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進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釋義】 本條是對進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管理的規定。
化妝品的衛生安全關系著人類健康,各國都十分重視化妝品的衛生安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制定了相關法規。我國一向注重進出口化妝品衛生安全,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進出口化妝品的監督檢驗。
要控制好化妝品衛生安全,確保產品持續穩定地符合衛生安全要求,最重要的是生產企業衛生安全條件符合相應要求,有健全的化妝品衛生安全控制體系。因此,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制度,作為保證進出口化妝品的安全衛生的重要措施。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工作,根據進出口化妝品的風險程度,公布和調整實施進出口化妝品衛生注冊登記的產品目錄。凡生產目錄內進出口化妝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衛生注冊登記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未經衛生注冊登記企業的進出口化妝品,不予受理報檢。
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登記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目錄內化妝品國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登記申請,并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進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的,均可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
有關進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