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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無標識臘豬肉制品的通告(株政告〔2013〕3號)

   2013-12-27 900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臘豬肉(以下簡稱臘肉)制品市場,確保臘肉制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標識管理規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臘豬肉(以下簡稱臘肉)制品市場,確保臘肉制品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禁止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無標識臘肉制品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無標識臘肉制品,是指無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名稱、成分及QS(企業食品生產許可)標識的臘肉制品。
 
  二、禁止非法生產加工、出售無標識的臘肉制品(自產自用的除外)。凡從事臘肉制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憑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可生產加工相應品種的臘肉制品。
 
  三、餐飲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采購索證索票制度,不得購進和使用非法生產加工無標識的臘肉制品。
 
  四、對違反本通告要求的,由質監、工商、食藥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經營使用無標識臘肉制品的行為,歡迎廣大市民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2345(全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電話)、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質監局)、12331(市食藥監局)。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0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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