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信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華南路167號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經營安全監管處
二、電子郵箱:xjspjyc@163.com
三、傳真:0991-2843173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登記(備案)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備案卡。
本辦法所稱小食雜店,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不超過2人,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商店、便利店等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店,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地點,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及其監督檢查,以及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地一證(卡)原則,即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在一個經營場所(區域或指定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或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五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區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工作。
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登記工作,并依法發放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并依法發放食品攤販備案卡。
第六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發放食品攤販備案卡,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辦證(卡)場所公示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食品攤販備案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簡化登記程序,提供服務便利,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第七條 鼓勵小食雜店、小餐飲店改善食品經營條件,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
申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不得申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
第九條 申請人從事裱花蛋糕、乳制品(發酵乳、熟鮮乳、奶酪除外)、生食水(海)產品制售,或者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或者以批發、物流貨運、網絡、電視購物、自動售貨等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不得申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不得外設倉庫,小餐飲店不得從事集體用餐配送、不得建立中央廚房、不得提供網絡供餐服務。
第十條 申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小食雜店、小餐飲店。
經營項目以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食雜店;經營項目以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不含生食水產品)制售、糕點類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為主的,其主體業態為小餐飲店。
具有熱、冷、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應在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十二條 申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申請營業執照的同時進行登記,無需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登記申請,并送達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受理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由不少于2名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對申請人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布局、主要設備設施等經營條件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外,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決定,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在作出登記決定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期限不計算在登記審查期限之內。
第十七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三年。
第四章 登記證管理
第十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全區統一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式樣。
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應當載明:登記證編號、經營者姓名、字號名稱、經營地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主營項目、兼營項目)、投訴舉報電話、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第二十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由JYDJ(“經營登記”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自治區代碼、2位地州市代碼、2位縣(市、區)代碼、6位順序碼。
第二十一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二十二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還應當公示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三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載明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日內向原發證的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經營場所的,應當重新申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三)與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有效期的,應當在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申請書;
(二)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申請人申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延續,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變化事項的證明材料,延續和變更登記一并辦理。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登記人的延續申請,在該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聲明主體業態、經營項目以及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登記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變更或者延續登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延續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補辦申請書;
(二)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在當地公開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聲明材料;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登記證原件。
符合要求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或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被撤回、撤銷或者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一)注銷申請書;
(二)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三)與注銷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一)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被終止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的;
(四)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五)經營場所消失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從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的其他情形。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六章 備案卡管理
第三十三條 備案卡應當載明備案編號、經營者姓名、聯系方式、經營項目、經營區域、投訴舉報電話、有效期、備案機關名稱等信息。
經營項目包含銷售食品、制售食品兩種。
備案卡有效期為一年,自發卡日期起計算。
備案機關應填寫全稱并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 備案卡應當統一編號。編號規則為:縣(市、區)+鄉鎮(街道)+食攤備案+〔備案年份〕+4位流水號。
第三十五條 備案機關應在發放備案卡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便民服務場所公示,同時告知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六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經營場所(設備或工具)顯著位置懸掛備案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備案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七條 備案機關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匯總食品攤販相關信息,發現食品攤販有關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備案機關在發放備案卡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對備案機關實施備案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檔案,將登記證發放、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及時歸入檔案。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發放、登記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登記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接到反映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過程中的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實施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四十五條 對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八章 備案程序
第四十六條 食品攤販應當先行取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配的經營地點、攤位,再申領備案卡。
第四十七條 申領備案卡,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四十八條 備案機關對分配到了經營地點、攤位的食品小攤販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備案卡并制作備案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經營種類、經營地點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經營區域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領備案卡。備案卡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提交變更申請。變更后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卡一致。
第五十條 備案卡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10日前,向原備案機關提出申請。延續后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為作出延續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自延續之日起一年。
第五十一條 備案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補辦的備案卡的內容與原備案卡一致。
第五十二條 食品攤販停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食品經營活動起10日內到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機關應當注銷備案卡:
(一)備案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備案卡的;
(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備案卡的;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備案卡的;
(四)食品攤販不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經責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注銷備案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或食品攤販備案卡。
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加工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小食雜店、小餐飲店,不需要取得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證。
第五十五條 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經營登記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可以細化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具體認定標準。
第五十六條 集中交易的市場開辦者(含批發市場、零售市場、農貿市場)、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負責本區域內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 食品攤販備案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食品攤販備案卡由備案機關統一印制。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示范文書1)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登記申請書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
字號名稱 |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
社會信用代碼 | |||||||||
經營者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號碼 |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
申請事項 | □首次 □變更 □延續 □注銷 | ||||||||
經營項目 | □主營 □兼營 | 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 □簡易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 食品類別: □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簡易包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 |||||||
□主營 □兼營 | 餐飲服務:□熱食類食品制售 □冷食類食品制售 □生食類食品制售(無生食水產品制售) □糕點類食品制售(無裱花蛋糕制售) □自制飲品制售 | ||||||||
二、場所基本情況 | |||||||||
經營場所 地址 | |||||||||
場地性質 | □自有 □租賃 場地提供方姓名: 電話: | ||||||||
經營場所面積 | |||||||||
加工地址 | |||||||||
三、從業人員信息 | |||||||||
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有無健康證明 | 備注 | |||||
提交的資料目錄: □1.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張;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健康證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提供)。 □5.其他: | |||||||||
保證聲明 本申請書中所填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生產經營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要求。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愿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
備注:1.申請人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在申請表的“□”用“√”進行選擇;2.申請人銷售的食品,系在經營場所地址以外自己生產加工的,應當在申請表中“加工地址”一欄中對加工地址予以填寫。
附件2
(示范文書2)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要點告知書
一、保持個人衛生。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健康體檢,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好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做好源頭控制。從合法渠道購進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產品,保證產品來源、去向可追溯。
三、實施關鍵環節控制。生活區與經營區分開,經營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用水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四、按要求貯存食品。貯存食品的溫度、濕度控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檢查庫存及貨架上銷售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按規定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救治中毒者,封存有關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XXX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示范文書3)
食品攤販備案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 性 別 | 1寸正面 免冠照片 | ||
身份證號碼 |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聯系電話 | |||
經營項目 | 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 □簡易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 食品類別:□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簡易包裝食品(□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 □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 |||
食品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 □冷食類食品制售(無生食水產品制售) □糕點類食品制售(無裱花蛋糕制售) □自制飲品制售(無現制乳制品制售) | ||||
加工地址 | ||||
經營區域 | ||||
經營時段 | ||||
提供的資料目錄: □1.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張; □2.身份證復印件;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的健康證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提供)。 | ||||
保證聲明 本申請書中所填內容及所附資料均真實、合法;生產經營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要求。如有不實之處,本人愿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示范文書4)
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
為保障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本人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對所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二、嚴格履行查驗義務,按要求建立進貨臺賬、保存相關憑證,保證食品進貨渠道合法,來源可追溯。
三、保持個人衛生,防止食品污染,保證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等符合食品安全需要。
四、按照標準生產加工食品,所用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經營的食品安全、無毒、無害。同時,嚴格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二)不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不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不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加工食品;
(五)不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六)不以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類油脂為原料加工食品;
(七)不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餐飲服務經營者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九)不經營未按規定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
(十)不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一)不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定期對食品進行清理,不經營腐敗、過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食品。
本人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主動接受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監管,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做到合法經營、誠信經營。如有違反,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日期: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