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貴州省食品快速檢測(檢驗)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第14次省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貴州省縣級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檢驗)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級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檢驗)車(以下簡稱快檢車)使用和管理,確保快檢車工作規范,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快檢車使用的監督、指導;市(州)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快檢車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考核,并指定或委托檢驗檢測機構負責轄區內快檢車使用的技術保障,包括數據的匯總、統計、分析以及檢測人員培訓等工作。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快檢車使用、管理、維護及數據錄入與上報等工作。
第三條 快檢車的外體正面和兩側分別標有“貴州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字樣,字體和顏色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市(州)級、縣級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快檢車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明確分工和責任。 并逐級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指定或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有專門部門負責快檢車日常技術保障和人員培訓。
第六條 每臺快檢車應配備思想素質高、掌握相應食品知識并熟悉轄區內食品安全狀況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和食品檢測技術人員,經過培訓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書(見附件1,供參考)后,方可操作(車載)食品檢測儀器。
第七條 每臺快檢車應配備相對專職駕駛人員,做到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規定,熟悉車輛性能及養護和維修常識,保證車載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 檢測人員對快檢車設備的密碼和涉及的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九條 快檢車必須專車專用,優先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快檢車的維修保養,保證車輛的性能完好和車載設備的安全,必須保持車輛內外衛生清潔。
第十一條 快檢車使用必須符合各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管理規定,按規定填寫用途、出車、收車、加油、維修、保養記錄。
第十二條 快檢車輛應明確專用停車區域,并有相應的防護措施
車輛在進行食品檢測使用時要注意用電安全,同時必須配備能夠滿足食品檢測工作安全的消防設備。
第十三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車輛和車載設備損壞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和經濟損失情況逐級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要積極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四章 儀器設備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快檢車車載儀器設備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應根據儀器設備的實際運行狀況,結合檢測工作,編制儀器設備年度維護保養或檢修計劃,確保儀器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第十五條 快檢車車載儀器設備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檢定、校準或核查,經確定后投入使用。
經過維修儀器設備應進行測試、試運轉,確定合格后使用。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應按照操作規范進行使用,儀器設備使用結束后歸位、固定。
第十七條 快檢車在進行食品檢測時,應保持適宜的檢測環境,保證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快檢車使用單位應建立儲備制度,合理儲存儀器設備備用配件和消耗品,做好相應的保管儲備工作。
檢測用試劑試紙的使用和存放應符合安全要求,廢液廢物要規范存放和處理。
第五章 檢測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快速檢測工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快檢工作手冊的有關要求,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檢測。
第二十條 在進行監督檢查和取樣工作時,依法由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監管或檢測人員完成,據實填寫“貴州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單”(見附件2,供參考)。
第二十一條 快速檢測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現場檢驗的應當場告知被抽查人檢驗結果,并由檢測人員、被抽查人簽字確認。
檢驗樣品為新鮮蔬菜、水果等保質期短、易腐敗的食品應自抽樣起2小時內告知被抽查人檢驗結果,并由檢測人員、被抽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不合格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向組織快速檢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二十三條 快速檢測結果為不合格且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的,涉嫌不合格食品,按食品召回管理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快速檢測結果為不合格且被抽查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執法人員應當對涉嫌不合格食品,依法登記保存并抽樣送法定機構檢驗。
第二十五條 涉嫌不合格食品抽樣送檢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中現場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不需要進行檢測即可定性的假劣食品,要及時處理,并記入檢測車工作日志。
第六章 檢測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數據資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維護和使用實行分級授權管理。被授權的人員在權限范圍內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數據進行處理或使用,并確保數據的準確、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每臺快檢車應定期將食品檢測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通過車載系統逐級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未經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快檢車的有關數據向公眾媒體進行透露;不得超出權限范圍處理或使用快檢車檢測數據資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將檢測數據資源提供或出示給非授權人員。
第七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條 省及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各地快檢車使用情況隨時隨機抽查或飛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對擅自改變食品快檢車外觀、拆卸車載設備、改變車輛用途或未按規定使用車輛的,或車輛閑置未開展檢測工作的除進行通報批評外,將追究使用單位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為因素造成快檢車輛事故或設備故障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維修費用,并根據情況對行政主管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測人員違章操作、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出具偽造結果的,依照行政責任過錯追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主管部門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快檢車的保密技術或基礎數據丟失、泄露,產生不良后果或社會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快檢車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工作考核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快檢車的食品檢測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變相收費。
第三十六條 快檢車運行所需經費應列入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部門預算。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點擊下載附件)
日期:2018-09-05
