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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實施方案(鄭政辦文〔2003〕92號)

   2011-03-21 236
核心提示:  為適應新時期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及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全面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農產品國內外市場競

  為適應新時期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及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全面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農產品國內外市場競爭力,保證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要求,根據《鄭州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實施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全面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核心,以農產品質量檢測檢驗體系建設為基礎,從產地和市場兩個環節入手,對進入鄭州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實行“從產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監控,確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農產品。

  (二)實施原則:從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入手,本著“先易后難、先常規后特殊、先大宗后個別、先示范后推廣”的原則,從蔬菜開始,逐步向肉、禽、蛋、魚、瓜、果、奶等農產品延伸。

  二、工作目標和工作步驟

  (一)工作目標:到2003年底,使我市上市農產品質量達到食用安全標準;到2005年底,使我市農產品質量達到無公害標準,并進一步向綠色、有機農產品發展。

  (二)工作步驟:從2003年元月1日起,實行主要農產品(菜、肉、禽、蛋、魚)質量安全檢測結果日報制度;從7月1日起,施行《鄭州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從10月1日起,首先對蔬菜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對其它食用農產品,逐步實行準入制度。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銷售的蔬菜,必須是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生產的蔬菜(無公害蔬菜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初加工的蔬菜)。

  三、主要措施

  (一)積極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各縣(市)、區應積極申報和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外地蔬菜擬進入鄭州市場的,其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應通過其主管部門積極向我市農業局進行備案登記;獲國家認證的綠色、有機農產品可優先進入鄭州市場。

  (二)加強技術培訓。按照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制定培訓計劃,定期對生產基地管理、技術、檢測人員和農產品經營者進行培訓,重點搞好農民技術培訓,使農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產技術規程,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藥、獸藥、魚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對培訓合格的農產品生產者、技術人員和經營者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合格證。

  (三)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體系。按照“確定重點,量力而行,先易后難,有所側重,合理分工,資源共享”的原則,統籌規劃全市農產品監測體系建設。鄭州市建立農產品質量檢測流通中心;各縣(市)、區建立農產品質量檢測檢驗站;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必須建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自檢體系,完善質量控制措施,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無公害農產品經營單位應建立農產品質量查驗制度和自檢制度,推廣速測技術。

  (四)建立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制度。本市范圍內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定點基地,對其生產的農產品實行上市前質量安全檢驗,提供產品合格證明(隨產品攜帶,以便查驗),并接受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抽檢。

  外地進入鄭州實施市場準入的農產品,首先應通過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首次進入鄭州市區時,必須到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證書、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備案登記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在備案的基礎上,經營者每次還應隨車攜帶產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批次農產品質量檢測合格證明,并接受抽檢和監督;不能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的不準進入鄭州市場銷售。

  本市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業零售單位和食品加工企業等應建立自我檢測機制,對其銷售或加工的農產品進行自檢,主動接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抽查,并要提供必須的相關資料和便利條件,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檢查或不提供檢查人員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實施標識管理。根據不同農產品的特點,逐步推行產品分級包裝上市和產地標識制度。對包裝上市的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要標明生產基地認定證書號、產品認證證號。凡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目錄的產品,要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予以正確標識或標注。

  (六)推行追溯制度。對全市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及生產者實行身份編碼識別管理制度。生產者在每批上市農產品上應標明生產者身份編碼,以便追查農產品產地來源和生產者。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藏(保鮮)到市場銷售的各個環節的記錄制度。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農產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其產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產基地。生產者在生產中要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防疫、檢疫情況,在全市范圍內推行豬、牛、羊耳標管理;推行“產地與銷地”、“市場與基地”、“屠宰場與養殖場”的對接互認,減少中轉環節。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時有效的追溯發生問題的環節和責任。

  (七)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制度。生產者要向經營者、經營者要向消費者就其生產、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出承諾,建立市場質量安全責任告之承諾制度。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商業零售單位對進入本市場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應當配備專職農產品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農產品流通檔案,開展檢測檢驗和組織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等,應當就經營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向行政管理部門做出承諾,保證達到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的要求。

  (八)鼓勵無公害農產品規模經營、集中配送、凈菜上市。鼓勵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經營者進行農產品規模經營、集中配送、凈菜上市。在市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集中配送的單位或個人應先到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無公害農產品配送經營證,再向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通道。從事無公害農產品配送的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由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發放通行證,公安交巡警、交通等部門不得對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進行扣押。

  (九)建立違規經營公示制度和優質農產品的推介制度。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開辦者,應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對本市場內有違規經營行為的經銷者在公示牌上進行公示,并向市民推介優質農產品及生產基地。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對農產品生產基地、經營單位的定期審核與監督檢驗,定期推出一批安全優質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及經營單位,向社會公布。

  (十)推行不合格農產品的責任追究和退出市場流通的機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查出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集中銷毀,對造成危害或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對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生產基地或企業將在一定時期內禁止進入鄭州市場;商業零售單位經營的農產品,凡連續三次抽檢均有不合格農產品的,將實行停業整頓或勸其退出農產品經營市場,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十一)強化執法監督,加大對農業投入品、農業生態環境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要嚴格種子、種畜禽、農藥、獸藥、魚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和經營準入條件,依法加強監管;嚴格執行已公布的停產、禁用和限用的品種、目錄和范圍,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和我市明令禁止農業投入品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制售、使用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市農業局定期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檢測,確保上市農產品質量符合安全標準。

  (十二)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并采取印發宣傳材料、開展技術培訓等多種形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有關政策法規、生產技術規程、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等進行廣泛宣傳,增強農產品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良好氛圍,并使廣大生產者和經營者按要求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

  (十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市政府成立以市長為組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領導小組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政策制定、工作協調、重大決策及檢查考核等。

  各縣(市)、區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市政府與各縣(市)區、各縣(市)區與鄉(鎮)、鄉(鎮)與行政村,層層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目標責任制,實施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措施,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順利進行。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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