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的作坊內用工業雙氧水浸泡牛百葉、喉管,然后銷售給人民群眾。10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兩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刑罰的同時,被判決賠禮道歉和從業禁止。據悉,在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中判決從業禁止,這在省內尚屬首次。
2017年11月起,被告人胡華香、李慶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東湖區沙壩巷12號的作坊內,使用被告人李慶購進的工業級雙氧水對牛百葉、豬喉管浸泡加工,并由被告人胡華香在本市墩子塘菜市場C15號攤位對外銷售。2017年11月15日,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督和質量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民警在對上述作坊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了正在使用工業級雙氧水泡發的牛肚、豬喉管及藍色桶裝工業級雙氧水。依法扣押1桶雙氧水、4袋氫氧化鈉、19桶水發產品、8箱袋裝毛肚、5袋干毛肚、1箱魚皮。經檢測,該桶雙氧水的過氧化氫濃度為27.12%。
2017年初開始,被告人龔有鳳、汪全紅指使雇工萬來順在位于南昌市東湖區沙壩巷19號的作坊內,使用汪全紅購進的工業級雙氧水對豬喉管浸泡加工,并由龔有鳳在本市墩子塘菜市場C10攤位對外銷售。2017年11月15日,南昌市東湖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民警在對上述作坊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了正在使用工業級雙氧水泡發的豬喉管及兩桶無任何外觀標識的藍色桶裝工業級雙氧水。依法扣押2桶雙氧水、40斤純堿、10斤氫氧化鈉、6袋冰凍水發產品、6箱鮮毛肚、13桶水發產品、7袋干牛毛肚。經檢測,該2桶雙氧水的過氧化氫濃度分別為26.23%和26.8%。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胡華香、李慶、龔有鳳、汪全紅在江西省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華香、李慶、龔有鳳、汪全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胡華香、李慶、龔有鳳、汪全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胡華香、龔有鳳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李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汪全紅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判令四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江西省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禁止被告人胡華香、龔有鳳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禁止被告人李慶、汪全紅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日期:2018-10-26
2017年11月起,被告人胡華香、李慶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東湖區沙壩巷12號的作坊內,使用被告人李慶購進的工業級雙氧水對牛百葉、豬喉管浸泡加工,并由被告人胡華香在本市墩子塘菜市場C15號攤位對外銷售。2017年11月15日,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督和質量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民警在對上述作坊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了正在使用工業級雙氧水泡發的牛肚、豬喉管及藍色桶裝工業級雙氧水。依法扣押1桶雙氧水、4袋氫氧化鈉、19桶水發產品、8箱袋裝毛肚、5袋干毛肚、1箱魚皮。經檢測,該桶雙氧水的過氧化氫濃度為27.12%。
2017年初開始,被告人龔有鳳、汪全紅指使雇工萬來順在位于南昌市東湖區沙壩巷19號的作坊內,使用汪全紅購進的工業級雙氧水對豬喉管浸泡加工,并由龔有鳳在本市墩子塘菜市場C10攤位對外銷售。2017年11月15日,南昌市東湖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民警在對上述作坊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了正在使用工業級雙氧水泡發的豬喉管及兩桶無任何外觀標識的藍色桶裝工業級雙氧水。依法扣押2桶雙氧水、40斤純堿、10斤氫氧化鈉、6袋冰凍水發產品、6箱鮮毛肚、13桶水發產品、7袋干牛毛肚。經檢測,該2桶雙氧水的過氧化氫濃度分別為26.23%和26.8%。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胡華香、李慶、龔有鳳、汪全紅在江西省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華香、李慶、龔有鳳、汪全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胡華香、李慶、龔有鳳、汪全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胡華香、龔有鳳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李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汪全紅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判令四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江西省級以上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禁止被告人胡華香、龔有鳳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禁止被告人李慶、汪全紅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日期: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