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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19-09-12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323
核心提示: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促進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促進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xzscjgjfgc@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行政處罰裁量權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西藏拉薩市宇拓路28號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郵政編碼:850000。信封上請注明“行政處罰裁量權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27日。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促進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權行使,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在職權范圍內自行判斷、自行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法定原則:


  (一)行使裁量權的主體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限;


  (二)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行使裁量權;


  (三)嚴格遵循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遵循公平、公正原則。


  (一)同一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主體、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基本相當;


  (二)應當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適應,不得畸輕畸重,明顯不當。


  (二)當事人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減輕處罰的多個裁量因素時,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裁量,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必要,對情節輕微且能夠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


  (二)增強行政處罰文書的說理性,體現和貫徹法律目的。


  第八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證據、裁量的幅度等內容;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效力高的法律規范;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和新的規定;


  (三)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處罰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的,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


  2.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


  3.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第十一條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遵循以下規則: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超過合理期限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從重處罰的,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或者幅度內,適用較重的種類或者較大的幅度處罰。


  (三)從輕處罰的,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或者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較小的幅度處罰。


  (四)減輕處罰的,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處罰,或者在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處罰。


  (五)不予處罰的,對違法行為不適用行政處罰。


  (六)不具備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裁量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七)同一當事人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遵循“分別處罰,一并執行”的原則,適用本規則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選擇較重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八)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從重情形,且同時具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不得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九)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綜合裁量的原則決定單處或者并處;適用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予以并處。


  (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違法事實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因殘疾、重大疾病、下崗失業等原因,生活確實困難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違法行為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方面,情節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或者因同一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而再次實施的;


  (四)被責令停止實施或責令改正、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拒不采取改正、應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導致危害后果擴大;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惡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妨礙、逃避或者抗拒監督檢查、詢問調查的;


  (九)提供偽證或者銷毀、隱匿、轉移、篡改有關證據材料的;


  (十)擅自動用、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物品的;


  (十一)轉移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十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十三)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十四)利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實施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數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確定:


  從輕處罰:[A+(B-A)×30%]以下至法定最低處罰數額;


  一般處罰:[A+(B-A)×30%]以上、[A+(B-A)×70%]以下,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數;


  從重處罰:[A+(B-A)×70%]以上至法定最高處罰數額。


  上述規定中A為法定最低處罰數額,B為法定最高處罰數額。


  法定罰款幅度只有最高罰款數額沒有最低罰款數額的,A值為零,從輕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的5%。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說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定性,行政處罰的證據、依據,并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進行必要的說明。


  同級法制工作機構認為行政處罰裁量的理由、證據和依據不充分的,辦案機構應當予以補正。辦案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意見不一致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除按規定載明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行政處罰裁量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本部門和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法本規則,濫用或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19-09-12
 
地區: 西藏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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