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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17〕74號)

   2017-05-26 450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加快推動我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16〕261號)工作要求,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鹽業監管體制。
 
  二、工作目標
 
  2017年12月31日前,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將行業管理職能移交鹽業主管機構,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市場監督執法職能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 實現政企分開。加強鹽業執法體系建設,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籌全省鹽業市場監督管理與執法工作,建立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
 
  三、重點任務
 
  (一)推動政企分開。剝離貴州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鹽集團)及其分子公司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將行業管理職能移交鹽業主管機構,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市場監督執法職能移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工作,承擔鹽業行業管理職能,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市場監督執法工作,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區域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市場監督執法工作。在改革過渡期,職能未移交前,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與市場監督執法工作仍由省鹽務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負責。(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編委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鹽務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
 
  (二)實行分級管理。全省鹽業主管機構和監管執法機構由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體制調整為省、市、縣分級管理,并從2018年1月1日起按新的監管體制運行。(責任單位:省編委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鹽務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
 
  (三)明確機構職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食鹽專營管理工作,承擔省級鹽業行政管理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省級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市場監督執法工作,增設鹽業監管機構和增加編制事宜,由省編委辦研究提出意見并按程序辦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地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統籌解決改革所涉及的編制調整、經費來源、人員安置等事宜。(責任單位:省編委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四)加強經費保障。改革過渡期間,全省鹽業市場監管與執法經費從貴鹽集團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中給予適當補助。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各級鹽業行政管理機構、執法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均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按規定收取的非稅收入上繳同級財政。(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五)人員分流安置。按照只減不增的原則,通過自然減員、分流安置的辦法,妥善分流安置專職鹽政執法人員。省級鹽業監管執法機構新增的人員,從省級專職鹽政執法人員中優先錄用,未被省級鹽業監管執法機構錄用的人員,由貴鹽集團統籌安置,費用列入貴鹽集團改革成本。市、縣兩級鹽業主管機構和監管執法機構新增的人員,從各地鹽政執法人員中優先錄用。鼓勵員工自主創業,通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等方式分流部分鹽政執法人員。(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貴鹽集團,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四、實施步驟
 
  (一)理順省級鹽業監管機制。2017年7月31日前,省鹽務管理局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職能移交方案。2017年8月31日前,省編委辦會同省相關部門按程序辦理機構職責調整和編制管理工作。2017年9月30日前,省國資委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貴鹽集團等單位研究制定專職鹽政執法人員分流安置方案,按程序報審后,做好專職鹽政執法人員分流安置工作。2017年10月31日前啟動省級職能移交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職能移交,實現省級政企分開。(責任單位:省鹽務管理局、省編委辦、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貴鹽集團)
 
  (二)理順市級鹽業監管機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于2017年6月30日前編制完成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2017年9月30日前統籌解決好改革所涉及的編制調整、經費來源、人員安置等事宜,2017年11月30日前啟動職能移交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職能移交,實現市級政企分開。(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
 
  (三)理順縣級鹽業監管機制。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前編制完成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并統籌解決好改革所涉及的編制調整、經費來源、人員安置等事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職能移交,實現縣級政企分開。(責任單位: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的統籌指導,全面落實鹽業體制改革各項工作,按時編制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


 
地區: 貴州
標簽: 監管體制 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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