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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向社會再次征求《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意見的通知

   2019-05-08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575
核心提示: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向社會再次征求《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意見的通知社會各界人士:為做好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向社會再次征求《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意見的通知

社會各界人士:  

為做好全區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了《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57日前,填寫《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意見反饋表》(附件2),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psc@gxfda.gov.cn,(郵件標題請注明為鮮濕類米粉審查細則修改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怡賓路1號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郵政編碼:530029,聯系電話:0771-5703072。     

附件:

1、《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2、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意見反饋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429  

  (政府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做好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有法律、法規及規章,修訂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適用于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第三條 鮮濕類米粉系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鮮濕類米粉》(DBS45/050)涵蓋的產品,具體包括:鮮濕米粉、糙米鮮濕米粉、調制鮮濕米粉、切粉(河粉、卷粉)、榨粉(圓粉)等。  

第四條 本細則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五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104。包括:鮮濕米粉、糙米鮮濕米粉、調制鮮濕米粉、切粉(河粉、卷粉)、榨粉(圓粉)等。  

鮮濕米粉是指以大米為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粉碎)、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冷卻、包裝等生產工藝加工的產品。  

糙米鮮濕米粉是指以糙米為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打粉、熟化、成型、包裝等生產工藝加工,未經干燥的鮮濕米粉(包括切粉和榨粉)。不適用于以特殊品種糙米(如紅米、黑米)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  

調制鮮濕米粉是指以大米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種或多種食用淀粉類原料(薯類、糧食谷物類原粉,食用淀粉等),大米經清洗、浸泡、磨漿(粉碎),再經與食用淀粉類原料混漿、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冷卻、包裝等生產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切粉(河粉、卷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為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熟化、切條、冷卻、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榨粉(圓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為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粉碎)、發酵、熟化、擠壓成型、冷卻、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含酸漿榨粉。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 廠區不允許選擇對食品有顯著污染的區域,周圍不允許存在有毒廢棄物以及粉塵、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生產車間[清洗間、浸泡間、磨漿(粉碎)間、發酵(或不發酵)間、熟化間、成型間、冷卻間、包裝間等)]外墻應與嚴重污染源相距 100 米以上。嚴重污染源是指可能產生病原性微生物污染或其他存在嚴重危害性污染物的場所,如省、市、縣、鄉鎮、社區級別醫院;化工廠、水泥廠、石材廠、石灰廠、冶煉廠、危險化學品等存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隱患的場所;省、市、縣、鄉鎮級別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轉、處理等場所;屠宰場;火葬場;畜禽飼養場(超過50頭以上的家畜,200只以上的家禽)等場所。生產車間外墻應與中度污染源相距 50米以上。中度污染源場所是指診所;村落社區級別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轉、處理等場所;糞坑、化糞池、糞堆、旱廁等開放式污染源;畜禽飼養場(10頭以上的家畜,50只以上的家禽)等場所。  

生產車間外墻應與輕度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隔離污染源。輕度污染源 場所是指經常使用農藥的連片菜地、稻田等種植場所(綠化樹林、花草等除外);污水坑塘;死水魚塘;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產品的工廠等。

車間外墻周圍 25 米內不應有易發生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車間外墻距離易起揚塵的主要交通道路25 米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揚塵隔離(鄉村道路 15 米以上)。  

第七條 生產加工場所依其潔凈度要求分為:潔凈生產區和一般生產區。潔凈生產區包括冷卻、內包裝等;一般生產區包括清洗、浸泡、磨漿(粉碎)、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殺菌(如有)、原輔料存儲、外包裝等。  

第八條 生產車間的面積和空間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一般生產區車間高度(地面到天花板)應不低于3.5米,潔凈生產區車間高度應與生產條件需求相適應;生產車間總面積應不低于150平方米,生產線與墻面相距不低于0.6米,生產線的間距應便于設備安置、人員操作及清潔消毒。  

第九條 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劃分明顯,并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具有獨立的廠區(獨門獨戶),如車間門窗等開放區域與居民房等場所相連或相對時需要做好有效隔離;職工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本廠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嚴禁在居民樓內設置生產場所(即樓內住人,樓內生產);生產區應與職工休息室等相對隔離,做到嚴格有效的衛生防護隔離。  

廠區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正常天氣下揚塵和積水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條 廠區綠化應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以防止蟲害的孳生。  

第十一條 廠區應有適當的排水系統,保證排水暢通、便于清潔維護;生產車間內排水流向應由清潔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底的區域;排水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裝置,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排水出口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控制措施;排污溝渠應為密閉式,車間內不得散發出異味,不得有積水。

第十二條 生產車間的頂棚、墻壁、隔斷和地面應當采用無毒、無味、防滲透、防霉、不易破損脫落、易于清潔的材料建造。  

頂棚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防止蟲害和霉菌孳生;裸露食品上方的蒸汽、水、電等管路應當有防止灰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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