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嚴厲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廣泛發動和鼓勵群眾舉報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線索,經綜合相關部門意見,現將《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在3月1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1.電子郵件:gd.slga@163.com
2.郵寄地址:廣州市荔灣區中山七路343號廣東省森林公安局,郵政編碼:510173
3.傳真電話:020-81824910
4.在下方表格填寫意見并在線提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嚴厲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向廣東省公安廳舉報本省范圍內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線索,且符合獎勵條件,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與履行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職能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網絡等方式進行舉報:
電話:020-81816273,傳真:020-81824910
網絡郵箱:gd.slga@163.com
郵寄地址:廣州市荔灣區中山七路343號
郵政編碼:510173
三、獎勵原則及條件
(一)舉報獎勵原則
1.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的,在破案后能及時聯系到舉報人,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2.同一案件線索,由多人分別舉報的,以線索登記時間為準,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在后,但舉報內容有重大區別,且對案件查處起起直接、重大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3.同一舉報人在多地或多部門舉報同一線索的,由最早登記確認線索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獎勵。
4.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人予以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金平均分配。
5.一個舉報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違法犯罪行為,由不同部門立案查處、偵辦或同一部門分案查處、偵辦的,舉報獎勵按案件數分別給予獎勵金。
6.舉報人應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廣東省公安廳指定地點領取獎勵。舉報人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點領取的,公安機關核實其身份信息后,可通過其他方式發放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給予獎勵。
7.舉報人必須對舉報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等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
(二)舉報獎勵條件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事實或違法犯罪線索;
2.舉報內容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公安機關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反映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對案件調查、處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3.舉報內容須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獎勵范圍
(一)提供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線索;
(二)提供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三)提供非法狩獵的線索;
(四)提供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野生動物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攜帶寄遞、非法馴養繁殖、加工食用野生動物、未經許可的展覽表演等)的線索;
(五)提供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掩飾、轉移、隱瞞犯罪所得的線索;
(六)提供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七)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決定、命令,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出售、運輸、銷售、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八)提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的線索。
(九)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食用野生動物的線索。
(十)提供為非法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務(包括提供交易場所、網絡平臺、發布廣告、加工服務等)的線索。
(十一)提供非法處置因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十二)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重要線索。
五、獎勵標準
舉報線索符合上述規定的,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線索,視情給予獎勵3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幣。
(二)舉報非法狩獵、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掩飾、轉移、隱瞞犯罪所得線索,視情獎勵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三)舉報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犯罪線索,按走私犯罪舉報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四)舉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線索,視情獎勵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六、附則
(一)公安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切實保障舉報人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金額等情況,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舉報人虛假舉報、捏造或虛構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為含稅金額,舉報人領取獎金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納稅。
(四)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日期:2020-03-09
1.電子郵件:gd.slga@163.com
2.郵寄地址:廣州市荔灣區中山七路343號廣東省森林公安局,郵政編碼:510173
3.傳真電話:020-81824910
4.在下方表格填寫意見并在線提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嚴厲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向廣東省公安廳舉報本省范圍內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線索,且符合獎勵條件,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與履行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職能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網絡等方式進行舉報:
電話:020-81816273,傳真:020-81824910
網絡郵箱:gd.slga@163.com
郵寄地址:廣州市荔灣區中山七路343號
郵政編碼:510173
三、獎勵原則及條件
(一)舉報獎勵原則
1.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的,在破案后能及時聯系到舉報人,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2.同一案件線索,由多人分別舉報的,以線索登記時間為準,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在后,但舉報內容有重大區別,且對案件查處起起直接、重大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3.同一舉報人在多地或多部門舉報同一線索的,由最早登記確認線索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獎勵。
4.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人予以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金平均分配。
5.一個舉報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違法犯罪行為,由不同部門立案查處、偵辦或同一部門分案查處、偵辦的,舉報獎勵按案件數分別給予獎勵金。
6.舉報人應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廣東省公安廳指定地點領取獎勵。舉報人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點領取的,公安機關核實其身份信息后,可通過其他方式發放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給予獎勵。
7.舉報人必須對舉報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等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
(二)舉報獎勵條件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事實或違法犯罪線索;
2.舉報內容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公安機關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反映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對案件調查、處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3.舉報內容須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獎勵范圍
(一)提供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線索;
(二)提供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三)提供非法狩獵的線索;
(四)提供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野生動物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攜帶寄遞、非法馴養繁殖、加工食用野生動物、未經許可的展覽表演等)的線索;
(五)提供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掩飾、轉移、隱瞞犯罪所得的線索;
(六)提供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七)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決定、命令,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出售、運輸、銷售、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八)提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的線索。
(九)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食用野生動物的線索。
(十)提供為非法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務(包括提供交易場所、網絡平臺、發布廣告、加工服務等)的線索。
(十一)提供非法處置因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十二)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重要線索。
五、獎勵標準
舉報線索符合上述規定的,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線索,視情給予獎勵3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幣。
(二)舉報非法狩獵、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掩飾、轉移、隱瞞犯罪所得線索,視情獎勵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三)舉報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犯罪線索,按走私犯罪舉報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四)舉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線索,視情獎勵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六、附則
(一)公安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切實保障舉報人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金額等情況,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舉報人虛假舉報、捏造或虛構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為含稅金額,舉報人領取獎金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納稅。
(四)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日期: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