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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河南省銷售類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2018-08-31 河南省食藥監局263
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范食品銷售者的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范食品銷售者的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河南省銷售類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18年9月10日前反饋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聯 系 人:周晗亮
 
  聯系電話:0371-65566095,65566101(傳真)
 
  電子信箱:hfdast@126.com
 
  2018年8月27日
 
  河南省銷售類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河南省境內銷售類食品經營者(以下稱經營者)應執行本規范,在食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追溯體系,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鼓勵和支持經營者采用嚴于本規范要求的食品安全技術和管理規范開展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條 經營者應當堅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條 經營者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確定食品安全方針,制定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開展食品安全策劃、食品安全控制、食品安全保證、食品安全改進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等活動。
 
  第五條 經營者制定的食品安全方針文件應當明確總的食品安全目標和要求,并貫徹到食品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第六條 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應當與其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包括組織機構、人員、經營場所、設施設備、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等。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定期以及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時,組織開展自查。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對自查情況進行分析,依據分析結論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改進措施,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
 
  第九條 銷售類食品經營企業(以下稱企業)應當對食品流通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和審核。
 
  第十條 鼓勵企業委托第三方食品安全專業評估機構,實施食品安全自查和評價。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對食品供貨單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確認其食品安全保證能力和信譽,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全員參與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門、崗位人員應當正確理解并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承擔相應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設立與其經營活動和食品安全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或者崗位,明確規定其職責、權限及相互關系,有效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經營者負責人是其食品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其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實現食品安全目標并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食品。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明確專人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業應明確食品安全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負責人應當由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全面負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食品安全管理具有裁決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不得由其他部門及人員履行。
 
  第十七條 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或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二)組織制訂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并指導、監督文件的執行;
 
  (三)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食品安全檔案;
 
  (四)負責指導、監督食品采購、驗收、儲存、養護、銷售、運輸等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確認,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處置過程實施監督;
 
  (六)負責食品安全投訴和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七)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八)負責食品召回的管理;
 
  (九)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自查和風險評估及風險隱患整改;
 
  (十)組織對食品供貨單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考察和評價;
 
  (十一)組織對被委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審查;
 
  (十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訓;
 
  (十三)其他應當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 人員與培訓
 
  第十八條 從事食品經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規定的要求,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營者負責人應當經過基本的食品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有關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第二十條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管理工作經歷,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備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食品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歷,能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問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食品安全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專業知識及技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職責及崗位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開展培訓,使相關人員能正確理解并履行食品安全職責。培訓工作應當做好記錄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落實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崗位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能在食品經營場所內從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一)在現場制作場所、散裝食品銷售場所和自行簡易包裝場所內不得有飲食、吸煙等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二)現場制作食品、銷售散裝食品、自行簡易包裝食品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身體外露部分如有切割傷口或損傷,應使用防滲或防水的用品防護,如手套或膠布。鼓勵選用色彩鮮艷的防護用品,以便脫落時察覺。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應達到以下基本衛生要求:
 
  1.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手套、帽,頭發不得外露。
 
  2.不能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噴抹香水。
 
  3.不能佩帶手表、手鐲、戒指、耳環等可見飾物。
 
  4.工作前應清洗手部,工作過程中保持手部清潔。使用衛生間、接觸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再次從事接觸食品、食品工具、容器等與食品銷售有關的活動前,應洗手消毒。
 
  (四)現場制作場所、散裝食品銷售場所和自行簡易包裝場所內不能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應當符合實際。文件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部門及崗位食品安全職責、操作規程、檔案、報告、記錄和憑證等。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準確、清晰、易懂。
 
  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使用的文件應當為現行有效的文本,已廢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文件應當分類存放,便于查閱。
 
  第二十九條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分發、保管,以及修改、撤銷、替換、銷毀等應當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規程進行,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保證各崗位獲得與其工作內容相對應的必要文件,并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自查的規定;
 
  (二)食品安全否決權的規定;
 
  (三)食品安全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
 
  (五)涵蓋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運輸等食品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六)特殊食品管理的規定;
 
  (七)食品保質期的管理;
 
  (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食品銷毀的管理;
 
  (九)食品召回的管理;
 
  (十)食品安全信息查詢的管理;
 
  (十一)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十二)食品安全投訴的管理;
 
  (十三)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的規定;
 
  (十四)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十五)設施設備配備與清洗、消毒、保潔的管理;
 
  (十六)設施設備驗證和校準的管理;
 
  (十七)記錄和憑證的管理;
 
  (十八)食品安全追溯的規定;
 
  (十九)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制定部門及崗位的食品安全職責。需要明確食品安全職責的部門及崗位應當包括:
 
