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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見的通知【 滬應急行規〔2020〕2號】

   2020-02-17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772
核心提示:各區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意見》已經2020年1月21日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各區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意見》已經2020年1月21日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意見
 
  為進一步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紅線意識,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以全面提升本質安全為目標,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續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有效防范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持續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促進本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主要內容
 
  (一)提升全員安全生產法治意識。企業要緊密結合生產經營活動,及時主動獲取與生產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法制宣傳和學習教育,增強全員依法安全生產意識。企業負責人尤其是主要負責人要牢固確立法治觀念,把住法律“底線”,守住安全“紅線”,不斷提高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二)強化負責人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作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主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職責,親自推動企業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要把安全生產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要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參加安全生產檢查;要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自覺接受監督。企業領導層應當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管理職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協調等職責。
 
  (三)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突出落實關鍵崗位、高風險崗位。責任制要包括責任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責任人要明確到每個崗位,切實落實“一崗一責”;責任范圍要涵蓋每個風險點,并且與崗位素質能力要求相匹配;考核標準要與責任范圍相對應,并鼓勵將考核結果與員工收入掛鉤。倡導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向全員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實現安全生產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司其責。
 
  (四)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企業應當保證滿足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確保具備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項:安全生產的技術項目,安全設施設備檢驗、改造和維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推廣應用,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維護和應急演練等。
 
  (五)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保險費用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獲得的經濟賠償,不影響投保企業與其從業人員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和能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安全總監或者首席安全官,強化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督導。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應當與企業的規模、風險相適應。企業通過長期聘用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人員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的,可視同其配備了相應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企業聘任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完善安全生產制度規程。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健全完善安全生產例會、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民主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獎懲等基本制度以及涵蓋所有生產經營過程和環節的崗位作業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根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變化及時更新修訂。鼓勵企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電子臺賬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自查自報、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
 
  (八)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控機制。企業應當按照《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的要求,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風險評估和分級,制定并落實相應的管控措施,對安全風險進行分級管控和動態管理。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需要企業內部自上而下的總體領導和自下而上的意識提升,需要納入企業的決策體系、執行管理體系和日常監督體系,需要深入一線各個崗位、各個環節。企業要對照風險管控清單,開展有針對性的日常安全檢查,并按照責任、經費、措施、時限、預案“五落實”的要求進行隱患閉環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有儲存設施)企業及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每日對安全風險進行研判,并將企業安全狀態、風險等級、安全提示和安全承諾等信息向社會公告,接受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九)抓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上崗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各類從業人員(包括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和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危險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從業人員未經教育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依法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十)加強各類場所、設備安全管理。企業應當開展對各類場所和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環境和設備的不安全因素,重點消除下列情形:使用違法建(構)筑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產安全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違反規定存放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設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的;為大型活動所設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未經檢驗、檢測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及工藝的。
 
  (十一)管控危險作業環節。企業在進行爆破、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間作業、重大危險源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制定和落實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確定現場帶班的負責人和現場指揮人員,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監督作業人員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十二)嚴格企業外包管理。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查驗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并保證出租的廠房、場所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廠房、場所經過內部分割等裝修的,企業應當保證在裝修后滿足各項安全要求,公共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企業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要對銜接交底、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細化、可執行的約定。企業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單位不得違法二次發包或者轉租。
 
  (十三)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企業應當結合自身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較大以上危險有害因素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報送備案,并向從業人員發布。預案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使其處于適用狀態。鼓勵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十四)優化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流程。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全面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各項整改措施。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集團公司要建立事故處置管理制度,及時掌握信息、組織救援、調配資源、報告情況。
 
  (十五)深化安全生產獎懲機制。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事故隱患等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對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瞞報事故隱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等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企業要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的考核情況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的依據。
 
  (十六)推動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延伸。企業要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和管理,鼓勵建立供應商“黑名單”制度,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處罰等情況列為對供應商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要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優化考評制度,強化信用懲戒,通過上下供應鏈的安全體系延導,帶動整個集團以及關聯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監督保障
 
  (一)嚴格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應急管理部門要把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作為抓好安全生產監管的根本落腳點,按照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加強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要善于運用大概率思維應對小概率事件,在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緊緊盯住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層,對嚴重失信企業納入“黑名單”,不能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名放松監管。要落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要求,加強安全生產領域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案情通報、信息共享,堅決打擊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
 
  (二)實行合理適度有序執法。應急管理部門要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在行政執法時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對企業日常檢查或者通過第三方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通過相關系統主動報送信息、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要通過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圍內的適度執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強企業的主體意識,實現安全生產事前預防。
 
  (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方式方法。鼓勵各區應急管理部門結合本區域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鼓勵試點安全生產記分、積分制監管,對一年內達到一定扣分值的企業,通過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強化安全培訓、上升監管層級等,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鼓勵探索安全生產風險監測、評估、預警機制,不斷完善數據收集和分析,及時發布風險提示信息。鼓勵推動信息化手段與傳統監管方式的融合,不斷增強風險隱患的發現能力和違法行為的懲戒效果。
 
  (四)發揮指導服務作用。應急管理部門要深入一線及時了解、掌握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研究促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幫扶政策和激勵政策,樹立和推廣最佳實踐,建立相關數據平臺,積極培育、引進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助推企業解決落實主體責任過程中遇到的管理和技術難題。
 
  (五)發掘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監督。應急管理部門要推動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要不斷拓展安全生產舉報途徑,強化獎勵力度,積極調動企業職工、家屬和公眾舉報事故風險隱患的積極性,引導各方面力量參與防范化解安全風險。要積極利用網格化管理平臺,積極與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保險公司等合作,不斷利用各方資源和力量發現和解決隱患。要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類媒介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通報重大隱患治理情況,曝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共治安全的氛圍。
 
  四、實施日期
 
  本意見自2020年3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日期:2020-02-17
 
地區: 上海
標簽: 管理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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