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0-05-18 黑龍江漁業信息網398
核心提示:各市(地)、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全面推進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制度的通知》(農漁發〔2020〕7號
各市(地)、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全面推進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制度的通知》(農漁發〔2020〕7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黑龍江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按照有關要求,2020年我省全面實行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加快推進,切實做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
 
  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5月13日
 
  黑龍江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防止水生動物疫病傳播,維護水產苗種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提升水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水產苗種是指用于繁育、增養殖生產、科研試驗以及觀賞的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它遺傳育種材料等。
 
  第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主管全省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
 
  第四條  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農村部制定、調整并公布。本辦法依照農業農村部《魚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甲殼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農漁發〔2011〕6號)執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防疫體系,保障工作經費,鼓勵陸生動物與水生動物防疫工作有機銜接和資源共享,制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漁業官方獸醫制度
 
  第六條  漁業官方獸醫依法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
 
  漁業官方獸醫,是指經省農業農村廳確認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負責出具檢疫證明等文書的漁業獸醫工作人員。
 
  資格條件:是指具有水生生物相關專業知識(學歷)或者從事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經歷2年以上,具備基本檢疫能力,從事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的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工勤人員以及受過開除、辭退、刑事處罰處理的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不得確認為漁業官方獸醫。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填報申請材料,經縣(市、區)、市(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查公示后,報省農業農村廳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公示合格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確認其漁業官方獸醫資格。
 
  第八條  漁業官方獸醫接受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具體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九條  根據檢疫工作需要,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人員、水產類執業獸醫或漁業鄉村獸醫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條  調離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崗位的,應當取消其漁業官方獸醫資格。漁業官方獸醫的確認、取消根據工作需要每年適時公布。
 
  第十一條  漁業官方獸醫人員名單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報送農業農村部備案,納入全國官方獸醫統一管理。
 
  第三章  檢疫申報
 
  第十二條  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實行檢疫申報制度,貨主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檢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置檢疫申報點,加強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并向社會公布檢疫申報點、檢疫對象和檢疫范圍。逐步推行檢疫管理在線信息系統進行申報。
 
  第十四條  出售或者運輸水產苗種,貨主應當提前20天申報檢疫。
 
  第十五條  養殖、出售或者運輸合法捕獲的野生水產苗種,貨主應當在捕獲野生水產苗種后2個工作日內申報檢疫。
 
  第十六條  貨主應當提交水產苗種檢疫申報單。申報檢疫可以采取申報點填報或者采用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電子郵件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第十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來源地或本地相關水生動物疫病情況,做出受理決定。
 
  第十八條  予以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漁業官方獸醫到現場或者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并說明理由。實施現場檢疫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產地檢疫
 
  第二十條  漁業官方獸醫產地檢疫時,貨主應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苗種生產場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
 
  2.檢疫苗種《水產養殖生產管理記錄》原件或復印件;
 
  3.苗種生產場過去12個月未發生相關疫情的說明或“監測報告”或“無規定疫病證明”;
 
  4.苗種生產場過去12個月內引種來源地的檢疫合格證明;
 
  5.近2年水生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規定的實驗室檢測報告;
 
  6.生產設施是否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水生動物防疫的規定說明;
 
  7.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合法捕獲的水生野生動物苗種實施檢疫前,貨主應當提供合法捕獲證明和捕獲記錄,并將苗種隔離在符合下列條件的臨時檢疫場地(區):
 
  1.與其他養殖場所之間有物理隔離設施;
 
  2.具有獨立的進排水和廢水無害化處理設施以及專用漁具;
 
  3.具有配套所需的其他設施、設備和相應管理措施;
 
  4.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防疫條件。
 
  第二十二條  漁業官方獸醫具體實施水產苗種產地現場檢疫時,填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記錄單》,詳細記錄貨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和地點、檢疫水生動物苗種種類、數量和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并由貨主簽名。
 
  第二十三條  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人員、水產類執業獸醫或漁業鄉村獸醫根據需要協助漁業官方獸醫實施現場檢疫,填寫《協助臨床檢查情況說明》,供漁業官方獸醫實施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時參考。
 
  第二十四條  水產苗種啟運前,貨主或承運人應當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并主動接受漁業官方獸醫檢查。
 
  第二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水生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在隔離場(區)進行隔離,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放入養殖環境。種用水生動物隔離期為30天。
 
  第二十六條  隔離觀察合格后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由當地漁業主管部門更換檢疫證明。
 
