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
《烏魯木齊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5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3年1月18日
烏魯木齊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和衛生、農牧、林業、水產、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商務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分別負責同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負責舉報獎勵的審核認定、獎金管理和發放及信息發布等工作。
市、區(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和各自職責,負責同級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和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受理范圍和有效聯系方式。舉報受理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接到舉報后及時記錄在案,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形成專門案宗。
第五條 市、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舉報受理、立案調查、獎勵標準審核等相關制度和程序,按照以下方式受理舉報人舉報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均應受理并形成受理記錄;
(二)以來訪形式舉報,應當受理并形成受理記錄;
(三)其他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應當有移交受理記錄。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
添加劑的;
(七)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要求食品的。
第七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六)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舉報獎勵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九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級別,并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貨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違法案件,按照舉報等級分別按該案貨值的4%、2%、1%予以獎勵。
(二)貨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5萬元以下的違法案件,按照舉報等級分別按該案貨值的3%、2%、1%予以獎勵。
(三)貨值在5000元以下的違法案件,按照舉報等級分別按該案貨值的2%、1%、1%予以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50—500元的獎勵。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應適當提高相應獎勵標準的50%額度予以獎勵。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條 應受獎勵的舉報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舉報人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線索,查證屬實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五)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視為舉報人予以獎勵;
(六)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經立案調查,情況屬實的,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附案件處罰決定書或相應法律文書,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分別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申報;
(二)在收到案件承辦單位舉報獎勵申請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獎勵意見進行審定并回復;
(三)對經審核符合獎勵條件和標準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應在回復后一周內,將舉報獎金撥付至申請獎勵的部門,由申請獎勵的部門通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銀行帳戶,通過銀行劃轉。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在食品安全專項資金中安排,市、區(縣)財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標準和舉報情況按年度核撥,分別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負責管理,專款專用(已核撥但逾期未領取的獎金滾存到下一年度有獎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中),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市、區(縣)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區(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事機構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況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本人或指使親屬、朋友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泄密舉報人身份資料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已立案調查的食品安全案件。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