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有效監測和控制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我市糧食市場供應,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2 應急狀態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以下三種狀態之一: 1.2.1緊張狀態。部分區域出現群眾爭購糧食并出現情緒不穩定,或糧油市場主要糧油品種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30%以上,社會反響強烈。
1.2.2緊急狀態。市場上大面積地域出現群眾集中搶購糧食,個別區域糧食脫銷斷檔,或主要糧油品種價格一周內持續上漲50%以上。
1.2.3特急狀態。 糧食市場價格波動異常,市場糧食供應極度緊張,群眾十分恐慌,全市絕大部分區域及周邊地區市場糧食脫銷斷檔。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下同)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和進出口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和區縣政府按照市級和區縣級的糧食事權各負其責。
(2) 科學監測、預防為主。要提高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報,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3) 反應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要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成立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總指揮: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人。
副總指揮:市發展改革委分管負責人、市商務委分管負責人、市糧食局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交委、市農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質監局、市衛生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天津調查總隊、市新聞辦、市糧油集團、農發行市分行的有關負責人。
2.1.1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職責
(1) 掌握糧食市場形勢,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實施糧食應急措施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2) 對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3) 及時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通報)有關事態發展變化情況。
(4)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由市糧食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交委、市農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市質監局、市衛生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天津調查總隊、市政府新聞辦、市糧油集團、農發行市分行的有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 根據應急狀態下本市糧食市場動態,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提出相應的行動建議。
(2) 根據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指示,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3) 負責掌握糧油市場波動的品種、范圍、幅度、發展趨勢以及各方面的反映。綜合有關情況,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
(4) 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完成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 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糧食局負責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做好糧食市場調控和供應工作;完善我市儲備糧油的管理和動用機制,及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建議;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糧食的進口工作。
(2) 市交委負責根據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及時安排和協調各運輸部門落實應急糧食的運輸。
(3)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審核實施本預案所需經費,專款專用,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4)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的通暢,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活動。
(5) 市農委負責糧食生產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穩定糧食生產土地面積,提高糧食生產能力。
(6) 市工商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以及流通環節糧油食品質量的監管,依法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7) 市物價局負責加強對糧油市場價格的監測及分析;監督檢查糧食市場生產經營批發零售企業執行價格政策情況;依法打擊價格違法行為;12358專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守。
(8) 市質監局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進行監管,嚴肅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
(9) 市衛生局負責嚴肅查處在糧食加工、銷售以及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違法行為。
(10)市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天津調查總隊負責統計監測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糧食生產和消費。
(11)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制訂市糧食應急新聞發布預案,負責組織發布相關消息,堅持正確輿論引導。
(12)農發行市分行負責落實應急糧食所需貸款。
(13)市糧油集團負責按照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監督和指導所屬單位應急糧食的采購、加工、調撥及供應工作。
(14)其他有關部門在指揮部統一協調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2.2 成立區縣糧食應急機構
各區縣人民政府比照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并按照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落實本區縣內的糧食應急預案工作。
3 預警監測
3.1 市場監測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局會同農業、物價、統計、工商、海關等部門負責建立市糧食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國內和國際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隨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報告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為制定糧食生產、流通和消費政策提供依據。
3.2 應急報告
各有關部門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引發的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情況,依據相關職責要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實施
4.1.1糧食市場出現異常波動達到應急狀態時,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并迅速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請示啟動我市糧食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實施。各成員單位、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4.1.2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隨時掌握糧食應急狀態發展 情況,并迅速采取應對措施,做好糧食調配、加工和供應工作,確保應急糧食及時到位。
4.1.3 應急糧食的調配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其品種、數量在《天津市糧食應急調撥令》上注明,加蓋“天津市糧食局”公章。
4.1.4市公安交管局負責建立糧食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確保具有“天津市應急糧食通行證”運輸車輛的暢通。“天津市應急糧食通行證”由市糧食局、市公安交管局聯合頒發。
4.1.5在糧食應急狀態下, 當地方儲備糧可能出現供不應求時,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請市政府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糧食局、商務部、財政部申請,動用中央儲備糧或迅速組織糧食進口。
4.1.6經市政府批準,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依法緊急征用經營者的糧食、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并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必要時在重點地區對糧食實行統一發放、分配和定量銷售,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4.2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的解除,應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向市政府提出終止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準后,終止應急預案的實施。
5 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
5.1.1按照“產區保持三個月銷量, 銷區保持六個月銷量”的要求,保證我市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到位、數量到位。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制度,嚴格責任,嚴格管理,確保我市地方儲備糧油質量完好,結構優化,關鍵時刻調得動、用得上。
5.1.2在市級糧食儲備庫存中,動態儲存一定數量的成品糧,以滿足應急之用。
5.1.3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按照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糧食的數量、質量的監督檢查,增強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5.2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5.2.1 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加工網絡。按照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些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信譽度高的大中型加工企業,承擔應急加工米、面、油的任務。
5.2.2 建立和完善糧食應急供應網絡。由市商務委組織市糧食局確定的糧油銷售放心店、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零售網點、軍供網點及大中型超市等承擔應急糧食的供應任務。應急加工和供應指定企業名單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5.2.3 糧食應急調運的準備。根據糧食儲備、加工和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合理的運輸方式和線路。
5.2.4 市糧食局與應急指定加工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5.3 通信保障
參與糧食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的通信聯絡方式,并要及時更新,保證暢通。
6 后期處置
6.1 評估和改進
及時對應急處理的效果進行評估和總結,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2 應急費用清算
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對應急動用各種性質糧油所發生的費用及時審核清算。
6.3 應急能力恢復
根據應急糧食的動用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補足庫存,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6.4 獎勵和處罰
6.4.1 對參加應急工作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通訊、加班等補助。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1)市場監測預警成效突出的;
(2)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3)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5)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6.4.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 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求采取應急措施的;
(2) 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欺行霸市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3) 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指定加工企業和銷售網點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的,不按指定供應方式供應或擅自提價的;
(4) 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 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
(6)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7 附則
7.1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2《天津市糧油市場調控應急預案》(津政發〔2003〕120號)自本預案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