  (一)食品安全管理、采購、儲存、銷售、運輸、財務、設施設備管理、信息化管理等部門;
 
  (二)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采購、儲存、銷售、運輸、財務、設施設備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部門負責人;
 
  (三)食品安全管理、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財務、設施設備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崗位;
 
  (四)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其他部和崗位。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制定食品采購、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等環節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驗收、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儲運溫度監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和可追溯。
 
  從事食品零售業務的企業(以下稱零售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驗收、養護、儲存溫度監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和可溯源。
 
  第三十五條 企業通過計算機系統記錄數據時,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通過授權及密碼登錄后方可進行數據的錄入或者復核;數據的更改應當經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并在其監督下進行,更改過程應當留有記錄。
 
  第三十六條 企業書面記錄及憑證應當及時填寫,并做到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不得撕毀。更改記錄的,應當注明理由、日期并簽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三十七條 企業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他記錄和憑證按照相關規定保存。
 
  銷售類食品小經營店(以下稱小經營店)進貨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六章 經營場所與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避免日光直接照射的設施設備。
 
  (二)經營場所應與辦公、生活等場所分(隔)開,具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裝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排水溝出口和各類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不能在裸露食品正上方使用垂吊式滅蠅燈。
 
  (三)食品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
 
  (四)有效調控溫度及溫度顯示、監測的設備;
 
  (五)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六)驗收、發貨、退貨的專用場所;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專用存放場所;
 
  (八)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廢棄物容器應封閉、不透水,即食食品處理場所內的廢棄物容器應為非手動式開啟。
 
  (九)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
 
  (十)以下場所或食品應分離或分隔,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1.食品與非食品經營場所;
 
  2.食品現場制作與銷售場所;
 
  3.散裝、自行簡易包裝和預包裝食品;
 
  4.散裝(含自行簡易包裝)生食品、半成品、即食食品。
 
  第三十九條 經營場所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物質等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蟲害,規避各種環境污染源。
 
  第四十條 經營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一條 儲存、運輸、銷售冷藏冷凍食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冷凍柜、冷藏柜,冷凍柜、冷藏柜應具有自動顯示柜內實時溫度的功能;
 
  (二)用于冷庫、冷凍柜、冷藏柜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冷藏車設備。
 
  (四)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
 
  第四十二條 運輸冷藏、冷凍食品的冷藏車應當符合食品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車應具有自動調控溫度、顯示溫度、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
 
  第四十三條 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應當由專人負責,并建立記錄和檔案。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量器具、溫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企業應當對冷庫、儲運溫度監測系統以及冷藏運輸等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及停用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驗證。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相關驗證管理制度,形成驗證控制文件,包括驗證方案、報告、評價、偏差處理和預防措施等。
 
  第四十六條 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驗證報告應當經過審核和批準,驗證文件應當存檔。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驗證確定的參數及條件,正確、合理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七章采 購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留存供貨者加蓋其公章原印章的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復印件,并建立合格供應商檔案。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購進食品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發票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發票上的購、銷單位名稱及金額、品名應當與付款流向及金額、品名一致,并與財務賬目內容相對應。
 
  發票、合格證明文件、食品標簽標識上顯示的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應一致。
 
  第五十條 企業采購食品應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五十二條 采購散裝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第八章 收貨與驗收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到貨食品逐批進行收貨、驗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入庫或進入銷售場所。
 
  第五十四條 食品到貨時,收貨人員應當核實運輸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對照隨貨同行單(票)和采購計劃核對食品,做到票、貨相符。
 
  隨貨同行單(票)應當載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購貨方名稱及地址等內容,并加蓋供貨單位食品出庫專用章原印章。
 
  第五十五條 冷藏、冷凍食品到貨時,應當對其運輸方式及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運輸時間等食品安全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并記錄。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
 
  第五十六條 收貨人員對符合收貨要求的食品,應當按品種特性要求放于相應待驗區域,或者設置狀態標志。冷藏、冷凍食品應當在冷庫或冷藏車內待驗。
 
  第五十七條 驗收食品應當按照食品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查驗同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的合格證明文件。合格證明文件的傳遞和保存可以采用電子數據形式,但應當保證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驗收規定,對每次到貨食品進行逐批抽樣驗收,抽取的樣品應當具有代表性:
 
  (一)同一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的食品應當至少檢查一個最小包裝,但生產企業有特殊食品安全控制要求或者打開最小包裝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可不打開最小包裝;
 
  (二)破損、污染、滲液、封條損壞等包裝異常的,應當開箱檢查至最小包裝。
 
  第五十九條 驗收人員應當對抽樣食品的外觀、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等逐一進行檢查、核對。
 