  第五章  檢疫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出售、運輸的水產苗種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漁業官方獸醫方可出具水產苗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該水產苗種生產場近12個月內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
 
  2.臨床健康檢查合格;
 
  3.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經具有資質的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檢驗的,檢驗結果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水生動物苗種隔離期滿后無異常,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漁業官方獸醫方可出具水產苗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現場健康檢查合格;
 
  2.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經實驗室檢驗的,檢驗結果符合要求。
 
  第二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水產苗種,應在漁業官方獸醫監督指導下,貨主與檢測機構(實驗室)辦理委托檢測,依法繳納費用。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已納入國家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過去2年內無農業農村部水生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規定疫病的;
 
  2.群體和個體檢查均正常,現場采用經農業農村部批準的核酸擴增技術快速試劑盒進行檢測,結果為陰性的。
 
  第三十條  出售或者運輸的水產苗種經檢疫合格,并取得水產苗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離開產地。
 
  第三十一條  合法捕獲的野生水生動物苗種經檢疫合格,取得水產苗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投放養殖場所、出售或者運輸。
 
  第三十二條  對疑似農業農村部水生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規定的疫病或現場健康檢查異常的,應按相應疫病檢測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第三十三條  采樣送檢實驗室需按《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7103-2008)進行。漁業官方獸醫應當填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采樣送檢通知單》。
 
  第三十四條  需要隔離的水產苗種,由漁業官方獸醫會同農業綜合(漁政)執法人員現場出具《水產苗種衛生監督隔離通知書》,并監督貨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解除隔離則由漁業官方獸醫會同農業綜合(漁政)執法人員出具《水產苗種衛生監督解除隔離通知書》。相關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三十五條  檢疫不合格的水產苗種,由漁業官方獸醫出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處理通知單》,并監督貨主按照農業農村部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具體包括:
 
  1.可以治療的,診療康復后可以重新申報檢疫;
 
  2.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水生動物疫情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黑龍江省水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和農業農村部相關規定處理;
 
  3.病死水生動物應在當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貨主按照《染疫水生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程(SC/T 7015-2011)》技術規范,用焚毀、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學等方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產地檢疫而未檢疫的水產苗種,應及時上報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并依法進行補檢。省內銷售運輸水產苗種補檢程序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水產苗種補檢時,需貨主提供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補檢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在備注欄注明“補檢”。補檢不合格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檢疫管理
 
  第三十七條  漁業官方獸醫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規范填寫產地檢疫文書和按公章管理制度使用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專用章。逐步應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電子出證系統出具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第三十八條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應加蓋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專用章,并根據運抵到達目的地所需時間合理確定有效期,但最長不得超過7天。
 
  第三十九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培訓,提高漁業官方獸醫和技術支撐機構人員業務水平。
 
  第四十條  水產苗種生產單位特別是國家級和省級水產原、良種場,應當配備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爭取地方政府投資,加強水生動物無規定疫病區(場)、隔離場所和檢測實驗室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實驗室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提高檢測的規范性和準確性。探索建立水產苗種生產單位備案制度以及動態監控系統,跟蹤其生產、購苗、發病治療、銷售和運輸等情況,實現全過程監管。將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所需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省級以上重大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等信息進行共享,促進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水生動物疫病防控等信息互通。
 
  第四十二條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啟動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加強對水產苗種生產、經營、運輸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經營和運輸水產苗種未附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跨省引進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未報告等行為和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無效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情況,建立誠信檔案,定期公布,并將其作為水產苗種生產許可、增殖放流站、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征信體系建設的管理指標。
 
  第四十四條  漁業官方獸醫在完成每批次檢疫工作時,應當填寫《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情況匯總表》。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所有資料檔案應保存24個月以上。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流程圖
 
  2.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申報單及申報受理單
 
  3.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范圍
 
  4.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記錄單
 
  5.協助臨床檢查情況說明
 
  6.水產苗種產地檢疫采樣送檢通知單
 
  7.水產苗種衛生監督隔離通知書
 
  8.水產苗種衛生監督解除隔離通知書
 
  9.水產苗種衛生監督送達回證
 
  10.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
 
  11.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
 
  12.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處理通知單
 
  13.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工作情況匯總表
 
  附件    水產苗種產地檢疫試行辦法.doc



日期:2020-05-18
 
地區: 黑龍江
標簽: 水產
行業: 漁業水產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