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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0-07-20 新疆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89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備案卡。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店,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食雜店,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商店、便利店等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四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和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地一證(卡)原則,即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在一個經營場所(區域或指定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或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五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食品攤販備案卡發放,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辦證(卡)場所公示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食品攤販備案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簡化登記程序,提供便利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第六條 鼓勵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改善食品經營條件,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食品經營登記證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小餐飲店、小食雜店。


  經營項目以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餐飲店;經營項目以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食雜店。


  具有熱、冷、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八條 申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登記申請,并送達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食品經營登記證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受理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由不少于2名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對申請人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外,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決定,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三年。


  第四章 食品經營登記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十四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載明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日內向原發證的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變更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申請書;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申請人申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延續,同時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變化事項的證明材料,延續和變更登記一并辦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延續申請,在該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經營場所、布局、主要設備設施等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聲明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經營場所、布局、主要設備設施等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登記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變更或者延續登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延續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補辦申請書;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進行書面承諾;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登記證原件。


  符合要求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或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經營登記證注銷手續,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申請書;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三)與注銷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一)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10日后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被終止的;


  (三)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經營場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從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其他情形。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章 食品攤販備案程序


  第二十四條 食品攤販應當先行取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配的經營地點、攤位,再申領備案卡。


  第二十五條 申領備案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六條 備案機關對分配到了經營地點、攤位的食品小攤販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備案卡并制作備案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經營種類、經營地點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經營區域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領備案卡。備案卡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提交變更申請。變更后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卡一致。


  第二十八條 備案卡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提出申請。延續后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自延續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九條 備案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補辦的備案卡的內容與原備案卡一致。


  第六章 登記證、備案卡管理


  第三十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全區統一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和食品攤販備案卡式樣。


  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食品攤販備案卡由備案機關統一印制。


  第三十一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應當載明:登記證編號、經營者姓名、字號名稱、經營地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主營項目、兼營項目)、投訴舉報電話、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第三十二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使用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三十三條 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三十四條 備案卡應當載明備案編號、經營者姓名、聯系方式、經營項目、經營區域、投訴舉報電話、有效期、備案機關名稱等信息。


  經營項目包含銷售食品、制售食品兩種。


  備案卡有效期為一年,自發卡日期起計算。


  備案機關應填寫全稱并加蓋公章。


  第三十五條 備案卡應當統一編號。編號規則為:縣(市、區)+鄉鎮(街道)+食攤備案+〔備案年份〕+4位流水號。


  第三十六條 備案機關應在發放備案卡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便民服務場所公示,同時告知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七條 備案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八條 備案機關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匯總食品攤販相關信息,發現食品攤販有關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公開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信息、備案信息、監督檢查情況、產品檢驗結果以及違法行為查處結果等,并向社會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接到有關登記管理過程中的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一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實施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對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或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x



日期:2020-07-20
 
地區: 新疆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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