《貴州省食品快速檢測(檢驗)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第14次省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貴州省縣級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檢驗)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級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檢驗)車(以下簡稱快檢車)使用和管理,確保快檢車工作規范,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快檢車使用的監督、指導;市(州)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快檢車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考核,并指定或委托檢驗檢測機構負責轄區內快檢車使用的技術保障,包括數據的匯總、統計、分析以及檢測人員培訓等工作。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快檢車使用、管理、維護及數據錄入與上報等工作。
第三條 快檢車的外體正面和兩側分別標有“貴州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字樣,字體和顏色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市(州)級、縣級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快檢車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機構,明確分工和責任。 并逐級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指定或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有專門部門負責快檢車日常技術保障和人員培訓。
第六條 每臺快檢車應配備思想素質高、掌握相應食品知識并熟悉轄區內食品安全狀況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和食品檢測技術人員,經過培訓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書(見附件1,供參考)后,方可操作(車載)食品檢測儀器。
第七條 每臺快檢車應配備相對專職駕駛人員,做到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規定,熟悉車輛性能及養護和維修常識,保證車載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八條 檢測人員對快檢車設備的密碼和涉及的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九條 快檢車必須專車專用,優先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快檢車的維修保養,保證車輛的性能完好和車載設備的安全,必須保持車輛內外衛生清潔。
第十一條 快檢車使用必須符合各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管理規定,按規定填寫用途、出車、收車、加油、維修、保養記錄。
第十二條 快檢車輛應明確專用停車區域,并有相應的防護措施
車輛在進行食品檢測使用時要注意用電安全,同時必須配備能夠滿足食品檢測工作安全的消防設備。
第十三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車輛和車載設備損壞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和經濟損失情況逐級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要積極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四章 儀器設備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快檢車車載儀器設備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應根據儀器設備的實際運行狀況,結合檢測工作,編制儀器設備年度維護保養或檢修計劃,確保儀器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第十五條 快檢車車載儀器設備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檢定、校準或核查,經確定后投入使用。
經過維修儀器設備應進行測試、試運轉,確定合格后使用。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應按照操作規范進行使用,儀器設備使用結束后歸位、固定。
第十七條 快檢車在進行食品檢測時,應保持適宜的檢測環境,保證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快檢車使用單位應建立儲備制度,合理儲存儀器設備備用配件和消耗品,做好相應的保管儲備工作。
檢測用試劑試紙的使用和存放應符合安全要求,廢液廢物要規范存放和處理。
第五章 檢測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快速檢測工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快檢工作手冊的有關要求,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檢測。
第二十條 在進行監督檢查和取樣工作時,依法由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監管或檢測人員完成,據實填寫“貴州省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工作單”(見附件2,供參考)。
第二十一條 快速檢測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現場檢驗的應當場告知被抽查人檢驗結果,并由檢測人員、被抽查人簽字確認。
檢驗樣品為新鮮蔬菜、水果等保質期短、易腐敗的食品應自抽樣起2小時內告知被抽查人檢驗結果,并由檢測人員、被抽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不合格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向組織快速檢測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二十三條 快速檢測結果為不合格且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的,涉嫌不合格食品,按食品召回管理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快速檢測結果為不合格且被抽查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執法人員應當對涉嫌不合格食品,依法登記保存并抽樣送法定機構檢驗。
第二十五條 涉嫌不合格食品抽樣送檢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中現場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不需要進行檢測即可定性的假劣食品,要及時處理,并記入檢測車工作日志。
第六章 檢測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數據資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維護和使用實行分級授權管理。被授權的人員在權限范圍內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數據進行處理或使用,并確保數據的準確、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每臺快檢車應定期將食品檢測數據和監督檢查情況,通過車載系統逐級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未經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快檢車的有關數據向公眾媒體進行透露;不得超出權限范圍處理或使用快檢車檢測數據資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將檢測數據資源提供或出示給非授權人員。
第七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條 省及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各地快檢車使用情況隨時隨機抽查或飛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對擅自改變食品快檢車外觀、拆卸車載設備、改變車輛用途或未按規定使用車輛的,或車輛閑置未開展檢測工作的除進行通報批評外,將追究使用單位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為因素造成快檢車輛事故或設備故障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維修費用,并根據情況對行政主管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測人員違章操作、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出具偽造結果的,依照行政責任過錯追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主管部門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快檢車的保密技術或基礎數據丟失、泄露,產生不良后果或社會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快檢車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工作考核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快檢車的食品檢測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變相收費。
第三十六條 快檢車運行所需經費應列入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部門預算。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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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