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農牧(農業、畜牧)局(委):
為了規范和推動農產品市場建設和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和定點市場復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市〔2018〕11號)文件要求,決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對擬申報的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進行認定,對已核定的原農業部定點市場進行復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
調查范圍包括各市州所轄范圍內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內容包括市場名稱、所在縣區、經營類別、企業性質、市場占地面積、開業時間、投資規模、年交易額等。報送材料包括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情況報告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表(見附件1)。
二、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認定
通過認定,規范定點市場管理,發揮定點市場在搞活流通、服務農業、帶動產銷等方面的示范帶動作用。
(一)申報依據。依據《農業部定點市場管理辦法》,對自愿申報并符合條件的批發市場進行認定。
(二)申報程序。按照《農業部定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申報。
(三)審批認定。本次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堅持企業自愿申請、所在地農業部門實地考察提出意見、市州農業部門審核推薦的程序進行。每市(州)推薦1-2個定點市場,經縣農(牧)業局初審,市農(牧)業局復審后,以市(州)為單位匯總上報。
(四)報送材料。批發市場申報的有關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營業執照及市場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市場建設用地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市場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層組成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復印件、農產品批發市場自檢機構證明(自檢機構需要提供檢測人員名單)或委托檢測合同和近三個月檢測記錄、其他需要說明的補充材料和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審批表(附件2)。
三、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復查
通過復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已核定的原農業部定點市場的基本情況和發展現狀,規范定點市場管理。對符合定點市場條件的繼續加強聯系,做好引導與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定點市場取消定點市場資格,重新公布定點市場名單。
(一)復查依據。依據《農業部定點市場管理辦法》中“農業部定點市場的申報與管理,堅持自愿申報、考核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針對部分定點市場因市政規劃地址變遷、經營方向改變、經營不善等影響,市場功能有所退化的情況,對原農業部定點市場進行重新核定復查。
(二)復查范圍。《農業部關于定點市場清查和認定結果的通報》(農市發〔2013〕7號)核定的原農業部定點市場名單(附件3)。
(三)復查內容。市場占地面積、經營方向、經營狀況、交易情況、設施設備情況、信息員配備、市場建設與信息報送、電子商務、質量檢測制度、質量檢測設施和人員等情況。
(四)評議原則。
1.符合以下條件的,核定為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
(1)市場建設符合當地建設規劃,并與全國農產品優勢產區的生產、加工基地建立良好產銷銜接機制,對農業產業發展有帶動和促進作用。
(2)市場交易設施健全、完善,交易功能較強。銷地市場交易額6.5億元;產地市場交易額1.5億元。近三年,市場交易額年均有一定幅度增長。
(3)市場電子結算設施設備完備、制度科學合理,市場電子結算交易額占當年交易額的50%以上。
(4)市場信息服務系統健全,價格公開透明。市場監控范圍無死角,市場的價格和供求信息能通過農業農村部網站、中國農產品市場網等互聯網、市場內電子顯示屏和其他渠道及時發布。
(5)市場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健全,有專職檢測人員,抽檢批次數占市場入場農產品批次數的比例達到10%以上。
(6)市場冷藏保鮮設施設備先進、完善,全年利用率70%。
(7)市場輔助設施完善,配有垃圾處理設施設備,道路和交易場地全部硬化,交易環境良好。
(8)市場管理制度健全,運作模式規范,流通效率高,發展前景較好。
2.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原農業部定點市場資格。
(1)不符合當地建設規劃,根據規劃部分或全部拆遷或三年內即將拆遷閉市的市場。
(2)停業或經營方向發生重大改變,經營范圍不再以農產品為主或不再符合定點市場經營范圍的市場。
(3)近三年,因檢測設施不完備或質量檢測工作管理不善,導致進入市場的農產品發生過影響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的市場。
(4)連續6個月不報送農產品價格、交易量等信息的市場。
(5)經營狀況不佳,近三年持續虧損的市場。
(6)出現惡性競爭、打架斗毆等不良社會影響的市場。
(五)報送材料。核定合格的定點市場概況文字材料,字數限制在1000字左右,包括市場發展概況、經營情況、發展趨勢,市場聯系人、聯系方式、市場門臉照片和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復查表(附件4)、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5)。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農業部門要認真組織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調查,擬申報的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認定,已核定的原農業部定點市場復查工作,規范填寫《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審批表》、《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復查表》和《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上材料請以市(州)為單位匯總后上報,紙質版一式三份請于6月30日前郵寄到省農牧廳市場與經濟信息處,電子版發送至zy2192@163.com。
本文所含附件均在甘肅省農業信息網“行政通知”欄下載。
聯 系 人:張 陽
聯系電話:0931-8179190(傳真)
郵箱地址:zy2192@163.com
附件:
1.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doc
2.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審批表.doc
3.甘肅省農業部定點市場名單.doc
4.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復查表.doc
5.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doc
