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趙紹華、沈鄒、顧為雨3人列入本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現予以公告。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
附:案情簡介
趙紹華案
2016年12月23日,根據公安金山分局的協查要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金山區漕涇鎮致富路107號紹華面館生產、銷售的牛骨頭湯進行抽樣,經實驗室檢測,上述物品檢出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2017年1月6日,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又對趙紹華在該店內經營所用的兩種香料進行了抽樣,并經實驗室檢測顯示兩種香料均檢出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2017年2月4日,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將相關線索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進行刑事立案調查。2017年3月21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編號:(2017)滬0116刑初306號):被告人趙紹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趙紹華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納入到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重點監管名單,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沈鄒案
2016年7月13日,崇明縣公安局民警會同崇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至崇明縣堡鎮中路278號檢查沈鄒經營無名夜排檔,當場對待售的鹵鴨頭、鹵鴨掌、鹵豬舌進行嗎啡快速檢測,結果均為陽性。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檢測,被查獲的鹵汁中含有罌粟堿、嗎啡你、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經調查,2016年6月底,沈鄒購入罌粟殼后,在燒制鹵鴨頭、鹵鴨掌、鹵豬舌的湯料中加入罌粟殼,并將該湯料燒制的鹵鴨頭、鹵鴨掌、鹵豬舌等食品對外銷售。2016年10月28日,崇明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崇明縣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依法作出刑事判決(編號:(2016)滬0230刑初297號):被告人沈鄒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沈鄒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納入到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重點監管名單,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顧為雨案
2017年12月18日,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對位于寶山區顧村鎮沈宅村陶家37號四海家常炒菜店進行檢查,現場對用于加工面條、粉絲的牛肉湯底料以及31株咖啡色植物根莖狀的固體物質進行抽樣送檢。經實驗室檢測,顧為雨出售的牛肉湯底料中檢出嗎啡等成分。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對犯罪嫌疑人顧為雨刑事拘留并對其涉嫌加工、銷售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立案調查。2018年3月12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編號:(2018)滬0113刑初470號):顧為雨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沒收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顧為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納入到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重點監管名單,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日期:2018-07-18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
序號 | 相關責任人員姓名 | 工作單位和職務 | 性別和 公民身份證號碼 | 嚴重違法行為 | 處罰/處理情況 |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刑事判決書編號 |
1 | 趙紹華 | 上海市金山區漕涇鎮致富路107號紹華面館經營者 | 男,公民身份證號:342422********4564 | 當事人在烹制牛骨頭湯過程中,加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罌粟殼的香料熬制牛骨頭湯供顧客食用 | 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 2017.3.21—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6刑初306號 |
2 | 沈鄒 | 上海市崇明縣堡鎮中路278號無名夜排檔經營者 | 男,公民身份證號:310230********4773 | 當事人在燒制鹵鴨頭、鹵鴨等湯料過程中,加入非食品原料罌粟殼并對外銷售 | 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 2016.10.28—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230刑初297號 |
3 | 顧為雨 | 上海市寶山區顧村鎮沈宅村陶家37號四海家常炒菜店經營者 | 男,公民身份證號:320921********3339 | 當事人在食品的加工、銷售過程中,加入非食品原料罌粟殼熬制牛肉湯供顧客食用 | 1、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沒收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物品。 | 2018.3.30—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0113刑初470號 |
附:案情簡介
趙紹華案
2016年12月23日,根據公安金山分局的協查要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金山區漕涇鎮致富路107號紹華面館生產、銷售的牛骨頭湯進行抽樣,經實驗室檢測,上述物品檢出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2017年1月6日,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又對趙紹華在該店內經營所用的兩種香料進行了抽樣,并經實驗室檢測顯示兩種香料均檢出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2017年2月4日,金山區市場監管局將相關線索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進行刑事立案調查。2017年3月21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編號:(2017)滬0116刑初306號):被告人趙紹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趙紹華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納入到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重點監管名單,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沈鄒案
2016年7月13日,崇明縣公安局民警會同崇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至崇明縣堡鎮中路278號檢查沈鄒經營無名夜排檔,當場對待售的鹵鴨頭、鹵鴨掌、鹵豬舌進行嗎啡快速檢測,結果均為陽性。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檢測,被查獲的鹵汁中含有罌粟堿、嗎啡你、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經調查,2016年6月底,沈鄒購入罌粟殼后,在燒制鹵鴨頭、鹵鴨掌、鹵豬舌的湯料中加入罌粟殼,并將該湯料燒制的鹵鴨頭、鹵鴨掌、鹵豬舌等食品對外銷售。2016年10月28日,崇明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崇明縣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依法作出刑事判決(編號:(2016)滬0230刑初297號):被告人沈鄒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沈鄒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納入到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重點監管名單,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顧為雨案
2017年12月18日,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對位于寶山區顧村鎮沈宅村陶家37號四海家常炒菜店進行檢查,現場對用于加工面條、粉絲的牛肉湯底料以及31株咖啡色植物根莖狀的固體物質進行抽樣送檢。經實驗室檢測,顧為雨出售的牛肉湯底料中檢出嗎啡等成分。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對犯罪嫌疑人顧為雨刑事拘留并對其涉嫌加工、銷售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立案調查。2018年3月12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編號:(2018)滬0113刑初470號):顧為雨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沒收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顧為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納入到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重點監管名單,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日期: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