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漁業資源,保障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簡稱《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農業部關于實行黃河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2號)《農業農村部關于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1號)、《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簡稱《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漁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我區2020年禁漁期、禁漁區相應范圍和時間通告如下:
一、禁漁期、禁漁區的劃定
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水域禁漁期為5月1日至7月31日,邊境水域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天然水域魚類產卵場和洄游河道劃為常年禁漁區。
黃河內蒙古段禁漁期為4月1日12時至7月31日;黃河干流和大黑河、無定河等2條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為禁漁區。
二、禁漁管理
(一)禁漁期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漁區進行捕撈或者收購、運輸、儲藏、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二)禁漁期間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自治區重要漁業水域進行捕撈作業,必須經盟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其他漁業水域進行捕撈作業,由盟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公安、邊防、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漁業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漁業法〉辦法》的規定,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以及私捕濫撈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環境的違法行為。對于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漁政人員在野外執法時,對違反禁漁期、禁漁區規定非法捕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漁船,在十五日內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監督電話:0471-6652043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0年3月23日
日期:2020-03-25
一、禁漁期、禁漁區的劃定
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水域禁漁期為5月1日至7月31日,邊境水域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天然水域魚類產卵場和洄游河道劃為常年禁漁區。
黃河內蒙古段禁漁期為4月1日12時至7月31日;黃河干流和大黑河、無定河等2條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為禁漁區。
二、禁漁管理
(一)禁漁期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漁區進行捕撈或者收購、運輸、儲藏、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二)禁漁期間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自治區重要漁業水域進行捕撈作業,必須經盟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其他漁業水域進行捕撈作業,由盟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公安、邊防、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漁業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漁業法〉辦法》的規定,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以及私捕濫撈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環境的違法行為。對于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漁政人員在野外執法時,對違反禁漁期、禁漁區規定非法捕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是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先暫時扣押捕撈許可證、漁具、漁船,在十五日內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實施
監督電話:0471-6652043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0年3月23日
日期: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