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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安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廣安府辦發[2012]66號)

   2013-04-17 677
核心提示: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廣安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四屆市人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廣安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四屆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 廣安市食品安全舉報投訴電話

  2. 廣安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17日

  廣安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四川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執法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執法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執法監管部門負責做好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條 市農業、畜牧、水務、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糧食、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五條 各執法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途徑及受理范圍。

  各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接受、受理舉報人舉報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接報,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二)以來訪形式接報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三)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應當有接報受理記錄。

  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督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用于本級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由市食品安全執法監管部門負責管理。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食品安全執法監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財政部門通報。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或依據舉報線索可以查出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

  (三)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名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五)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線索,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以下舉報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有證據證明該舉報是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舉報人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已獲得舉報獎勵。

  第三章 獎勵范圍

  第十條 舉報以下食品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屬于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水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違禁物質的生豬、病死豬、病害豬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上述所列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組織核實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對監管環節不明確的舉報事項,以及跨區域、跨部門等需要協調的重大舉報事項,應當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食安辦”),由市食安辦指定相關部門落實舉報事項查處和獎勵確定等工作。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 根據舉報提供的線索、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并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以及對案件調查的協助程度,由辦案單位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票據,并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罰沒款入庫超過1萬元(含,下同)的,按罰沒款入庫金額的10%予以獎勵;罰沒款入庫在1萬元以下或者沒有罰沒款入庫,但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和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罰沒款入庫超過1萬元的,按罰沒款入庫金額的8%予以獎勵;罰沒款入庫在1萬元以下或者沒有罰沒款入庫,但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給予800元的獎勵。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或查辦線索,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也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罰沒款入庫超過1萬元的,按罰沒款入庫金額的5%予以獎勵;罰沒款入庫在1萬元以下或者沒有罰沒款入庫,但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給予500元的獎勵。

  (四)懷疑性線索的舉報,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給予200元獎勵。

  (五)以上舉報獎勵的單項獎勵金額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員,應給予上述獎勵標準1.5倍的獎勵;被舉報單位行政處罰達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嚴重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應給予舉報人上述獎勵標準1.2倍的獎勵。

  第十三條 根據舉報線索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規定兌現舉報人獎金低于1萬元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經舉報并查處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個地區甚至更大范圍,造成大量人員中毒或死亡,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額很大、社會影響很壞的重大食品安全惡性案件,對舉報人的獎勵,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受上述獎勵標準的限制。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執行標準由各執法部門認定,認定不清或難以界定的,提交市食安辦組織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進行認定;特別重大的舉報案件獎勵,須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有關執法部門在受理舉報后,應當告知舉報人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相關規定以及領取舉報獎勵的要求和程序;

  (二)有關執法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處理完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并提供舉報受理記錄、案件處理文書等材料,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對于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特別重大的舉報案件獎勵,須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三)經審定批準的,由有關執法部門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銀行賬戶,通過銀行劃轉。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及時將核查結果答復舉報人。

  第十八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對應當核實查辦的舉報事項未按規定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市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廣安市食品安全舉報投訴電話

  市農業局:2352682

  市畜牧局:2331034

  市水務局:2334095 2333493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1236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商務局:2335760

  市糧食局:2331107 2333834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333587

  市城管執法局:12319

  市公安局:110 2335893

  市衛生局:2333134

附件2

  廣安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

  填報單位(蓋章): 編號:

  

舉報人姓名(單位)   聯系方式  
地 址   舉報時間  
舉報類型 □受理 □督辦 □直接參與調查處理
舉報事實  
辦案人員意見

  (含舉報級別、標準)
 
食品安全

  執法監管部門意見

  (蓋章)
 
市食品安全

  委員會負責人

  意見
 
備 注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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