  第六十條 企業驗收食品應當做好驗收記錄,包括食品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商、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等內容。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記錄上簽署姓名和驗收日期。
 
  驗收不合格的還應當注明不合格事項及處置措施。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出入庫記錄。驗收合格的食品應當及時入庫登記;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庫,并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章 貯存與養護
 
  第六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標明的貯存條件或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對食品進行合理儲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貯存食品。保存條件為常溫的,其貯存溫度不應超過30℃。
 
  (二)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應按照食品生產日期或保質期堆碼,不同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的食品不得混垛,垛間距不小于5厘米,與內墻、頂、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于10厘米;
 
  (三)生食與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應采取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確標識。
 
  (四)貯存散裝食品時,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應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對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食品實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制度,建立和保存處置記錄。
 
  (六)貯存過程者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各類工用具、設施和設備,使用后應及時清洗,去除食物殘渣和油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清洗后還應消毒;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應適時消毒,并保潔貯存。若發現有鼠類昆蟲等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
 
  (七)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制劑進行蟲害消殺處理時,不應影響食品安全,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設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不慎污染時,應及時徹底清潔,消除污染。
 
  (八)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等物質應分別包裝,明確標識,并與食品及包裝材料分隔放置。
 
  (九)應記錄食品進庫、出庫時間和貯存溫度及其變化。
 
  第六十三條 企業養護人員應當根據貯存場所條件、外部環境、食品安全特性等對食品進行養護,主要內容是:
 
  (一)指導和督促貯存人員對食品進行合理儲存與作業。
 
  (二)檢查并改善貯存條件、防護措施、衛生環境。
 
  (三)對儲貯存場所溫度進行有效監測、調控。
 
  (四)按照養護計劃對庫存食品的外觀、包裝等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建立養護記錄;對貯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保質期較短的品種應當進行重點養護。
 
  (五)發現有問題的食品應當及時記錄,并通知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處理。
 
  (六)定期匯總、分析養護信息。
 
  第六十四條 鼓勵經營者采用計算機系統對庫存食品的保質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采取近保質期預警及超過保質期自動鎖定等措施,防止過保質期食品銷售。
 
  第六十五條 食品因腐爛、破損而導致液體、粉末泄漏時,應當迅速采取安全處理措施,防止對貯存環境和其他食品造成污染。
 
  第十章 銷 售
 
  第六十六條 經營者應嚴格按照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載明的經營項目銷售食品。
 
  第六十七條 批發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做到票、賬、貨、款一致。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票據。
 
  第六十八條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貯存、擺放、銷售,并應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六十九條鼓勵經營者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售賣專區或專柜,或在臨近保質期食品最小銷售單元上加貼醒目文字標識,提醒和便于消費者選購。
 
  第七十條銷售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確保消費者能夠得到明確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第七十一條 在經營過程中包裝或分裝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包裝或分裝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無毒、無害、無異味,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第七十二條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日產日清,盛裝食品廢棄物的容器應每日清洗。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宣傳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第十一章 出 庫
 
  第七十四條 批發企業應落實食品出庫復核制度。食品出庫時,發貨人員應當對照銷售記錄進行復核。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出庫,并報告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處理:
 
  (一)包裝出現破損、污染、封口不牢、封條損壞的;
 
  (二)包裝內有異常響動或者液體滲漏的;
 
  (三)標簽脫落、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標識內容與實物不符的;
 
  (四)已超過保質期的;
 
  (五)其他異常情況的。
 
  第七十五條 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庫復核記錄。出庫復核記錄應包括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生產廠商、出庫日期、食品安全狀況和復核人員等內容。
 
  第七十六條 食品出庫時,應當附加蓋企業食品出庫專用章原印章的隨貨同行單(票)。
 
  第十二章運輸與配送
 
  第七十七條 運輸食品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食品運輸(載)工具內應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應有效避免食品受到風吹雨淋、陽光直曬。
 
  (二)食品與非食品一同運輸時,食品與非食品應分隔,清潔劑、消毒液和日化用品等,應采用獨立、封閉、防滲透材料的外包裝裝存,避免污染食品。
 
  (三)食品不能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載。
 
  (四)運輸(載)過程中操作應輕拿輕放,避免機械性損傷,食品包裝應完整、清潔,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五)運輸(載)工具應能滿足食品保存條件(如溫度等),同一運輸(載)工具內的食品,應具有相同的保存條件,生食品、半成品和成品應有效分離或分隔。
 
