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近期,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食品安全體系檢查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銀川市白氏恒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產環境條件、原輔料采購及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從業人員管理、企業管理及生產資質等8個方面進行了全面檢查。現將企業存在的問題函告如下:
一、生產環境條件方面
1、沒有洗雞蛋的設施,雞蛋未清洗直接使用。不符合GB8957-2016《糕點、面包衛生規范》中條款“4.1.3直接使用雞蛋作為原料的工廠,應設有洗蛋間,洗蛋間應有洗蛋、消毒設施。”和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4.1.1廠房和車間的內部設計和布局應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2、醒發室內頂棚有冷凝水滴,下方有正在醒發的產品。不符合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4.2.2.2 頂棚應易于清潔、消毒,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蟲害和霉菌孳生”的要求。
3、員工未在更衣室內更換工作服,通過風淋門后再穿工作服;風淋室內地面長時間未清理,污染嚴重。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5.1.5.1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必要時特定的作業區入口處可按需要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的要求。
4、企業生產用水為自來水,沒有水質合格的檢測報告。不符合GB5749-2006對生產生活用水的基本要求。
二、生產過程控制方面
1、配料室內食鹽裝在香精瓶內,并無標簽標識。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7.2.3 加工前宜進行感官檢驗,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檢驗;檢驗發現涉及食品安全項目指標異常的,不得使用”的要求。
2、面包使用的食品防腐劑是脫氫乙酸鈉,配料中用量30mg,經過現場的配料表計算為0.78g/kg。不符合GB2760-2014規定最大使用量0.5g/kg的要求,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
3、抽樣查看“奶油吐司面包”“主食面包”“奶油提子面包”“梅花蛋糕”4個產品,這4個產品的配方不同,但標簽上的“營養標簽”上標注內容完全相同;企業使用的防腐劑為“脫氫乙酸鈉”,但在所有產品標簽標注使用的防腐劑為“丙酸鈣”。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條款“3.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中條款“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的要求。
4、加工現場工作人員未戴手套,手部直接與面包接觸。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8.5.1 食品包裝應能在正常的貯存、運輸、銷售條件下最大限度地保護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質”的要求。
三、出廠檢驗方面
1、抽查產品均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9.3 檢驗室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的要求。
2、實驗室只有1名兼職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有資格,但不在崗。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中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并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的要求。
四、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方面
未建立產品信息追溯系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條款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的要求。
五、從業人員管理方面
1、企業僅有一名兼職檢驗員,檢查當天并未在崗。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9.2 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的要求。
2、企業招錄的新員工未取得健康證明就已開始從事生產工作。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6.3.1.2 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前應接受衛生培訓”的要求。
寧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體系檢查工作組已在檢查過程中將檢查結果反饋給你局和銀川市白氏恒豐食品有限公司。請你局按照屬地管理職責,針對上述警示通報的問題,指派專人監督企業進行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于2018年8月16日前函告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整改不徹底的,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責成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日期:2018-07-23
近期,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食品安全體系檢查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銀川市白氏恒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產環境條件、原輔料采購及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從業人員管理、企業管理及生產資質等8個方面進行了全面檢查。現將企業存在的問題函告如下:
一、生產環境條件方面
1、沒有洗雞蛋的設施,雞蛋未清洗直接使用。不符合GB8957-2016《糕點、面包衛生規范》中條款“4.1.3直接使用雞蛋作為原料的工廠,應設有洗蛋間,洗蛋間應有洗蛋、消毒設施。”和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4.1.1廠房和車間的內部設計和布局應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2、醒發室內頂棚有冷凝水滴,下方有正在醒發的產品。不符合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4.2.2.2 頂棚應易于清潔、消毒,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蟲害和霉菌孳生”的要求。
3、員工未在更衣室內更換工作服,通過風淋門后再穿工作服;風淋室內地面長時間未清理,污染嚴重。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5.1.5.1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必要時特定的作業區入口處可按需要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的要求。
4、企業生產用水為自來水,沒有水質合格的檢測報告。不符合GB5749-2006對生產生活用水的基本要求。
二、生產過程控制方面
1、配料室內食鹽裝在香精瓶內,并無標簽標識。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7.2.3 加工前宜進行感官檢驗,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檢驗;檢驗發現涉及食品安全項目指標異常的,不得使用”的要求。
2、面包使用的食品防腐劑是脫氫乙酸鈉,配料中用量30mg,經過現場的配料表計算為0.78g/kg。不符合GB2760-2014規定最大使用量0.5g/kg的要求,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
3、抽樣查看“奶油吐司面包”“主食面包”“奶油提子面包”“梅花蛋糕”4個產品,這4個產品的配方不同,但標簽上的“營養標簽”上標注內容完全相同;企業使用的防腐劑為“脫氫乙酸鈉”,但在所有產品標簽標注使用的防腐劑為“丙酸鈣”。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條款“3.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中條款“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的要求。
4、加工現場工作人員未戴手套,手部直接與面包接觸。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8.5.1 食品包裝應能在正常的貯存、運輸、銷售條件下最大限度地保護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質”的要求。
三、出廠檢驗方面
1、抽查產品均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9.3 檢驗室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的要求。
2、實驗室只有1名兼職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有資格,但不在崗。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6版)中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并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的要求。
四、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方面
未建立產品信息追溯系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條款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的要求。
五、從業人員管理方面
1、企業僅有一名兼職檢驗員,檢查當天并未在崗。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9.2 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的要求。
2、企業招錄的新員工未取得健康證明就已開始從事生產工作。不符合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條款“6.3.1.2 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前應接受衛生培訓”的要求。
寧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體系檢查工作組已在檢查過程中將檢查結果反饋給你局和銀川市白氏恒豐食品有限公司。請你局按照屬地管理職責,針對上述警示通報的問題,指派專人監督企業進行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于2018年8月16日前函告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整改不徹底的,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責成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