甘肅省農牧廳辦公室
2018年6月1日
日期:2018-06-04
為了規范和推動農產品市場建設和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和定點市場復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市〔2018〕11號)文件要求,決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對擬申報的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進行認定,對已核定的原農業部定點市場進行復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
調查范圍包括各市州所轄范圍內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內容包括市場名稱、所在縣區、經營類別、企業性質、市場占地面積、開業時間、投資規模、年交易額等。報送材料包括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情況報告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表(見附件1)。
二、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認定
通過認定,規范定點市場管理,發揮定點市場在搞活流通、服務農業、帶動產銷等方面的示范帶動作用。
(一)申報依據。依據《農業部定點市場管理辦法》,對自愿申報并符合條件的批發市場進行認定。
(二)申報程序。按照《農業部定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申報。
(三)審批認定。本次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堅持企業自愿申請、所在地農業部門實地考察提出意見、市州農業部門審核推薦的程序進行。每市(州)推薦1-2個定點市場,經縣農(牧)業局初審,市農(牧)業局復審后,以市(州)為單位匯總上報。
(四)報送材料。批發市場申報的有關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營業執照及市場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市場建設用地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市場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層組成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復印件、農產品批發市場自檢機構證明(自檢機構需要提供檢測人員名單)或委托檢測合同和近三個月檢測記錄、其他需要說明的補充材料和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審批表(附件2)。
三、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復查
通過復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已核定的原農業部定點市場的基本情況和發展現狀,規范定點市場管理。對符合定點市場條件的繼續加強聯系,做好引導與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定點市場取消定點市場資格,重新公布定點市場名單。
(一)復查依據。依據《農業部定點市場管理辦法》中“農業部定點市場的申報與管理,堅持自愿申報、考核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針對部分定點市場因市政規劃地址變遷、經營方向改變、經營不善等影響,市場功能有所退化的情況,對原農業部定點市場進行重新核定復查。
(二)復查范圍。《農業部關于定點市場清查和認定結果的通報》(農市發〔2013〕7號)核定的原農業部定點市場名單(附件3)。
(三)復查內容。市場占地面積、經營方向、經營狀況、交易情況、設施設備情況、信息員配備、市場建設與信息報送、電子商務、質量檢測制度、質量檢測設施和人員等情況。
(四)評議原則。
1.符合以下條件的,核定為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
(1)市場建設符合當地建設規劃,并與全國農產品優勢產區的生產、加工基地建立良好產銷銜接機制,對農業產業發展有帶動和促進作用。
(2)市場交易設施健全、完善,交易功能較強。銷地市場交易額6.5億元;產地市場交易額1.5億元。近三年,市場交易額年均有一定幅度增長。
(3)市場電子結算設施設備完備、制度科學合理,市場電子結算交易額占當年交易額的50%以上。
(4)市場信息服務系統健全,價格公開透明。市場監控范圍無死角,市場的價格和供求信息能通過農業農村部網站、中國農產品市場網等互聯網、市場內電子顯示屏和其他渠道及時發布。
(5)市場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健全,有專職檢測人員,抽檢批次數占市場入場農產品批次數的比例達到10%以上。
(6)市場冷藏保鮮設施設備先進、完善,全年利用率70%。
(7)市場輔助設施完善,配有垃圾處理設施設備,道路和交易場地全部硬化,交易環境良好。
(8)市場管理制度健全,運作模式規范,流通效率高,發展前景較好。
2.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原農業部定點市場資格。
(1)不符合當地建設規劃,根據規劃部分或全部拆遷或三年內即將拆遷閉市的市場。
(2)停業或經營方向發生重大改變,經營范圍不再以農產品為主或不再符合定點市場經營范圍的市場。
(3)近三年,因檢測設施不完備或質量檢測工作管理不善,導致進入市場的農產品發生過影響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的市場。
(4)連續6個月不報送農產品價格、交易量等信息的市場。
(5)經營狀況不佳,近三年持續虧損的市場。
(6)出現惡性競爭、打架斗毆等不良社會影響的市場。
(五)報送材料。核定合格的定點市場概況文字材料,字數限制在1000字左右,包括市場發展概況、經營情況、發展趨勢,市場聯系人、聯系方式、市場門臉照片和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復查表(附件4)、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5)。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農業部門要認真組織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調查,擬申報的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認定,已核定的原農業部定點市場復查工作,規范填寫《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審批表》、《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復查表》和《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上材料請以市(州)為單位匯總后上報,紙質版一式三份請于6月30日前郵寄到省農牧廳市場與經濟信息處,電子版發送至zy2192@163.com。
本文所含附件均在甘肅省農業信息網“行政通知”欄下載。
聯 系 人:張 陽
聯系電話:0931-8179190(傳真)
郵箱地址:zy2192@163.com
附件:
1.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doc
2.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申報審批表.doc
3.甘肅省農業部定點市場名單.doc
4.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復查表.doc
5.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基本情況匯總表.doc
甘肅省農牧廳辦公室
2018年6月1日
日期:2018-06-04