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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四十六條

   2007-01-31 345
核心提示:第四十六條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
     第四十六條 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同樣規定了兩類違法行為:一是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違法行為;二是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違法行為。
    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違法行為,是指將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出口商品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而擅自出口。這類違法行為有:(1)將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檢而擅自出口的;(2)將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而擅自出口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出口”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貨物已經出口到國外;二是貨物雖未出口到國外,但所有人已完成海關報關手續;三是貨物雖未完成海關報關手續,取得海關報關單證,但已向海關報關。
    擅自銷售、使用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的出口商品的違法行為,是指實施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商品出口時,發貨人未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即擅自出口的。
    逃避出口商品檢驗、驗證的違法行為,與逃避進口商品檢驗、驗證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即破壞了國家對進出口商品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可能導致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合法權益的后果,因此本條例對這兩種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完全一致,即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應當申請出口驗證而未申請或者經驗證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歸國有,并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同時處以違法行為所涉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逃避出口商品檢驗、驗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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