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辦監督函〔2011〕242號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你協會《關于市場中"糖干海參"問題的情況反映》(中水協函〔2011〕03號)收悉。經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商務、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現函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干海參,應當執行《干海參》(SC/T3206-2009)標準,不允許使用除食鹽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劑。
專此函復。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日期:20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