  (六)應嚴格控制冷藏、冷凍食品裝卸貨時間,期間溫度變化幅度應不超過3℃。
 
  (七)散裝食品應有獨立外包裝或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專用密閉容器。
 
  第七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嚴格執行運輸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七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食品的包裝、貯存條件要求,選用適宜的運輸工具,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出現腐爛變質、破損、污染等問題。
 
  第八十條經營者發運食品時,應當檢查運輸工具,發現運輸條件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發運。
 
  第八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食品的溫度控制要求,在運輸過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溫或者冷藏、冷凍措施。
 
  第八十二條 在冷藏、冷凍食品運輸途中,經營者應當實時監測并記錄冷藏車內的溫度數據。
 
  第八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制定冷藏、冷凍食品運輸應急預案,對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設備故障、異常天氣影響、交通擁堵等突發事件,能夠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八十四條 經營者委托其他單位運輸食品的,應向承運方索取運輸車輛的相關資料,符合本規范運輸設施設備條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第八十五條 經營者委托運輸食品應當與承運方簽訂運輸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遵守運輸操作規程和在途時限等內容。
 
  第八十六條 企業委托運輸食品應當有記錄,實現運輸過程的食品安全追溯。記錄至少包括發貨時間、發貨地址、收貨單位、收貨地址、貨單號、食品件數、運輸方式、委托經辦人、承運單位,采用車輛運輸的還應當載明車牌號,并留存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復印件。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第八十七條 已裝車的食品應當及時發運并盡快送達。委托運輸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并監督承運方嚴格履行委托運輸協議,防止因在途時間過長影響食品安全。
 
  第八十八 經營者應當采取運輸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調換等事故。
 
  第十三章食品安全投訴管理
 
  第八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訴管理操作規程,內容包括投訴渠道及方式、檔案記錄、調查與評估、處理措施、反饋和事后跟蹤等。
 
  第九十條 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投訴管理,對投訴的食品安全問題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并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通知供貨單位及食品生產者。
 
  第九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將投訴及處理結果等信息記入檔案,以便查詢和跟蹤。
 
  第十四章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
 
  第九十二條 經營者當發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應立即停止經營,有效、準確地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第九十三條 屬于供貨者原因造成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應配合相關生產經營者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相關追溯和召回工作,避免或減輕危害。
 
  第九十四條 屬于經營者原因造成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經營者應主動實施召回工作。其召回的和尚未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銷毀或無害化處理的,按照相關要求執行。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九十五條 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九十六條 經營者應針對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查找、分析問題原因并及時改進。
 
  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九十七條 經營者從自查、從業人員報告、消費者投訴、媒體報道等渠道獲知其涉及發生或疑似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實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關供貨者和消費者,防止事故擴大。
 
  第九十八條 經營者接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關食品安全事故通知時,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應負責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調查、取證、召回等工作。
 
  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第九十九條 經營者應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示其食品安全信息,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一百條 經營者應公示其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經營許可、登記、備案情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組成;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
 
  (五)食品安全投訴聯系方式;
 
  (六)食品安全自查情況與處置結果;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處置結果;
 
  (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公示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一條 鼓勵經營者采取電子觸摸屏、顯示屏等形式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章附 則
 
  第一百零二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銷售類食品經營者:指所有從事食品銷售的組織和個人,包括食品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小經營店、小攤點。
 
  (二)在職:與企業確定勞動關系的在冊人員。
 
  (三)在崗:相關崗位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在規定的崗位履行職責。
 
  (四)原印章:企業在購銷活動中,為證明企業身份在相關文件或者憑證上加蓋的企業公章、發票專用章、食品安全管理專用章、食品出庫專用章的原始印記,不能是印刷、影印、復印等復制后的印記。
 
  (五)待驗:對到貨、銷后退回的食品采用有效的方式進行隔離或者區分,在入庫前等待驗收的狀態。
 
  (六)現場制售:食品經營企業現場制作并在現場銷售食品的行為過程。
 
  (七)食品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包括儲存場所、現場制作場所和銷售場所。
 
  (八)分離:通過在物品、設施、區域之間留有一定空間,而非通過設置物理阻斷的方式進行隔離。
 
  (九)分隔:通過設置物理阻斷如墻壁、屏障、遮罩或獨立房間等進行隔離。
 
  (十)自行簡易包裝:指經營者對散裝食品或現場制作食品進行的包裝。
 
  (十一)區域:可不采用分隔方式的場所。本規范中場所均包含區域。
 
  第一百零三條 食品經營企業經營現場制售食品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第一百零四條 互聯網銷售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規定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范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8-08-31
 
地區: 河南
行業: 食品儲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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