漁的通告》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我縣漁政管理實行春季禁漁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縣所轄湘江河段(鐵角嘴至營田、濠河口至臨資口)、資江江段(毛角口至蘆林潭)和南洞庭湖從2011年3月10日12時起至6月30日12時實行春季禁漁,禁漁期間嚴禁到禁區捕魚。

  二、凡在我縣天然水域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證和漁船牌照,并通過一年一度的年檢審核。

  三、所有從事漁業生產、經營的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登記,檢驗合格后方可下水作業,并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漁船載物、載客。

  四、嚴禁在江河湖泊電魚、炸魚、毒魚、圍欄和私禁湖場,嚴禁使用一切有害漁具。凡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依法予以沒收漁獲物、漁具和違法所得,并吊銷“捕撈許可證”。

  五、禁止在魚類天然洄游通道、索餌場、產卵繁殖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采挖砂石。

  六、禁止收購、銷售、經營、利用禁漁期禁漁區內天然水域的漁獲物。

  七、凡從事魚苗和漁用物資生產、運輸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縣漁政管理部門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所有水產品必須依法經過嚴格檢疫,方可出入境和上市銷售。對漁用飼料和漁藥的使用,漁政管理部門必須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八、工礦企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直接向天然水域排放污水和廢棄物。對水產資源造成破壞,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維護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堅決對在養殖水域內偷魚、毒魚、搶魚和私繁亂育,非法生產假冒或者不合格的劣質苗種及其它漁用偽劣產品,破壞養殖生產設施等不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凡捕捉、出售、收購、馴養繁殖、經營利用、運輸、攜帶、郵寄國家一、二級水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按程序辦理審核報批手續。

  十一、漁政管理部門是執行國家《漁業法》的行政執法部門,縣人民政府授權其依法處理實施上述有關事宜,公安、司法、工商、環保、水利等相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支持漁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保障漁業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共同推動我縣水產事業的健康發展。各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要顧全大局,主動配合。對阻礙、抗拒漁政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廣大群眾有權向漁政部門舉報。舉報電話:0730-2349332。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地區: 湖南
標簽: 農業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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