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卡塔爾制定了食用鹽技術法規草案,該草案規定了海灣標準GSO 1843第10和11條(包裝和標簽)中規定的要求為強制性要求。該草案規定:
-- 加碘鹽應當包裝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聚丙烯(PP)(層壓或非層壓)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LDPE)內襯麻袋中(1803級DW麻袋內襯150規格聚乙烯薄膜);
-- 散裝不得超過50千克;
-- 已經包裝過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學品等的袋子不得再用于包裝加碘鹽。
法規草案還規定了標簽要求,諸如:
-- 按照標簽上的說明,產品的名稱應當是"鹽";
-- 名稱"鹽"附近應當說明"食用"或"烹飪鹽"或"餐用鹽";
-- 只有包含結晶時添加一種或多種氰亞鐵酸鹽的鹽,術語"星狀結晶食鹽"才能與名稱一起使用。
-- 如果鹽作為一種或多種營養物載體使用且基于公眾健康原因銷售,標簽上應適當的正確說明產品名稱,如"氟化鹽"、"碘鹽"、"加碘鹽"、"鐵強化營養鹽"、"維生素強化營養鹽"等。
卡塔爾"食用鹽技術法規草案"內容詳見: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tbt_repository/QAT221_EN_1_1.pdf
日期:20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